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

來源: koo 2012-07-13 11:59:0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384 bytes)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

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


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麵申請

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麵告知其保留個人賬

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麵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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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 -koo- 給 koo 發送悄悄話 (2286 bytes) () 07/13/2012 postreply 1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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