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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吵架的藝術——“羅伯特議事規則”之應用

(2016-01-23 09:41:04) 下一個

http://www.ximalaya.com/26451084/sound/7342773《 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之家庭應用,這個聽聽有意思嗬嗬,家家可能發生。

http://www.ximalaya.com/zhubo/26379516 企業會議如何開

 

我們中國人缺乏邏輯訓練,加上很多老話長期左右我們的思想,基本上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特別容易犯錯,這時上述議事規則的四大鐵律就很管用:把讓別人理解自己的責任放在自己的身上,不人身攻擊質疑動機,不跑題不超時,不一言堂不打斷,不直接辯論(隻對主持人發言)。

根本原則

平衡:
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
意見占多數的人
意見占少數的人
每一個人,沒有出席會議的人
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
 
對領袖權力的製約:
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
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製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誌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誌將成為總體的意誌。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誌,甚至一直到這個意誌變成總體的意誌。
 
集體的意誌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六部曲
  1. 動議:
    動議即是“行動的建議”,先想怎麽做,再決定做不做。
  2. 附議
    隻要有一個人附議則該議題就進入議程,從而達到保護少數人聲音的目的。
  3. 陳述議題
    先解決當下最緊要的議題,避免“然後”之類的事情。
  4. 辯論
    四大鐵律:
    a. 文明表達:禁止人身攻擊,禁止質疑動機,扣帽子,貼標簽,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把讓別人理解自己的責任放在自己的身上。
    b. 一時一件:不跑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議。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製止。
    拆分議題:如待決議題可被分成若幹小議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麽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幹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麵還是負麵的影響。
    c. 限時限次:不超時,禁止一言堂,比如設定每人隻能發言n次,每次m分鍾。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麽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幹人同時要求發言)。
  5. d. 發言完整:不得打斷別人的正常發言。
    麵向主持人規則:參與者之間不能直接辯論,隻能對主持人發言。
  6. 表決
    為保持與會者發言的自由性,領導最好最後表態。在做表決時,如果議題是針對人,建議投票時使用無記名方式;如果是針對事,建議舉手表決。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7. 過半數的定義:
    讚成數 / (讚成數 + 反對數)> 0.5 (不考慮棄權數和缺席數,假如計入分母則表達了反對)
  8. 宣布結果

美國崇尚自由,對待開會卻嚴肅認真,會少規矩多,規矩大,在世界上獨一無二。這部由亨利·馬丁·羅伯特撰寫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於1876年出版,幾經修改後於2000年出了第十版。2011年這部手冊已經編到了第11版。有會議主席的規則,會議秘書的規則,普通與會者的規則,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辯論的規則,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尤其是細節規則後麵的邏輯原則,十分值得重視。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避免爭執。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目前國際上運用最廣泛的一種開會的方法,它包括如何發言辯論、如何修改完善動議、如何表決、如何寫會議紀要,還包括在什麽時候應該聽少數方的聲音、如果爭論不休怎麽辦、如果想要修改已經做出的決議怎麽辦等等規則。

目前的大原則是,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製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麽辦呢?

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否有他發言時間?什麽時候?

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國會辯論時也應該這樣,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時間,向主持說話,不能向對手"叫板"。

發言延時,強行要求發言,插嘴打斷,都是不允許的。

法庭上當事雙方律師不能直接對話的,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變成吵架場。律師隻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照規則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的針鋒相對在規則下,間接實現。
議事規則對強調個人自由、平等非常重要的,否則可能永遠達不成統一決議,什麽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得出結果,效率也低下。
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製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是在洞徹人性的基礎上設計。任何一個真正成熟的管理,必然是靠在對細節精確把握的基礎上製定的規則來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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