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還著力為派駐機構樹威:

派駐機構負責人可以參加或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經批準可查閱或複製駐在部門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材料;經批準可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可針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麵的問題,向駐在部門提出書麵意見和建議,駐在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此外,派駐機構負責人還可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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