美國加拿大以外的地方,法律是第一學位,叫LLB。美國和加拿大原來也叫LLB,60-70年代後才改的JD,因為那是第二學位(是法律方麵的第一學位),就是要和LLB這個學士學位區分開。JD就是博士,和MD一樣。
歐美裏的博士分學術性質(PhD,DPhil,SD,SJD)和職業性質(JD,MD,DDS)。美國的職業博士比人家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