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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韓寒”鬧劇中的最大贏家是誰?

(2012-02-06 14:56:05) 下一個

       “人造韓寒”的提出者是麥田,但他後退了,方氏接上來,似乎是方氏把這事兒弄大了。其實,即便沒有方氏,“人造韓寒”也如無聲的夜雨滲進了公眾的心理。麥田自稱IT是主業,又由於個人的“生氣”,才寫出了此文,然後又道了歉。麥田不接意外的東西,說明他是一個願意內向思考、不願挺硬的人。麥田雖做道歉但沒輸,畢竟他把婁子給捅開了。

        10萬塊能虎住別人,虎不住方舟子。他是什麽樣的人,他依靠什麽來支撐自己的生活,他長得什麽樣,以及他的學術背景如何,都和打“人造假”這事兒沒關係。公眾感興趣的是他打得在理還是瞎打,真打還是假打,敢打還是不敢打,打得有無招數。不管此人多煩人,甚至遭人痛打,但打假的曆史令他無人可比。韓寒急於把焦點轉到方氏身上,正是方氏所要的。就算官司輸了,10萬塊做了大廣告不算,還能贏得“敢打、真打、不惜虧錢也要打假”的公眾美名。方氏的粉絲一定會有增無減的。否則的話,可以回想一下,韓寒本人是怎樣成為“偶像”的?如果他不揭、不打、不罵那些罩在真相上的時弊,8090後就那麽傻呀,跟著他跑?

       顯然,方舟子把簍子捅大了,不僅把自己的名字放到了與韓寒一起,而且帶有比韓寒閃光的色彩,因為他以質疑者的身份站在了公眾一邊。就算質疑的證據不足,公眾也不會說他是騙子。在爭鬥中,他與韓寒的位置不一樣,他不是以作家身份與另一作家爭論,也不是偶像與偶像之爭。韓寒及其團隊所以出師不利,出師的時機、方式不對,關鍵在於混淆了與對方的不同位置及關係:你可以把方舟子壓住,但你壓不住李舟子、王舟子呀;某些機構也可以取消方氏打假,但沒法取消李氏打假、王氏打假呀。這就是為什麽說,即使沒有方舟子,這個簍子還是注定要被捅大的。也正因為這一點,方還不是最大的贏家。

          韓寒有句粗話,“文壇是個屁,誰都別裝逼”,據說很多人叫好。我也喜歡他的透徹衝勁兒。但這隻是49%,說的是文化群體中偶像之間的表麵關係。在這背後,他們所以誰都不要裝,因為有真正的老大在後麵,那就是公眾。

        “公眾不捧你,偶像就是屁”。

         質疑“人造鬧劇”,其實不隻是對偶像發生懷疑,也是公眾對自己、對自己的欣賞發生了懷疑。“偶像”既是被造的,也是被捧的。如果沒有大眾的追捧,“偶像”也不會形成。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在追什麽,捧什麽。為什麽同樣的一個博客,一篇文章出自不同的名字下,我們接受就不同呢?

        一個參加EMBA班的朋友對我說,“一位華裔教授講課時,對我們國內做了一些批評,班上同學不僅同他吵起來,而且堅決要求學校換老師。”“那位老師講的如何?“相當有分析的”。“那為什麽撤換他?”“因為他是華人”。“你當時什麽態度?”“我覺得對老師有些不公,但也覺得老師不該批評中國”。要是換個美國佬,我們也就拉倒啦。”

        一定的身份、地位、立場、甚至著裝打扮都會影響話語的含義,當然就會直接影響接受者對其的理解。但是,這隻能是程度的影響。一個人的話語有沒有道理,還是要以那些話語為基礎,看看內容裏麵到底有沒有真實的東西。否則,我們不僅冤枉了別人,也忽悠了自己。

        “鬧劇”是不是人故意造的,其實無所謂,關鍵是看鬧出的東西如何:鬧出的那些東西如果不是與“賽車手”相連,而是與“農民工”相連,我們會不會追呢?如果鬧者不是一個“七步作詩”、紙水跌落之間的出口成章的天才,我們會不會捧呢?一旦大眾消費有了這種嗜好,文化上的“割眼皮”、“假大波”就必然興起。這不就是“後工業社會”、“消費致死”等那幫兄弟們的感歎麽,“電視”抓住你的眼球,帶走了你的思考;“娛樂”糾結了你的心靈,掏空了你的理性。

