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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時代創立了《死緩》刑名

(2024-07-01 09:11:01) 下一個

毛澤東時代創立了《死緩》刑名

 

 

 

毛澤東時代新中國建國之初提出了清理內部反革命分子的辦法。

新中國建國之初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一開始,毛澤東就提醒各級黨委領導同誌,一定要注意清理在我們內部暗藏的反革命分子。2月18日,毛澤東提出劃分外、中、內三層,並且提醒全黨特別注意清理中層和內層後,許多地方黨委並未對內部的反革命予以高度重視。毛澤東發現這一現象後,於3月11日,在一個批語中指出:“我們認為在一切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中引起注意鎮壓反革命分子問題,並作出正確的處理,是目前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凡對此任務忽視者,應當受到批評。”

但毛澤東的這一指示,仍然沒有引起一些地方的高度重視。結果,1951年3月13日發生了山東軍區政治部主任黃祖炎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槍殺事件。

王聚民出身於惡霸地主家庭,對共產黨和新中國十分仇恨。但他隱藏很深,一直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還當上了山東惠民軍分區政治部宣教科副科長。3月13日他在一次會議上當場開槍打死了山東軍區政治部主任黃祖炎,然後開槍自殺。

毛澤東3月18日得知這一情況後,十分震驚,當天就代中央寫了一份通報稿。

毛澤東在這份通報稿中寫道:“必須認識黨與政府內和軍隊內已有少數反革命分子混進來,決不可認為太平無事。現在就應開始注意這個問題,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專署一級以上機關內,軍分區及師一級以上的機關內,城市則為市區兩級機關內,特別注意考查這類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應做適宜的處置,保障黨、政、軍各級領導機關的純潔和安全,決不可優柔寡斷,姑息養奸,是為至要。”

1951年3月20日,毛澤東在轉發一份報告時寫道: “請你們根據此項經驗,著手布置清理自己所屬的軍政機關,財政機關,政法機關和文教機關,先作重點布置,取得經驗,再行推廣,盡今年一年初步地普遍地清理一次。”

1951年3月24日,毛澤東在他親自寫的一份電報稿中特別強調,鎮壓反革命要重視對內部的反革命的清理和打擊。

毛澤東發出這些指示後,全國各地普遍注意了清理內部反革命的工作。經過清理內部的反革命工作,在全國各地黨政軍機關內挖出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純潔了內部,鞏固了人民政權。

毛澤東創立了“死緩”刑名。

隨著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開展,一些地方出現了擴大死刑範圍的偏向。

毛澤東發現後,及時指出,一定不可捕錯殺錯。而在錯捕錯殺中,他又更重視錯殺的問題。他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殺人不像割韭菜,韭菜割了,還可以再長出來,而人被殺了頭,就再也長不出來了。

1951年3月30日,毛澤東指出,“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

1951年4月3日,毛澤東在一則批語中寫道:“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

毛澤東覺得,要解決這個問題,最主要的是把捕人殺人的批準權控製在一定級別領導機關的手中。在當時,毛澤東認為,控製在地委市委一級比較合適。

1951年4月2日,毛澤東在一則批語中寫道:“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最重要的是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製在地委市委一級手裏。”隔了一段時間,毛澤東發現,殺人權掌握在地委市委一級仍然不太合適。

1951年5月7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一個批語:“茲定於六月一日起全國除現行犯外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級,離省遠者由省級派代表前往辦理。各地一律照此執行。”同時規定,清理積案時間,亦即停止捕人時間,有少數要犯須逮捕者須報請中央局批準。

在捕人殺人中,毛澤東特別對殺人持慎重態度,他考慮到:光是把殺人權限提到由省一級掌握還不夠,還必須明確殺人不能太多的原則,提出殺人要控製數字、掌握界限的問題。他於1951年4月30日在一則批語中明確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

