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上有一則新聞吸引了我,近日英美律師在費城Ben Franklin Hall 辯論一個議題,是否<獨立宣言>是合法的和有法理基礎的。
在美國獨立都200多年以後還討論這個問題,看起來是非常荒謬的一件事情,有點吃飽了撐得沒事幹的意味。但我看來,這事其實很有意義。
第一,這告訴我們,任何政治議題都應該有法理基礎,都需要獲得"合法性"。其實這個"荒謬的"辯論是對公民一次很好的憲政教育。
第二,在辯論中,美國律師強調<獨立宣言>中宣稱公民有"不言自明"的權利是有其"自然法"的法理基礎,這些權利包括"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如果通讀<獨立宣言>,會發現這裏強烈表達的是"天賦人權",如果皇權或者任何政府嚴重侵犯了這種人權,用暴力反抗這種權力是有法理基礎的。這也可以理解為美國為自己尋求作為"世界警察"的角色做了法理上的辯護。
第三,英國律師反駁說這種斷言是站不住腳的,並舉前例說,1861德克薩斯州脫離聯邦獨立,聯邦政府宣稱其違憲並鎮壓了獨立。根據<獨立宣言>,德州的獨立應該也是合法的。從這裏也可以看出來任何法律都是自我解釋的(Self explanation)以及其事後性。
第四,從這件事可以看出西方社會的思想獨立和質疑權威的態度,一種可貴而且稀少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