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攤主持菜刀劃傷酒後滋事者被索賠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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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澎湃新聞 從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認定該案中的反擊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求。

法院查明,2020年一個盛夏的夜晚,年逾五旬的錢某像往常一樣,在路邊擺攤賣水果。22時許,王某等人醉醺醺地來到攤前,想要購買水果。因在品嚐水果時雙方言語不和,王某舉起塑料凳子砸向錢某,錢某躲閃倒地。周圍群眾見狀後,主動上前勸解王某等人離開。此後不多時,王某等人又折返回來找錢某理論,王某掀翻了錢某的水果攤,並再次用塑料凳子砸錢某,同行的另一人也揮拳打向錢某。錢某後退躲閃,並順手拿起水果攤上的菜刀進行防禦。王某等人一擁而上,想要奪過錢某手裏的菜刀,在扭打過程中,錢某的刀劃傷了王某。經公安機關鑒定,王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檢察機關指控錢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後又申請撤回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王某傷愈出院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錢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人身損害損失共計40多萬元。

九龍坡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錢某對王某實施的侵害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首先,錢某獨自麵對王某等青壯年的不法侵害時,在人數和體格上均處於較大劣勢,加之其係遭受無事生非、有意挑釁,進而逐步被激怒和進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采取相當強度的反擊,個人財產和人身合法權益必然遭受更嚴重的不法侵害,在忍無可忍且毫無退路的情況下,錢某選擇持刀製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構成正當防衛。其次,錢某麵臨的不法侵害屬於緊迫且力量對比懸殊,不應苛求還能保持相當程度的理智和靈活性去選擇危害性相較於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進行反擊防禦。現有證據無法判斷或認定錢某除了進一步容忍和退讓,是否還能采取既可有效製止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還能控製損害後果或範圍的防衛手段。因此,錢某持刀防衛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對王某造成的損害後果不承擔民事責任。

九龍坡法院遂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王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五中法院審理後認為,錢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法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要走出“唯結果論”“過於強調手段對等”等慣性誤區,堅決對“誰受傷誰有理”說“不”,敢於為正當防衛者撐腰,充分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