毛澤東還考慮到,在殺人問題上,必須提出具體的政策界限。他準確地抓到了一個關鍵點是:怎樣從有可殺之罪的人中分離出一部分不殺之人的問題。

為此,毛澤東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緩”刑名的設想。

毛澤東寫道:“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裏,爾後要怎樣辦都可以。”

毛澤東感到,提出這一設想,事關重大,因此他提出:這個問題可以在5月10日召開的公安會議上討論,並作出決定。他還向下邊提出:對這個設想,“你們有何意見,可告你們那裏來京開會的公安人員帶來,或打電報來。”

在全國公安會議召開前,毛澤東把他關於設立“死緩”刑名的設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提了出來。中央政治局討論時,大家都同意毛澤東的這一設想。這樣,在中央內部,就很快形成了設立“死緩”刑名的統一意見,並於1951年5月上旬作出決定。

1951年5月8日,毛澤東代中央起草了《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這個決定中寫道:“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製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隻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奸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製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這個政策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這個政策可以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利於徹底消滅反革命。這個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利於國家的建設事業。因此,這是一個正確的政策。”

毛澤東估計,這個政策的實行,可以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殺。而對其中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采取更加謹慎的政策,“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準。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準”。按照當時的情況,這個決定又具體規定了判處“死緩”的比例。這個比例,在應殺的反革命分子中,隻把十分之一二列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為可判“死緩”的比例。為什麽要這樣規定?

毛澤東在這個決定中這樣寫道:上層的反革命分子,“和農村中的匪首、慣匪、惡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惡霸、匪首、慣匪、大流氓頭及會道門大首領不同,也和某些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特務不同,即沒有引起群眾痛恨和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他們損害國家利益的程度是嚴重的,但還不是最嚴重的。他們犯有死罪,但群眾未直接受害。如果我們把這些人殺了,群眾是不容易了解的,社會人士是不會十分同情的,又損失了大批的勞動力,又不能起分化敵人的作用,而且我們可能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

“死緩”刑名,是毛澤東的一個創造。此前,在古今中外的法典裏,找不到這個刑名。這個刑名既屬於死刑範圍,又與死刑有重要區別。主要體現了一個少殺的方針,既是對人的生命的尊重,也是對勞動力的保存,實際上是在特定領域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方針。

毛澤東提出鎮壓反革命也要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

鎮壓反革命,是一場嚴峻的階級鬥爭,對於反革命,必須鎮壓,絲毫不能手軟。在執行這一原則的過程中,毛澤東又考慮到了另一方麵的問題,即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的問題。

毛澤東考慮到,要改善監獄情況,“克服監獄擁擠、營養不良,醫藥不足,發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況,應當仿照北京的辦法,立即使他們離開監獄,參加勞動,在勞動過程中聽候判決。對於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數群眾同意的條件下,可以采取緩刑或假釋的辦法,交群眾負責管製。”毛澤東的這條意見也寫進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之中,實際上,這個意見,是後來我國實行緩刑、保外就醫等政策的思想基礎。

毛澤東提出了做反革命分子家屬工作的意見。他提出:對被鎮壓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必須進行適當的工作,以減輕或消除他們和人民的對立情緒,並爭取其擁護政府的措施,應當向他們說明,政府的政策是隻懲辦反革命罪犯本人,並不株連其未積極參預反革命活動的家屬,使其了解政府的寬大處置,並各安生業。在沒收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時,必須留給其家屬以足夠維持生活的財產。其財產較少者,一般可免予沒收,以示寬大。毛澤東的這一意見,也寫進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這一政策的實行,對於爭取反革命家屬,團結更多的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經過鎮壓反革命運動,國民黨留在大陸上的潛伏特務基本被清理出來。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消滅了200萬土匪的同時,把有著久遠曆史和社會根源的匪患從根本上消除了。城鄉裏的黑社會、惡霸勢力被摧毀,一批仇恨共產黨,反對人民政權,罪大惡極的反革命被法辦。外國特務,特別是美國特務基本被挖了出來。在毛澤東領導下,經過鎮壓反革命運動,新中國出現了社會安定、政權鞏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有效保護的好局麵。人民群眾交口稱讚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稱讚毛澤東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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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bing1993 回複 悄悄話 毛澤東在蘇維埃辦全民免費教育



