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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在美國收購美資企業常見稅務問題探析(2011-09-23 09:21:07)轉載▼

(2015-03-08 14:22:54) 下一個
作者:趙希堯
    內容提要:本文概述了中國企業收購美資目標公司時需要考慮的稅務問題:收購平台的選擇、收購形式的選擇、收購利息的稅前列支、目標公司的稅務整合,等等。建議擬收購美資企業的中國企業應該提前對這些稅務問題做好稅務成本和風險的評估,以減少並購交易費用和降低並購後的長期稅務成本。
    關鍵詞:收購   所得稅  目標公司  控股公司
    Abstract: This paper outlines some tax issues in the acquisition of US-funded target companies by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the selection of acquisition platform, the acquisition mode, pre-tax deduction of acquisition interest, the tax integration of target companies and etc.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planning to acquire US-funded companies shall make assessments of tax costs and risks targeting at the tax issues mentioned in advance to reduce the transaction costs in M&A and bring down the long-term tax costs after M&A.
    Key words: Acquisition   Income tax   Target company   Holding company
    一、概述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存在著豐富的投資機會。截至2009年底,美國從國外吸引的直接投資累計達到2.3萬億美元,①是世界上引進外資最多的國家。同時,美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又是世界上最為繁瑣的稅收法律體係之一,企業違規成本高昂。所以,外資企業對美國投資的稅務安排很具有挑戰性。
    大致而言,中國企業在美國投資有兩種常見的方式:第一種是新設投資,即通常所說的“綠地投資”(Greenfield);另一種是收購現有企業。在目前的跨國投資中,收購的方式占主導地位,這也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中資企業在美國“綠地投資”的相關稅務問題,以及“綠地投資”方式相對於收購方式的優缺點對比,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
    另外,美國的所得稅體係主要由聯邦所得稅和州所得稅兩部分組成,其中,聯邦所得稅占主導地位。①本文僅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把中資企業收購美資目標公司遇到的一些常見稅務問題做一簡介。美國每個州的所得稅與聯邦所得稅的處理方法多有不同,而且各個州的所得稅不受中美稅收協定的約束。因此,除了聯邦所得稅,中國買方還需要根據在美國目標公司有經營活動的行政州的相關稅法,對該州的所得稅影響進行有針對性的評估。並購美資企業,還不能與美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美國法律法規的要求相悖。比如,對美資企業的並購過程,有可能需要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的審批、向美國證監會作披露、受美國聯邦反壟斷法的限定、滿足目標公司所在州的相關公司法的要求、向美國經濟分析局(BEA)申報,等等。對美國聯邦所得稅法之外的法律法規和稅務分析不在本文的闡述範圍內。
    跨境收購的稅務問題根據具體情況各有不同。本文討論的是一種常見的收購情形:中資企業收購美國在聯邦所得稅上被界定為C類公司的現有目標企業;②收購資金的來源為中國買方的自有資金和銀行的貸款;支付給賣方的作價形式不包括或者不主要使用中資企業或其關聯方的股權,因此,收購交易不涉及美國稅法中的企業重組部分。③
    本文以下討論的稅務問題包括收購平台的選擇、收購形式的選擇、收購利息的稅前列支、目標公司的稅務整合,等等。由於篇幅有限,本文沒有涵蓋收購中所有可能涉及的國際稅務領域,也不包括收購後運營階段的稅務問題。
    二、收購平台的選擇
    (一)中國母公司直接投資
