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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俺在的加州是這樣。因為上高速的on-ramp大都很短,甚至上坡很大,所以想加入高速的車一般都是大踩油門並入高速,如果因為顧及主幹線最右道的車而減速了,之後就更難並入高速,更危險。
相反,在最右道行使的車輛,邏輯事實上麵應該讓一下即將並入高速的車輛(盡管理論上麵他們不需要讓--這也是交通法的不足之處)。意思就是說,在最右道開車的人,應該觀察高速入口即將並入的車輛,盡可能地體諒他們,改適當地刹一下車就應該踩一下刹車減減速,好讓高速入口的車輛平穩地加入。如果有人故意不讓的而呼嘯而過的,那隻能說明他們很mean。
記得一次俺跟幾個朋友一起去賭場吃飯,俺開車。回來的路上因為聊得興起了點,結果沒有注意,沒有讓有個入口的一輛並入車(讓的意思就是減速或是換左道),結果有點小險情。之後幾個朋友都責怪俺,說‘怎麽你開車這個時候都不讓人的啊?!’,那時俺才知道,民眾的標準要高出法律的標準很多很多。
所以說,chase樓主的那個人不是在盯梢騷擾時才mean的,而是一開始就很mean了。而且,樓主的cut,情理上麵不負全責,甚至隻負很小一部分責任。(比如南加經常有這種情況,高速入口有一隊車,短距離加入,如果主道最右Lane的人不讓一讓而讓並入的車隊穿插並入,怎麽能做到不cut。cut了隻能說明主道最右Lane的人開車太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