  



“一切工農勞苦群眾及其子弟有享受國家免費教育之權,教育事業之權歸蘇維埃掌管,應取消一切麻痹人民的反動教育宣傳。”

毛澤東關於共產黨奪取教育權的思想,在他與朱德領導的中國工農紅軍開創的中央革命根據地終於實現了。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十二條規定:“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受教育的權利為目的。在進行國內革命戰爭所能做到的範圍內,應開始施行完全免費的普及教育,首先應在青年勞動群眾中施行並保障青年勞動群眾的一切權利,積極地引導他們參加政治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發展新的社會力量。”

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宣言》第八條規定:“一切工農勞苦群眾及其子弟有享受國家免費教育之權,教育事業之權歸蘇維埃掌管,應取消一切麻痹人民的反動教育宣傳。”

大會通過的《關於紅軍問題決議案》的相關條款提出:“改造紅軍的質量(按照現代戰術條件去組織戰鬥單位,創辦紅軍學校,出版軍事法令書籍等),以提高紅軍戰鬥力去戰勝革命的敵人。”

並且,大會通過的《關於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規定:“蘇維埃共和國必須特別注意落後民族共和國與自治區域內生產力的發展與文化的提高,必須為國內少數民族設立完全應用民族語言文字的學校、編輯館與印刷局,允許在一切政府的機關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盡量引進當地民族的工農幹部擔任國家的管理工作,並堅決的反對一切大漢族主義的傾向。”

這些法律、法規條文充分體現了擔任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澤東在奪取政權之後讓廣大人民獲得教育權、享受教育機會的思想。

此外,臨時中央政府成立時設立了教育人民委員部,下設成人教育局、社會教育局、初等教育局以及高爾基戲劇學校、中央農業學校等機構。臨時中央政府還製訂、頒布了《教育行政綱要》等22個重要文件,使教育工作有章可循。

臨時中央政府有關教育的法規和文件有戰時特點,一切都是為奪取革命勝利服務。1933年4月,政府頒布的《省、縣、區、市教育部及各級教育委員會的暫行組織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第一條規定:省、縣、區、市教育部及鄉教育委員會的任務是在正確執行中央政府及中央教育人民委員部關於文化教育的政策等,提高群眾的階級覺悟、文化水平與政治水平,使能有力的動員起來加入戰爭,以爭取蘇維埃運動在全中國的勝利。《綱要》還規定了各級教育委員會的職責,如鄉教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掃除文盲,進行廣泛的識字運動,建立識字班、夜學、列寧小學等。

從總體上看,這一時期毛澤東闡明了蘇維埃文化教育的總方針、文化建設的中心任務,利用地主資產階級出身的知識分子來發展文化教育,發展各種形式的教育。毛澤東的教育措施包括:注重紅軍教育、幹部教育,又關注職業技術教育、業餘教育,普及兒童義務教育;注重教學管理和效率,注重編寫新教材,改革教學方法。毛澤東先後創辦了中國工農紅軍大學、沈澤民蘇維埃大學、蘇區中央局黨校、列寧師範學校、紅色通訊學校、紅軍衛生學校等,他還親任紅軍學校政委、沈澤民蘇維埃大學校長。

毛澤東倡導尊師重教,在保障前方作戰的物質需要的前提下,盡量保障各類學校的經費供給,提高教師待遇。因此,中央蘇區教育得到了空前發展。在這塊貧瘠的土地上,不僅辦起了不少大學和職業學校,又努力普及小學義務教育,成績突出。從性質與功能看,中央蘇區教育不僅同革命戰爭、同勞動相結合,更同未來共產主義目標相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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