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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份“淨身契約”說開去

(2023-10-14 13:08:03) 下一個

 

   今天,在朋友QQ空間裏看到一張清代的“淨身契約”的圖片,殊覺實為一件難得的曆史文物,通過這張簡單的契約,我們似乎能發現許多東西。

這是一份為防止淨身術後發生意外訴訟的契約,契約正文是:“太原槐樹莊劉二狗,年方十四,今自願淨身。因術後事故難測,故成敗不論,生死不論。日後如有官司之事,淨身師概不負責。蒼天在上,二狗父母在旁,特立此淨身契約,以資守約。”接下來是二狗、二狗父親、淨身師和證人的簽名及手印,落款時間為“清順治十七年正月初五”。按順治十七年即公元1660年,至今已有354年,我們看到的並非實物,隻是QQ圖片,考古於我乃十足的外行,依內容言,也許是件真實的東西。倘若是為實物,那麽,這一份不足百字的契約,可以讓我們透過曆史的塵霧,發現許多有價值的曆史文化。

當然,我們首先看到的是平民百姓的血淚悲愴,毫無疑問,劉二狗乃貧家子弟,隻要家境稍好一點的人家,誰會讓親生骨肉履此凶險,而且,從“二狗”之名也可看出其貧寒出身。一個十四歲的孩子,竟然被迫走上這條絕路,斯時醫學落後,一無麻醉,二無良藥,用平常剃刀放火上炙燒一下權作消毒,硬生生地把人的生殖器官割切下來,其血腥與恐怖,與上斷頭台有什麽區別。因為手術野蠻、技術落後,術者除了遭受身心巨大痛苦之外,往往是命懸一線,九死一生。我們也似乎不能責備二狗父母之心腸狠毒,不是走投無路,誰能忍心把自己的親生骨肉送上形同不歸路的手術間。

當然,也不排除有以自宮而求富貴者,但不管怎樣說,都是生活的無奈,是值得我們同情的。這契約中的劉二狗,淨身之後,是不幸死亡還是僥幸活下來,今天已是無法考證了。就算活了下來,是進了皇宮做了太監,還是淒涼的活在民間,今天我們也不得而知了,但不管是怎樣的人生道路,劉二狗的命運絕對是淒悲的、不幸的。

中國是文明古國,也的確值得國人永遠自豪著。但是,幾千年的文化傳統,無不是玉石雜糅、泥沙俱下。許多優秀的文化令世人矚目,但許多垃圾的文化也同樣令人震驚。不說別的,就古代女性的纏腳,男人的自宮,無不是令人發指的滅絕人性。所以,說繼承傳統文化,盡管早就有“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的權威言論,可數十年來,無不是左右搖擺,幾時有過正確的態度。要麽是全盤否定,把嬰與洗澡水一起倒掉;要麽全盤繼承,把香茗與鴉片全盤皆收,這些做法讓我們的民族吃盡了苦頭。然而,時至今日,國民對傳統文化仍鮮有正確的態度,比方說古代的風水學。其中人與自然的和諧、天人合一的統一、宜居環境的選擇等健康內容,至今還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我們一些人熱衷的不是這些文華的精華,而是愚昧的接受糟粕,比如原山東泰安市委書記,因有“大師”點撥,自己是當副總理的命,但命裏缺“橋”。於是下令將已按計劃施工的國道改道,使其穿越一座水庫,順理成章地在水庫上修起一座大橋,幫助其“飛黃騰達”。

在上海,一位擁有碩士學位的某銀行職員高某為風水師說:“那座高架橋從這個角度看過去,就好像是衝著你家這個方向刺過來的利劍一樣,這樣的房子太凶了,絕對不能住人,否則主人將有血光之災。”於是毅然退掉了自己千挑萬選選中的房子。

再比如說古代倫理學中,“五常”之尊老愛幼、長幼有序的優秀傳統未能深入人心,倒是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理念都深入人心。“官大一級壓死人”的現象普遍存在,“民主”二字拋之雲外。這一切,真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反省,應擇其善者而從之。