    1.股權投資。中資企業收購美國目標公司時,一種常見的選擇是由中國母公司直接收購作為美國目標公司的控股公司(見圖1)。在這種情形下,當美國目標公司於收購完成後遣返給中國母公司的股息收入時,按照中美稅收協定的規定,需要在美國代扣代繳10%的預提所得稅。假設美國目標公司在美國按照35%的稅率繳納了聯邦所得稅,並且還支付了5%的州所得稅,則其派發給中國母公司的股息已承擔了總稅負大約為35%+5%+(1-35%-5%)×10% = 46%的美國企業所得稅。④而中國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因此,中國母公司收到來自美國目標公司的股息收入時,在美國聯邦所得稅抵免額方麵可能會處在盈餘狀態,即該筆收入可供抵免的美國所得稅超出了當年中國母公司可以抵免美國所得稅的最大限額。因為中國稅法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外國稅收抵免限額是分國不分項,除非母公司當期獲得其他來自美國的低稅收入(如下麵提到的關聯方債務利息收入),中資企業將無法對目標公司在美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充分抵免。
    2.銀行貸款。在大多數收購中,收購方除了使用自有資金外,還有部分用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這些貸款會定期產生利息費用。這裏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是:這些第三方債務應該由哪個企業實體來承擔?在直接投資的模式下,有兩個選擇:中國母公司和美國目標公司。從稅務角度看,美國的聯邦所得稅稅率通常為35%,再加上大約5%的州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稅率高於中國的25%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數目的銀行利息由目標公司在美國稅前列支產生的稅務收益往往大於中國母公司在中國列支該利息產生的稅務利益。另外,雖然有理論依據支持收購債務的利息是可以在中國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但是在這一點上中國稅法尚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中國買方來說,無論從稅務結果的確定性角度還是從稅務收益最大化角度,應該將用於收購的銀行債務盡量注入美國目標公司。
    3.關聯方債務。收購過程的母公司自有資金的投入,除了股權注資的形式外,也可部分采用對目標公司債權投資的方式(關聯方債務)。當美國目標公司於收購完成後,向母公司支付的關聯方債務利息,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如美國稅法中對債權定性、收益剝離、轉讓定價和關聯方費用列支時點等方麵的規定),①是可以稅前列支的。該利息所承擔的美國稅負僅為目標公司在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的預提所得稅。按照中美稅收協定,利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低於中國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因此,中國母公司收到的來自美國目標公司的利息收入時,在美國聯邦所得稅抵免限額方麵可能會處在盈餘狀態,即該筆收入可供抵免的美國所得稅低於當年中國母公司可以抵免美國所得稅的限額。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原則,母公司將有可能用利息收入在美國所得稅抵免限額方麵的盈餘來彌補股息收入在美國所得稅抵免限額方麵的不足,以降低來源於美國收入的整體稅負。但是利息收入在中國須繳納5%的營業稅,這一部分成本納稅人也需要考慮進去。
    在美國目標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中國母公司從目標公司撤出流動資金在很多時候會被視為股息分配,而需要承擔股息預提所得稅。②用自有資金對目標公司債權投資的另外一個優點是:母公司可以通過目標公司債務本金的償還,以免稅的方式從目標公司獲得現金遣返。本金的支付是目標公司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變化,不改變收入,通常沒有美國聯邦稅務方麵的影響。
    (二)第三國控股公司投資
    如果中國的母公司在一個第三國已經設立了具有一定實體經營規模的子公司,並且該子公司可以享受第三國和美國的稅收協定,則可以考慮通過位於該第三國的子公司完成對美國目標公司的控股(見圖2)。例如,假設中國母公司在荷蘭已經設立了相當規模的電子產品分銷企業,而打算在美國收購一家電子產品生產企業,這時中國母公司可以考慮將設在荷蘭的分銷企業作為收購美國目標公司的控股公司。這種模式顯然不適用於首次向海外投資就收購美國目標公司的中國企業,但是目前很多中國企業都早已開始了“走出去”的發展戰略,並且在海外有了相當多的實體經營業務,因此,利用現有的已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海外子公司作為收購美國目標公司的平台已經越來越具有可行性。
    相比於中國母公司的直接收購,除了從經營管理角度的考慮外,這種通過第三國控股公司收購,在稅務方麵的優點有:1.控股公司可以將從美國遣返的利潤在中國繳納所得稅前進行海外再投資,其中,包括對現有業務增資、對新目標公司收購或在集團公司海外業務範圍內做企業內部融資(Cash pooling)。2.在中國企業收到海外派回的股息進行外國稅收抵免時,可以把第三國控股公司旗下的多個運營子公司分別向高稅區和低稅區繳納的所得稅,作為向控股公司所在國一國繳納的所得稅。這樣,可以更加有效率地利用中國企業的外國所得稅抵免額度。①
