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手裏,還真的有遺囑,有證人,他們在老爺子過世前不久,曾經買通護工,母子二人一起去看望過老爺子。老爺子手寫下遺囑,說全部財產都留給妻子。護工可以做證人的。不過後來護工說,老爺子以為他這麽做,小老太太就會回到他的身邊,陪伴他的。他死了,他在乎什麽身後財產怎麽分配?隻希望有生之年,妻子可以配他到最後。。。 。。。
真的,如果老太太陪他走到終點,讓老爺子快樂幸福的走了。。我們也不說什麽了。是不?
她拿了遺囑就跑掉了,就等老爺子死了,拿財產。什麽人啊!~
結局是,遺囑被認為是在老爺子不清醒時候立的, 沒有法律效力,小老太太沒有履行妻子的義務,沒有權力繼承老爺子的遺傳。兩套房子都判給了老爺子的大兒子。
現在還是沒完沒了,老太太手裏拿著新房子的房證,不給。我們建議老爺子的大兒子大兒媳給給房證辦掛失。重新領新房證。
還有就是,老爺子過世,原單位給了喪葬費五萬多。。這筆錢,還有老爺子的存款(具體數目不詳,也在小太太手裏)不知道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