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量;中國首部反家暴法今日起施行 同居關係一樣適用
中新網北京3月1日電(張尼)今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作為中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國法可依。新法落地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與此同時,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有關部門如何有效執行法律條款,成為人們關注焦點。
何種行為算家暴?
去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這也是中國出台的首部反家暴法。
從1995年中國首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第一次提出“堅決製止家庭暴力”,到最終的專門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醞釀籌備了20餘年。
今起正式實施的新法明確了家暴範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製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誰求助?
新法落地,人們最關注的問題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時又該向誰求助。
針對這些問題,反家暴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此外,法律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受害人可獲哪些援助和保護?
遭遇家暴後,受害人能依法獲得哪些援助和保護?對於這一問題,此次實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確。
依照法律條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新法中還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新法的一大亮點還在於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麵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哪些部門有責任監督?
“清官難斷家務事”是不少部門過去處理家暴麵臨的難題。為此,今起實施的新法中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
反家暴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另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製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新法執行還需做哪些努力?
反家暴法的實施被輿論評價是中國法治進步的一個縮影。但如何取證、如何落實人身保護令製度等問題,引發公眾關注。
《法製日報》今年1月就曾刊文《反家暴法執行機製仍有待細化》指出,反家暴法在執行機製上仍有待科學化和細化,如應明確公安機關為統一的執法主體;明確對於家暴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明確告誡書、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效果等,以免讓法律成為稻草人。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接受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采訪時則表示,舉證難是公眾擔心的問題之一,不過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經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其實此舉已經對證據標準進行了放寬。”但他強調,反家暴法在具體的落實中,可能仍會麵臨一些挑戰,包括來自傳統的家庭和社會觀念,比如“家醜不可外揚”,家務事應該“民不舉,官不究”等。上述問題的有效解決仍有待研究。
針對民眾關心的問題,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回應,最高法將加強審判組織專業化建設,結合反家暴法創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完善家事審判中民刑手段的處置銜接,探索建立民刑一體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