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言論自由的邊界與法治社會…..我為什麽反對方舟子

來源: FHZM 2012-02-27 14:41:3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3788 bytes)

我 對方韓論戰本無意參與,一來我人微言輕說亦無用;二來我反對大家把時間放在無意義的口水戰而忽略了其他也很重要的事,如烏坎、吳英、盲人案等。就算要談韓 寒,我也比較想把時間花在討論韓三篇及讓一部分人先選起來等更有建設性的文章。但方舟子一方的攻擊方式已超過我的忍耐限度。我沒有經曆過文革,但是我訪問 過白色恐怖時期受害者,也參與過蘇建和案(蘇建和等三人被屈打成招,皆判死刑)的抗爭。我讚成言論自由,讚成理性質疑;但我反對無直接證據的抹黑,反對在無直接證據下的原告兼法院單方麵判罪;更反對抹黑所有不讚成自己意見的人。我二十年前參與過反白色恐怖的遊行,今天也必須站出來捍衛我當年的信念。


 


很多人都拿言論自由來替方舟子一方護航,認為方舟子一方有質疑的言論自由。這些人都很喜歡拿美國的沙利文案來當方舟子一方的擋箭牌,我很不客氣的說 這些人要嗎是裝傻,要嗎是真傻。根本不知道沙利文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有前提限製的。第一,沙利文案是拿來規範有公權力的政治人物或官員的,不是針對沒有公權力的公眾人物跟普通人的。第二、沙利文案中有提到「真實惡意原則」,明確規範了新聞媒體在報導前必須先去查證新聞的真偽,要先要找到人證或物證,而不是像方舟子一方等坐在鍵盤前麵看看視頻;搞搞文本分析就可以了。


 


韓寒是公眾人物,但他沒有擁有公權力。所以沙利文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的基礎根本不適用於韓寒。方舟子除了主觀判斷以外也沒有任何第三方人證物證。韓方論戰從頭到尾都不適用沙利文案保障的言論自由準則!!


 


韓 寒當然可以被質疑,但是質疑他時所適用的言論自由範圍跟質疑你我一樣是有邊界的。我再重複一次,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言論自由如果超過邊界就必須被阻止或 者承擔後果,否則就不會有性騷擾罪跟毀謗罪這種因言論獲罪的罪名。舉性騷擾罪為例好了。我可以主張我有對女孩子講黃段子的言論自由;女孩子如果覺得不舒服 有權力要求我停止。如果我繼續講,她有權力告我性騷擾。是不是性騷擾也不是女孩子單方麵可以決定的,要由法院來決定。毀謗罪也是對言論自由邊界的限製。當 事人覺得自己的名譽因他人言論自由受損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注意,判定這是言論自由還是毀謗的是法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台 灣算是有言論自由的地區了吧?電視政治評論節目裏的主持人跟來賓可以破口大罵總統跟政府是廢物;大罵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搞族群分裂;可以公開主張性工作者合 法化;可以公開主張同性戀合法化;可以公開主張軟性毒品合法化。可就算是在台灣這麽保障言論自由的地區,也不能隨意碰觸個人隱私。


 


先 講政治人物好了,請注意,政治人物是沙利文案所代表的言論自由精神針對的對象。今年總統大選,有人質疑蔡英文都快五十了還沒結婚,難道蔡英文是同性戀者? 他要求蔡英文公開自己的性傾向。結果第二天輿論大嘩,社會一麵倒的反對這個要求,認為這侵犯了蔡英文的隱私權。是的,就算是政治人物也有自己的隱私權,誰 都不能侵犯。就算是沙利文案保障的言論自由也不行!


 


那如果我們想要質疑韓寒或是其他明星等公眾人物的時候,我們的言論自由邊界又在哪?


 


舉個實際的例子,台灣的一周刊(香港蘋果日報在台灣發行的八卦雜誌)2001因報導藝人小S(對,就是康熙來了的女主持人小S)柳翰雅等人舉辦露天搖頭性愛派對 並附上偷拍的照片,照片裏的小S神情呆滯:報導裏麵說小S神情恍惚疑似吸毒,結果被小S告上法院。2010年 判決一周刊敗訴,一周刊社長因此被判刑兩個月。請注意,這篇文章最起碼還有照片當證據,還不是像方舟子一樣隻靠邏輯分析。難道台灣的律師跟法官腦殘不知道 沙利文案保護言論自由嗎?就算法官腦殘好了,一周刊花錢請的律師總不是腦殘吧?連沙利文案保障言論自由都不知道?原因很簡單,因為小S沒有公權力,所以沙利文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精神不適用於小S。任何會損害小S名譽的質疑都必須要有客觀證據,而且質疑方在質疑前必須主動拿出客觀證據而不是讓小S自證清白,這是法律學的常識,誰主張,誰舉證。質疑方拿不出客觀證據前,小S都是清白的,這就是法律學一再強調的無罪推定。任何人在證明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


 


說完言論自由的邊界,可能大家會質疑,韓寒利用代筆,賺進幾千萬身家,怎麽會是隱私權?這當然是公領域的事!


 


我 的回答很簡單,質疑一個作家有無代筆,等於是討論他的誠信跟道德。那當然跟韓寒的名譽有關,所以要用毀謗罪的概念來看。要質疑當然可以,拿出客觀證據來! 我說的客觀證據不是靠方舟子或其他人那樣坐在計算機前麵看視頻或是搞甚麽文本分析得出來的主觀證據,法院要求的證據是人證跟物證等直接證據。比方說有人承 認自己是韓寒的代筆,並提供韓寒給他的匯款證明或是自己代筆的證據等等。這方麵麥田做的比方舟子好,麥田最起碼有去收集賽車時間這種第三方證據並跟韓寒發 文的時間相比對,從第三方證據得出自己的結論。


 


拿不出任何直接證據,隻靠自己的邏輯跟文本分析就判罪。是台灣在白色恐怖時期慣用的流氓邏輯。因為這種流氓邏輯,過去有數千條人命枉死,數千個家庭破碎。我當年為了反對這種流氓邏輯參加過遊行,今天當然必須站出來捍衛我當年的信念。


 


其 實講到底,法治社會就是一切講證據,拿證據說話。如果你希望大陸是一個法治社會,那就從自己開始,從韓方論戰開始,在看到直接證據前不要妄下判斷。如果有 一天方舟子拿出直接證據證明韓寒有代筆,那我會立刻轉身去大罵韓寒,但是在那一天到來之前,我堅決反對方舟子的流氓邏輯。

所有跟帖: 

本文很多錯誤觀點,實在不值得一駁 -trendspike- 給 trendspike 發送悄悄話 (1132 bytes) () 02/27/2012 postreply 16:49:02

名譽上的傷害有時更勝肉體上的傷害 -FHZM- 給 FHZM 發送悄悄話 FHZM 的博客首頁 (39 bytes) () 02/27/2012 postreply 17:32:11

假如一個觀點中立的人,現在都會懷疑韓寒 -trendspike- 給 trendspike 發送悄悄話 (561 bytes) () 02/27/2012 postreply 16:56:56

一個問題隻有“是”和“不是”兩個答案,並不等於每個 -FHZM- 給 FHZM 發送悄悄話 FHZM 的博客首頁 (290 bytes) () 02/27/2012 postreply 17: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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