    美國是世界上惟一一個在稅收協議體係中廣泛使用反濫用條款〔即常說的利益限製條款(LOB)〕的國家。②簡單地說,一個非美國企業要想享受到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待遇,僅僅證明其居民身份是不夠的,還必須滿足協定中利益限製條款中規定的至少一項條件。這些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些是和協定申請人的股權性質有關,有些是和協定申請人的企業性質有關,還有一些是和協定申請人自身費用的構成相關。在許多美國稅收協定的利益限製條款中,都有“主動經營業務”的子條款:如果協定申請人在與美國簽訂協議的居民國內開展主動經營業務,該協定申請人從美國關聯方獲得的利息和股息收入與它在居民國開展的經營業務相關聯,該協定申請人在居民國開展的主動經營業務相對於美國關聯方的業務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那麽,該協定申請人即便不滿足利益限製條款中的其他條件,仍有可能享受相關的美國稅收協定待遇。這也是為什麽前麵提到第三國控股公司應該是一個現有的公司,並且在居民國擁有一定的經營業務。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中國投資者,通常選擇直接投資的模式。
    總之,當我們考慮利用第三國控股公司對美國目標公司進行收購時,需考慮以下常見國際稅務問題:
    1.稅務架構要具備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而不能主要以減少和逃避所得稅為目的。③
    2.第三國控股公司必須有資格享受其所在國與美國之間的稅收協定,否則美國目標公司在向第三國控股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時將麵臨30%的預提所得稅,遠超由中國企業直接控股或債權投資美國目標公司時產生的股息或利息應繳納的預提所得稅。④
    3.第三國控股公司所在國對來自美國股息和轉讓美國目標公司產生的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許多稅區對境內控股公司從境外獲得的滿足條件的股息和資本利得收入不征或減征所得稅。⑤
    4.第三國控股公司所在國對控股公司向中國企業利潤遣返的稅務處理。許多常見的控股公司所在稅區對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向境外的遣返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5.向第三國控股公司注資以及通過控股公司退出在美國的投資是否會在控股公司所在國產生當地其他稅務問題,如資本稅①(Capital tax)或印花稅(Stamp duty)。
    6.中國投資方需要考慮中國受控外國公司稅法條款對控股公司利潤的稅務影響。②
    7.中國投資方在獲得海外利潤遣返時,隻能享受三層以內子公司的外國所得稅間接抵免。因此,在使用第三國控股公司的時候,要注意不要使控股層級超過三層。③
    以上問題需要根據美國目標公司的具體情況、中國投資方的具體架構以及投資計劃和稅務目標進行詳細分析、綜合決策。
    三、收購形式的選擇
    在選擇了作為收購平台的公司後,中國投資方接下來的問題是決定收購形式,即采用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收購形式會影響買賣方的聯邦所得稅成本,而這種影響最終會體現在收購價格上。下麵簡述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對買賣雙方在美國聯邦所得稅上的影響。
    假設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股份在之前的持有期內發生增值。采用股權收購時,轉讓股東需要就目標公司的股權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目標公司本身通常沒有納稅義務,其內部資產稅基(Tax basis)不隨股權交易價格而改變。與此相比,在資產收購中,被轉讓資產的增值部分首先需要在目標公司層麵繳納公司所得稅,稅後利潤在最終派發給個人股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完成美國稅務體係的二次征稅。因此,在股權和資產收購價一致的情況下,除非目標公司內部淨資產的稅基較高,目標公司的股東更傾向於股權轉讓。④
    作為收購方,如果采取直接購買目標公司資產的方式,收購的資產可以獲得同對價相匹配的新稅基。按照美國聯邦所得稅法第197條,中國買方在資產購買中的溢價支出可以作為商譽資產,通常於15年內進行攤銷列支,從而產生美國聯邦稅方麵的收益。⑤而中國買方如果采取股權收購的方式,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內部資產稅基沒有跟隨股權交易價格發生變化。目標公司的實際資產負債表上存在著類似於應付稅款的潛在債務。所以,在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價格一致的情況下,單純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考慮,資產收購對收購方更有利。⑥
