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退稅猖獗手法多樣不斷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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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監管存縫隙 騙稅行為界定不清晰
騙退稅猖獗手法多樣不斷蔓延
發布時間:2013-09-16 07:36:40 【我要糾錯】 【字號 大 默認 小】【打印】【關閉】



漫畫/高嶽

本報記者蔡岩紅

自從我國開始實行出口退稅製度以來,騙稅與反騙稅的較量就從未停止過。“近年來騙稅活動愈發猖獗、騙稅形勢日益嚴峻,騙稅問題不僅擾亂稅收管理秩序和外貿經營秩序,而且直接給國家財政收入造成嚴重損失,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今天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高額利益刺激騙退稅案頻發

“騙稅問題屢屢發生的原因,其根本誘因是利益驅動。”該負責人分析稱。

據介紹,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2008年以來,國家連續多次調高出口退稅率,目前出口貨物的平均退稅率已達13%左右,高額的退稅和巨大的利益成為騙稅分子鋌而走險的根本誘因。此外,一些省市對出口創匯采取的獎勵、財政補貼、銀行貸款等鼓勵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虛假出口貿易的發生,進而帶來了騙稅問題的發生。

而目前增值稅稅製及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方麵存在的漏洞及不足也是騙稅問題不斷發生的重要內因。我國現行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超稅負返還等優惠政策,以及農產品加工企業采用自開自抵收購憑證的增值稅抵扣辦法,造成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條的不完整;一般納稅人銷售給個人、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進項稅額大量沉澱,存在虛開發票的空間;而目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先征後退”的管理辦法,無形中造成了出口貨物的征、退稅脫節,即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與退稅管理由不同地區的稅務部門管理,無法實現出口貨物征、退稅的密切銜接和有效監管。

此外,出口貨物的監管“缺位”是騙稅產生的直接外因。出口貨物的監管涉及海關、外匯管理、稅務等多個部門,但各部門監管彼此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和配合,為騙稅分子利用這些監管“縫隙”實施騙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如:海關對出口貨物不可能批批查驗,騙稅分子便鑽空子采取“以次充好、以少報多、低價高報、空箱闖關”等手段套取單證真實、內容虛假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而稅務機關隻能在事後就單審單,無法核實出口貿易的真實性。

而打擊不力也是騙稅猖獗的重要原因。由於現行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對騙稅行為缺乏具體界定。隻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於騙稅的定性標準不夠清楚明晰,給各地稽查部門查處騙稅案件帶來很多困惑。加之稅務機關執法權限和手段有限,在查處騙稅案件中取證、定性難度較大,容易造成不法分子潛逃、證據滅失、贓款轉移等問題。騙稅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有力的查處,使得不法分子有恃無恐、騙稅活動愈發猖獗。

騙稅手法從假向“真”轉變

“上世紀80年代的騙稅,一般是做假單據,比較容易查。進入90年代,方式就變化了,真真假假,比如貨物是真的,單據是假的。進入21世紀,手法更加多樣,基本是買來的真單據,與地下錢莊、中介機構勾結等等。”廣東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副處長覃為勇介紹。

據稅務部門反映,隨著金稅工程的推廣使用,不法分子的騙稅模式已由傳統的“假票、假單、假貨、無資金流”向目前的“真票、真單、有貨、虛構資金流”轉變。不法分子在供貨、報關、結匯等多個環節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在單等單證資料,用符合出口退稅政策和管理規定的“真票”的表象,掩蓋其虛假的購銷業務和虛假的貨物出口。

虛假購貨,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最重要的一環就是為出口企業設計虛假的購貨環節,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不法分子自行成立或者收購一些“供貨企業”直接向出口企業虛開發票,這些“供貨企業”再從上遊設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或者通過大量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或普通發票,解決進項稅額抵扣問題。這些“供貨企業”往往存續時間較短,一般半年或一年就注銷或走逃,給調查取證帶來較大困難;此外,不法分子“找”個別上市公司或規模較大企業,買通內部人員向出口企業虛開發票,這些企業信譽較好因而容易成為檢查漏洞;“找”存在大量富餘票的企業,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開票費,讓其向出口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實出口,取得虛假出口貨物報關單。如“借貨出口”。許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產品出口已免稅無需退稅,不法分子便通過貨運代理、報關行取得其真實出口貨物信息和報關資料,通過支付手續費讓報關行把這些不需要退稅的出口貨物以實際控製的出口企業名義報關,取得虛假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不法分子再根據報關信息所列金額和內容,向出口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深圳等地查處的“閃電一號”專案就是典型的“借貨出口”,該案涉及企業102家,虛報出口貨值達24億元,騙取出口退稅3.28億元。

另外,“虛報出口”。報關出口商品金額與實際貨值嚴重不符,如以次充好、低價高報、以少報多甚至無貨出口,報關單和賬務處理上表現為有真有假、真假結合、以真掩假,甚至是無貨虛開。不法分子通過外貿企業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高報出口後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在廣西自治區國稅局稽查局與公安廳經偵局偵破的憑祥越港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騙稅案中,不法分子用空包裝箱或廢舊相機、塑料模型替代數碼相機虛假出口,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後,再將廢舊相機、塑料模型及其包裝物混入進口水果走私入境,以便重複出口,共計騙取出口退稅3296萬元。

虛假結匯,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不法分子為了達到騙取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製造出口收匯的假象。不法分子往往采取將資金匯出再通過境外的關聯企業或關係人以貨款的名義轉回境內,或者張冠李戴,將其他外匯收入頂替虛假貨物出口銷售的外匯收入,或者直接從地下黑市購買外幣帶出境外,以貨款的名義轉回境內等方式編造虛假的外匯收匯業務,套取銀行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用於騙取出口貨物退(免)稅。

此外,不法分子為實現完整的騙稅鏈條,還可能在虛構貨物出口業務、虛假會計核算、申報出口退稅等多個環節作假騙稅。

騙稅活動從沿海向內地延伸

據稅務稽查辦案人員介紹,從已查辦騙稅案件情況看,目前騙稅活動有不斷蔓延的趨勢。

騙稅作案團夥化、騙稅手段隱蔽化。騙稅活動涉及的環節多,騙稅分子往往是團夥作案,各環節人員分工明確、單線聯係,製造個別生產假象,設置多個環節逐層“洗票”,掩護虛開發票行為,並采取非法手段套取票麵真實、內容虛假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騙稅手法隱蔽。

涉案地區由沿海向內地延伸。騙稅分子的最終出口報關地一般集中在深圳、廈門、寧波等沿海城市,而為虛開發票、“洗票”設置的企業則遍布全國。

騙稅高發商品多為高退稅率的產品。騙稅分子用於騙稅的商品主要是體積小、價值高、退稅率高、運輸便利的手機、太陽能晶片等電子產品和市場價格差異大、退稅率高的服裝、家具等產品。

部分報關行、貨代公司等中介機構參與騙稅,成為騙稅的關鍵環節。深圳等地的部分報關行、貨代公司等中介機構與不法分子相勾結,通過買賣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和出口信息,由不法分子“配單”“配票”,製造出口假象實施騙稅。

此外,騙稅活動多與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交織在一起。騙稅分子往往和走私團夥相勾結,利用一批出口貨物出口、走私入境,再循環出口,達到多次騙稅的目的。

本報北京9月15日訊

來源: 法製日報——法製網 (責任編輯:李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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