         質疑“鬧劇”在“韓三篇”之後出現,說明國內的大眾既有思考,也有理性。雖然質疑者強調,寫此文目的是因為“本人憤怒”,“本人著急”等,但質疑本身能被炒大,說明質疑代表了一種不滿的氣氛。一向以諷刺時弊而代言的形象,突然要畫上一張虎麵,冒出個威假的“韓三篇”,以為大眾都是傻冒呀。就是這種不滿才使得“麥田”出籠,一些人跟進的。其實,這些質疑的人算不算投機,都無所謂。關鍵是質疑一經提出,一方麵被質疑者立即急了,極度敏感;另一方麵質疑得到了迅速張開。這背後一定有股子力氣,這股力氣恐怕不是“麥田”、“方舟子”等幾個人能凝成的。因為不僅在這之前也有人質疑過,而且“麥田”的後怕說明也沒料到會整大了。這場質疑絕不隻是表麵的打假所在,反映了大眾心理上的以中覺醒變化。“偶像”想調過頭來真要屁K大眾,他們就真的不會捧你這臭屁啦。

        大眾的自我認識需要一個過程,從跟幫、忽悠到追捧、清醒在“雁無頭不走”的環境下,有一段生硬的路要走。但“偶像”們自以為老百姓離開他們就走不過去的話,非得讓他們牽著走,那就錯了。而那些想屁K大眾的偶像們,最後隻能跟權力叫爹的一條路了。

        在這種背景下,被質疑者一是不該砸2千萬,二是不該一下子弄到司法,就是說,不要再裝屁了,作為公眾人物,你有責任來接受公眾的質疑,你要拿出事實來澄清這些質疑,而不是一整我就告你。因為這些質疑的是你作為公眾人物的“物”的作品,不是你的人格。如果你能拿出做夠的證據,質疑者還是不放,那不就是另一回事了嗎?這裏最關鍵的是,被質疑者不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是沒有真正把大眾當成一回事兒,不相信大眾有足夠的正確判斷力,沒想到需要給大眾一個說過去的交代,沒想到首先你得對得起公眾。一個NBA球員同一個觀眾吵起來,盡管是觀眾先惹的事兒,那球員也得道歉;一個裁判沒吹錯,那觀眾也可以起哄;一個官員沒貪占,那也得公布財產;一個所謂的作者一年內出了多本書,讀者們不可以質疑是否她一個人寫的嗎?如果公眾一旦使用這種權利,不僅被質疑者就急於砸錢狀告,而且其他人也趕緊砸錢警告,這還算是對公眾的公正嗎?你們作為偶像,不正視大眾,還起哄來偶大眾,算是正道嗎?  作為權力機構應該想想這在公眾的心理上會留下什麽樣的後遺症呢?

         如果 一個群體以為“既不允許官家放火,也不允許百姓點燈”就是平等的話,那這個群體就必然走向“官家放了火,百姓也還是點不了燈”。一個被質疑的“公眾人”,讓一個公眾來自證,那不等於讓這個“公眾”去做那些政府做的事嗎?一個消費者可以質疑她穿的那雙鞋有問題,盡管她沒有足夠的理由,因為消費者得到的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鞋。就是根據這種事先的“應該性”,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感受來提出他的質疑,哪怕這種質疑不合常識。廠家沒有理由讓消費者來自證鞋子的問題。這裏消費者法理在於,主觀上,消費者是應該不被騙的;客觀上,消費者不能因為一雙鞋而變成做鞋的專家。有些歐洲國家,對於我們中國兄弟背的假LV包,不僅沒收,而且還罰款,犯的錯誤就是忽視了消費者的公共權力,把消費權利同生產權力混為一起了。一個消費者怎麽可能為了背一個LV包,得進修一門LV的真假識別課呢?要求讓質疑者自證其疑,就是把公眾權利同偶像權利混同了。一個公眾不可能為了說出自己對作品的質疑,還得去進修一門筆跡學、偵探學什麽的吧?

        不管“鬧劇”官司的結果如何,公眾是贏定了,一是意識和顯示了自己的不可忽視的權利,不能讓偶像們想咋地就咋地;二是看清了偶像也是常人,哪有什麽超人一等的東西,除非你是上帝。不僅急眼了就破口大罵,不管他多大腕兒,幾步就出詩,幾眼就識人,而且照樣也就頂多看了點別人沒注意的東西,抽冷子故意的表現了一把,最多就給“天才在於勤奮”多了個例證罷了。

所以,被質疑的韓寒,如果不好好靜下來想想,自己該怎樣對得起公眾的話,那麽他就注定輸了,不是輸在質疑者的證據上,而是輸在大眾的心理上;不僅輸在那種“以為大眾就是塊兒泥巴,想咋捏把就咋捏吧”的任性禦用上,而且輸在作為“公眾人”而有沒有公眾的理念上。離開了對公眾的情感,8090後的公眾們一旦明白了這一點,原來那些令他們發狂的言語,就不再會閃光,最多也就是一個賽車手憋在車裏難受時的私人發泄而已啦,即使那些東西都是他一個人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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