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這就是說,警察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的 Charge 不會因為儀器不準,手藝生疏而錯。這也是為啥一般警察不會給一個在 50 MPH Zone 開 52 MPH 的人開罰單, 盡管超速的定義是超過 1MPH 1 秒鍾。
TBD 與 Trial 不同。警察去法院作證有加班費, 所以跑得歡。但按著與你一樣的 Deadline 回 TBD,沒有一分錢的報酬。
你呢,做好那個 Paperwork 有幾百大洋的 Incentive。
但你目前列出的全是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