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路權不管。錄像裏,凶手白車根本沒有想要急刹車。即使看到了對麵有車,還要強行超車。即使是最後時刻,才點了一下刹車,也沒有把刹車踩到底。即使要撞了,卻是采取回避動作。即使是回避動作,也不向右邊同方向回避,而是選最最危險的迎頭對撞。白車有許多可以自救的動作,卻偏偏要往對撞奔。絕對是自作自受。
黑車如果能計算證明,假如不踩刹車,而是放開油門做慣性直線運動,白車如錄像上開不撞黑車也沒有可能回到右道即可脫罪。這樣的話,無論黑車主觀如何,客觀條件白車不可能因為黑車的任何操作而影響結果。
估計飆車的2車都大大超速了。
最後要問,為什麽不能撞黑車,而要迎頭撞對麵的車?
按現在這個判案邏輯,是不是對麵白車不刹車不回避也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