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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員在澳洲的往事 (23)

(2022-01-17 22:30:38) 下一個

中國駐澳洲第八任總領事宋發祥 (一續)

這兩天翻查澳洲早年的華人報紙,民國報在1929年5月11日第6頁中報導宋發祥抵達雪梨的消息時,說宋發祥時年46歲,那肯定是有誤的。宋發祥是年36歲,在當年的曆史環境來說夠晚婚的了。

宋發祥在5月5日(星期日)乘彰德號輪船抵達雪梨,隨即到雪梨國民黨總支部,下午發表演說,是晚國民黨開茶會宴請。次日往各社團慰問,中午則在華人長老會茗宴,下午則參加雪梨中華總商會酒宴,夜間由勵誌會設宴。7日彰德號輪船所屬的輪船公司Australian-Oriental Line Ltd在船設宴招待,是晚原船開往墨爾砵。宋發祥在這兩天是夠累的,所接見的全是華人,並沒有與紐省官員接觸,應是外交慣例。宋發祥剛到澳洲,還未能遞交國書,所以在身份上仍是過客(1)。

宋發祥剛踏足澳洲,告狀的就來了。狀紙來自雪梨中華總商會,5日才參加他們的酒宴,6日狀紙即送達。

又作一次文抄公,該狀文如下:

鳥修威雪梨中華總商會同人﹐因近來關員不分商號住眷﹐隨時隨地緝拿私渡入境之華人;工商營業僑胞之利益﹐影響甚大﹐故呈宋總領事提出向澳洲政府交涉。茲有原呈抄錄如下:呈 為請向澳外部提議取消關員隨地緝拿華僑事。吾國同胞﹐竊自海禁既開﹐因國內生活困難﹐遠涉重洋﹐謀生異邦;凡我華僑﹐莫不受外人之欺淩侮辱。我澳華僑比年以來﹐受澳洲演技術苛待之例層出不窮﹐而最感受痛苦者莫若年輕華僑﹐每每被指為偷渡入境﹐時遭拘拿故﹐無論業農﹑業工﹑業商者﹐關員以跴緝私客為題﹐時到騷擾。其對年輕華僑盤問移民禁例﹐有答複不能令其滿意者﹐或英語不能對答如流者﹐均指為偷渡入境﹐實時逮禁捕房。經庭審訊﹐因事無左證﹐忘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由某處到埠而被驅逐出境者﹐百居其九十九。而受創最深者﹐莫若身在縲絏之中聽候審訊﹐經年壘月﹐備嚐艱苦;欲聘律師向庭辯護﹐往往絀於財力而被逐歸國。此中痛苦﹐非身曆其境﹐實難言諭。如最近四月廿號﹐本埠和興公司設筵敘會﹐賓朋滿座﹐正在觥籌交錯之際;忽來關員十餘人﹐聲勢洶洶﹐將該公司前後兩門把守﹐即在席中拘去七人﹐徑解捕房;事後釋回者三﹐其餘四人解庭審訊﹐案懸至今﹐尚未判決。關員果知此數人為私客﹐理宜向原人住址按圖索驥﹐不應到該公司拿人。似此藐視國際公法﹐不獨視我華人待同征服民族﹐抑亦侮我國體甚焉。本會有見及此﹐特於本月四號集眾會議。僉以溫哥華埠華僑﹐昔年亦感受同樣苛待﹐後由該埠僑商呈請當地中國領事據理力爭﹐自此該埠關員祇俟到埗輪船﹐再無跴緝之事務。望鈞座展經術之鴻猶﹐施將蘇之舌﹐向澳外部提出抗議﹐達到取銷關員隨地查緝之苛例。則本會幸甚﹐國家幸甚。謹呈 駐澳總領事宋。鳥修威中華總商會會長朱鬆慶﹑副會長李汝福 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六日(2)。

該函件可資思索的點甚多。

先說告狀原因是“因近來關員不分商號住眷﹐隨時隨地緝拿私渡入境之華人;工商營業僑胞之利益﹐影響甚大”。緝拿偷渡入境人士,本來是澳洲政府的移民部及海關應有的責任,假如不能“隨時隨地”,那應是何時何地?或者應該事先通傳?雇用或收留偷渡客,原是非法行為,影響到利益是必然的結果,外交官又如何能幹涉?

“竊自海禁既開,因國內生活困難,遠涉重洋,謀生異鄉”這一點說不過去,海禁之所以開是通商貿易,況且澳洲已有移民法,遵法而行就是了。

該函件中將雪梨和興公司的人被拘為例。當查昔年的華人報紙,從4月20日到5月底都沒有報導該案,同期的英文報紙亦不見報導。在和興公司被拘的7人中,其間3人被釋放,餘下的4人據說仍在等候審訊中。

查和興公司原是高要人陳讚華在1925年經營的雜貨店,蔡田也是高要人,是年經營的是蔡田號外國雜貨店。到1933年蔡田是和興號經營出入口貨的總司理。在1925年到1933年數年間,中華總商會經曆了五屆選舉,蔡田一直是會董或執行委員。換言之,在1929年前後,蔡田的身份變成和興公司的股東(3)。

1929年4月20日,和興公司設宴敘會。據東華報在1929年5月25日第4頁所刊登和興公司的廣告看,4月20日的敘會該是為在雪梨的股東開每月的例會。

4月20日,在和興公司敘會時,有雪梨海關的十餘人將公司前後把守,並入內拘人。類似情況也出現在1987年,雪梨“德記飯店”也讓移民部職員前後包抄,捉去廚房大廚及樓麵侍應數人,“德記飯店”被迫關門數日來尋找替代者。近20年來已很少見移民部職員入屋或進店抄查非法移民的事了。

我不知道國際公法是否有不許任何國家移民部的職員入屋搜查非法移民的協議,但將該類行為上升到“侮我國體”的高度,是否合理?

函中舉加拿大溫哥華華僑為例,然請注意“昔年”兩字,究竟時間是追述到那一年?每個以移民為主的國家,經常按情況修例,故根本沒有可比性。

以該案請宋發祥“據理力爭”,並向澳洲外交部提出抗議。那據何“理”,又如何“議”?

直到9月宋發祥發出通告來響應。這份通告做了前兩任總領事都沒有做成的事:華僑向領署注冊,限期3個月,理由是保護華僑。換言之,在署有注冊的,除領署認為不合法外,澳洲不能隨便捕捉華僑。也就是說,華僑犯法時領署不會理會(4)。

注:

  1. 民國報1929年5月11日第6頁
  2. 東華報1929年5月25日第8頁 “中華總商會呈宋總領事文”
  3. 見鳥修威省中華商務總會曆年來職員表
  4. 東華報1929年9月14日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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