    資產收購可能會涉及現有法律合同的變更、新的所有權登記、資產交易產生的流轉稅等問題。與資產收購相比,股權收購在程序上具有相對的簡便性。中國買方繼承了目標公司曆史債務的風險也可以通過審慎性調查得到一定控製。但是收購價格不能反映在目標公司內部資產的稅基上是股權收購的一個缺陷。對於這個問題,美國聯邦所得稅法第338條做出以下規定:如果買方在12個月的期間內,購買了目標公司至少80%的股份,⑦則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做一個稅務選項來達到以下稅務結果:法律上的收購形式仍然是股權收購,但是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來看,目標公司內部資產可以根據股權交易中的支付金額進行稅基調整。⑧第338條選項在操作中有著繁瑣的適用條件,同時對於買賣雙方在聯邦所得稅和州所得稅的層麵上均可能產生稅務影響,因此,在選擇前需要進行仔細的稅務分析。
    股權收購有多種具體方式。中國買方可以直接借貸,然後收購美國目標公司股份。但是這樣的方式會導致利息費用由中國買方承擔,而不是由稅率更高的美國目標公司承擔。一個解決方法是:中國買方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用於收購的特殊目的公司(SPV),通常是一家根據美國某個州的公司法設立的美國企業。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向中國買方或銀行借貸來獲得債務融資,然後依照該州的企業並購法合並融入目標公司;目標公司的原股東獲得現金,出讓股權;中國買方用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換取目標公司股權。這種情況下,特殊目的公司承擔的債務會隨著公司合並而並入目標公司(見圖3)。由於特殊目的公司隨著反向並入美國目標公司而消失,不會造成多一層的控股層級,這樣有利於中國企業對美國股息收入申請外國稅收間接抵免。另外一種做法是:在收購方和賣方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目標公司也可以直接向美國的銀行貸款回購其部分股票,然後由收購方購買餘下的目標公司股票,達到債務融入和收購的目的。
    類似於股權收購,在資產收購時,收購方通常會用專門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來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使用特殊目的公司是為了把目標公司的美國業務與收購方原有的美國國外業務從法律和稅務角度清楚地分開。相對於通過使用美國子公司來經營美國業務的形式,分公司的經營利潤與子公司在美國聯邦稅負上沒有明顯的區別。①這是因為無論外國公司是否在美國設立子公司,隻要其在美國的經營業務產生了與之有實際聯係的收入,就需要向美國繳納聯邦所得稅。②當分公司在美國業務產生虧損並且美國分公司的總部為中國母公司時,美國分公司的虧損不能抵減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盈利。③除此以外,中國買方以分公司的形式運營,在稅務申報上可能更加繁瑣。④
    四、收購債務利息的稅前列支
    在美國聯邦所得稅中,利息的稅前列支需要滿足幾個主要條件:
    首先,債權與股權的劃分。美國稅法中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已經根深蒂固。一個法律形式上的債務協議,可能在稅務角度被認定為股權投資協議。如果企業支付的費用在法律合同上是利息,但在稅法上被認定為股息,則該費用不能在稅前列支。美國的稅法和案例法對於債權與股權的區分有著詳細的解釋。⑤
    其次,中國收購方將銀行貸款引入目標公司,並且放貸的銀行要求中國母公司或第三國控股公司對該貸款進行財務擔保,則要特別留意這個擔保在美國稅務層麵上的影響。如果按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在沒有中國買方擔保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那麽,美國稅務當局可能會認為,真正的借貸者不是目標公司,而是提供擔保的中國買方。在這種情況下,目標公司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將被視為股息而不能在稅前列支。①
    最後,如果收購方向目標公司注入的債務是關聯方債務(即借款方和收購後的目標公司是關聯方),目標公司還需要滿足美國的利潤剝離法規(類似於我國稅法中的資本弱化法規),才可以將關聯方貸款利息稅前列支。這裏的關聯方貸款,既包括目標公司從中國買方獲得的貸款,也包括目標公司從銀行獲得的經中國母公司或第三國控股公司財務擔保的貸款。另外,關聯方債務的利息水平需要滿足美國轉讓定價的要求,其稅前列支在時間上亦有限製。
    五、目標公司的稅務整合
    (一)美國控股公司
