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年或是大前年在國內看到的一個類似的,故事背景沒記錯的話發生在上海,女兒離婚回家住,手上有離婚分得賣房子得來的三十多萬,母親想把這錢弄給兒子,已婚,打電話給精神病院把女兒送進去了,女兒在裏麵想盡辦法逃不出來。以前關係好的同事去看她,才知道真相,替她委托律師,可她如果是精神病則屬於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自己委托律師,同事氣不過曝給電視台,記者采訪精神病院,問怎麽判定她是精神病患者,院長說我們派人去她家的時候她拚命反抗說自己不是,這不正說明她是精神病嗎。看到這我都想抽他。
事情的解決是在媒體的關注下,經過N多曲折,這個女兒被放出來了,人心灰意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