其次,通過這一紙契約,我們看到了古人對契約的重視。一個十幾歲的孩子淨身,乃關乎身家性命的大事了,其生死難測的結局就以簡單的一紙契約的規定而成為合理的東西。當然,以今天進步的法學觀來審視,這一紙契約是有悖法理的;但是在當時那個時代,這是一種普遍性的合理形式。一件有關人命的大事,僅一個證人便將其確定為權威性的文件,充分證明了哪個時代的人們對契約守約性的普遍認可。古人說。“君子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又說“一諾千金”,可見古人對信用的崇敬。然而,這樣一個優秀的文化傳統,到今天似乎已不斷淡化。別說這一民間契約,就是法律文書也奈何不了一些“強人”,比如各地眾多的“老板”,自己吃香喝辣,就是不肯把應給的工錢給民工,乃至要人民法院去強製執行。再比如說如今這醫患關係的緊張,真是到了無可複加的程度,其中固然也有極個別醫生的“草菅人命”,但相當大的部分卻是患者一方的無理取鬧。手術有風險,這是正常的,醫生在手術前都要向患者家屬說明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並要在家屬簽字之後才要病人手術。按理說,如果不是醫生不負責任的失誤,正常病情發展致使惡化乃至死亡,應該都是以一紙手術協議作為善後處理原則的。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就是可以出爾反爾,背信棄約,依然醫鬧如故。不都是說時代進步了嗎,可人的自身素質卻還不如古人,這“進步”真還值得推敲。

同時,我們從這份契約還能發現一個問題,以一紙不足百字的契約就確立了生死由命的承諾,這法律的權威性甚至超過了今日某些地方的法庭判決。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契約是指“依照法律訂立的正式的證明.出賣.抵押.租賃等關係的文書”。1932年美國律師學會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義是:契約是“一個諾言或一係列諾言,法律對違反這種諾言給予救濟,或者在某種情況下,認為履行這種諾言乃是一種義務”。可見,這契約還是具有法律權威性。在這個契約中,唯一的證人劉有財應是當地的鄉紳。一位鄉紳,具有如此的權威性,可見當時地方社會自治之強。古代封建社會,政治黑暗,吏治腐敗,這是史實;但是,在那個社會中的廣大鄉村,鄉村自治卻達到了最高水平。在那個時候,每個地方的鄉紳幾乎都是自覺組織起來,他們往往會捐獻資金,負責當地的公益事業,比如修橋鋪路、賑災濟貧、興辦義學、營建義渡等等。因為在科舉時代,沒有“功名”的人是不允許進入地方鄉紳自治領導層的,因此,這些人素質較高,大都會注意自己的公眾形象,品行還算端正,廉潔奉公,能真正為群眾辦事,所以為鄉民所敬重和擁護。

各個地方因為有了這樣一種鄉民自治的形式,故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和諧等方麵所起的作用甚至遠遠超過了官府。不說別的,明代中葉之後,有多位皇帝長期不問政事,而萬曆皇帝朱祤均更是足足有二十五年沒有走出寢宮,甚至在長達三十年的時間裏,官員們從未皇帝的“票擬”和“朱批”,國家機構處於半癱瘓狀態。中央機構除刑部外大多是群龍無首。而地方官府更是缺員甚多,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明代統治還依然維持了百餘年,這不能不說是地方鄉紳自治的結果。有學者認為,鄉村地方自治第一次惡質化,始於晚清1906年廢除科舉製度後。由於廢除了功名,誰可以當地方領袖三教九流之輩便憑借資本、宗派、宗教乃至用武力、耍無賴,紛紛攫取地方自治的公器。這些人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形成派係小集團,忙於爭權奪利,置貧苦農民於不顧;他們既不受儒家道德公益心的約束,不受政府控製,獨霸一方,貪贓枉法,為所欲為,無法無天,而使農村社會開始動蕩不安了。而且,流風所至,代有陳襲,以至和諧的鄉村,平生出許多的齷齪。

今天社會主義時代的優越性,已是過往任何時代都不可同日而語的;但社會最基本的鄉民自治,其中真還有許多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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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東方明月- 回複 悄悄話 “去其糟粕,取其精華”本身就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忽悠。

關鍵是由誰來決定什麽是精華,什麽是糟粕?這往往就是權貴甚至是偉大領袖一個人的決策。結果毫無例外都是越弄越糟。

在“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執行得最徹底的文革,中華文化的精華幾乎被“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徹底毀滅。今天的大陸,中華傳統文化的底蘊不僅不如香港台灣,連韓國日本都比不上。

真正的“去其糟粕,取其精華”,應該是開放社會,百花齊放讓民眾自己的喜好決定傳統文化的傳承。這樣社會能夠進步,文化才能發揚光大。

ahniu 回複 悄悄話 契約的根本是信譽。
信譽隻有在商業文明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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