    如果中國買方在美國還有其他的子公司,則可以考慮將目標公司或購買了目標公司資產的美國特殊目的公司與原有的其他子公司成立一個合並納稅集團。該合並納稅集團應該由一個美國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來牽頭領導。該美國控股公司可以由目標公司或現有的其他子公司來擔任,也可以由一個新設的美國子公司來擔當。合並納稅的優點是:集團中某些成員的盈利可以被其他成員的虧損所衝減。但是成立合並納稅集團可能會使中國買方以後部分轉讓美國業務的靈活性受到影響。當中國買方直接擁有美國的子公司時,隻要該子公司不是所謂的不動產持有公司,②中國買方作為非居民企業轉讓該子公司股權所產生的資本利得是不在美國繳稅的。如果在中國買方和美國子公司中間夾著一個美國控股公司時,通常情況下由美國控股公司轉讓或向中國母公司分配美國子公司股份產生的資本利得,需要在美國繳納公司所得稅。③因此,在決定是否將目標公司和原有美國子公司並入一個合並納稅集團時,中國買方需要仔細評估將來退出和轉讓部分美國業務的可能性(見圖4)。
    (二)目標公司的收購整合
    如果美國目標公司下設外國子公司,中國買方需要考慮收購後對目標公司的整合,以提高稅務效率。通常情況下,如果美國企業由外國母公司控股,並同時擁有外國受控子公司,這種美國企業被夾在非美國企業的架構被稱為“三明治”結構(Sandwich structure)。這種架構從稅務角度來看,存在以下缺陷:1.所有外國受控子公司的利潤在遣返給中國買方的時候,必將流經美國的目標公司,盡管美國稅法對外國稅收抵免設定了很多的限製;2.美國是世界上公司所得稅稅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如果海外利潤承擔的稅率低於美國聯邦所得稅稅率,抵免後仍然存在美國稅負;3.美國的州和地方所得稅通常是不能用外國所得稅抵免的;4.美國聯邦稅法包含著繁瑣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定(Subpart F),可能會導致外國子公司的利潤在實際遣返前已在美國征稅;5.當美國目標公司把海外遣返的利潤再次以股息或利息的方式分配給中國買方時,需在美國繳納預提所得稅。①
    基於上麵的討論,收購過程中對於目標公司進行架構整合非常重要。如果目標公司無法將海外子公司以免除美國聯邦所得稅的方式轉讓出來,則海外子公司股權裏的升值部分在美國可能要經曆重複征稅:第一次是在賣方轉讓目標公司股權時。這是因為海外子公司股權價值中的升值部分會體現在目標公司的收購價格上,由賣方針對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產生的資本利得在美國納稅。第二次是在目標公司將海外子公司轉讓給中國買方的時候。因為海外子公司的股權稅基並沒有通過目標公司的收購而改變,目標公司仍需要就海外子公司股權價值中的升值部分在美國納稅。
    相比於收購後的稅務重組,中國買方可以考慮在收購目標公司前完成架構整合。比如,可以第一步先對目標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股份進行收購,然後再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或股份。按照美國聯邦稅法規定,目標公司在轉讓海外子公司股份時產生的資本利得,可能會部分或全部被視同為來自外國受控子公司的股息。這些股息收入在計算美國聯邦所得稅的時候可以享受與該股息相對應的外國所得稅的間接抵免,因此,與單純的資本利得收入相比,其在美國稅負上會更低。②目標公司把銷售海外子公司的所得以股息形式再次分配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股息分配時,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能免繳美國聯邦所得稅。③賣方然後向中國買方轉讓其股權或資產。由於目標公司在向賣方(即原股東)分配股息後導致其市場估值相應減少,因此,賣方因轉讓目標公司而必須確認的資本利得也會降低,進而減低了交易過程需要支付的美國聯邦所得稅。④對買方來說,這種做法產生的稅務收益可以反映到買賣雙方協商的收購價格上,也達到了收購後的稅務架構優化的目的。
    六、總結
    本文對中國企業收購美資企業中常見的稅務問題進行簡單的歸納概括。簡單地說,在收購前中國企業需要考慮是否有合適的現有海外子公司可以作為持有美國資產的控股公司。在允許的情況下,使用海外控股公司會極大地方便對美國投資的稅務安排。中國企業還應該分析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稅務後果,以及在采用股權收購時,如何利用美國聯邦所得稅法第338條選項來調整目標公司內部資產的稅基。另外,中國企業應該積極考慮把收購債務融入目標公司,減少美國稅負,方便現金遣返,但是要對美國聯邦稅法對收購利息稅前列支的可能限製加以評估。最後,中國企業要考慮對目標公司集團進行適當的架構整合,避免雙重稅負的產生,減少未來運營階段的美國稅負。
    綜上所述,相比對其他國家的並購交易,對美資企業的並購涉及的稅務問題更為複雜,其稅務架構需要仔細考慮。一旦架構已經形成,再進行改變會產生一係列國際稅務影響,受到來自不同稅區的稅務製約。提前做好對稅務成本和風險的評估會對減少並購交易費用和降低並購後的長期稅務成本產生重要作用。(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   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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