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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高官落馬:問責風暴波及全國 (圖)

(2008-09-23 12:42:36) 下一個

近期連續發生的多起公共安全事件引發中國的問責風暴。9月22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因三鹿奶粉事件而引咎辭職,這是繼9月14日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因襄汾縣“9•8”尾礦潰壩重大責任事故之後,又一位引咎辭職的正部級高官。同日,因三鹿奶粉事件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被免職,這也是繼此前山西省副省長張建民之後,又一位被免職的副部級官員。
此前,因三鹿奶粉事件、山西省襄汾縣“9•8”尾礦潰壩事故、深圳“9•20”特大火災事故,以及河南登封“9•21”礦難,進入9月以來,已經有大小十餘名官員被問責。這一係列官員問責案,能否由此真正建立規範的問責製度,並將官員問責程序化,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
事實上,今年上半年同樣有諸多事故發生,也有一些問責舉措,但無論力度或者效果都明顯不盡如人意。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鐵道部係統,在今年1月間膠濟鐵路安丘至昌邑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4月28日膠濟鐵路又再次發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兩起事故共造成89人死亡、400多人受傷,但最終隻有幾名地方鐵路局的官員被問責,鐵道部無人出麵承擔責任。
對於這種問責的不確定性,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薑明安教授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問責分為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兩類。(chinesenewsnet.com)
政治責任是一種道義責任,是因從政的道德要求所必需承擔的責任。如果政府和公職人員失職或政策失誤,或者某些事故、事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和影響,導致其辜負了人民的信任,即應引咎辭職,對人民或人民代表機關負政治責任。承擔政治責任,並不要求個人對事件或事故有直接的過失或故意,而隻要其所管轄的地區或其所管理的部門出現了相應的事態,就應當承擔政治責任。
而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而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追究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通常需要責任人員有相關的過錯,比如存在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等情況,對其的處分、處罰也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比如,依據《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以給予開除、撤職、降職、記過、記大過、警告等行政責任,而刑事責任的追究則要嚴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
薑明安認為,要建立法治國家,光有法律責任沒有政治責任,或者僅有政治責任而沒有法律責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責任追究製度,二者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公權力形成有效的製約。
薑明安特別強調,問責不能建立個人意願上,因為有些領導幹部在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事件發生後,本應主動引咎辭職,卻“臉皮厚”,自己“良心上過得去”,堅持不辭職。這種情況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責途徑,比如作為民意代表機構的人大可以要求罷免其職務,其上級機關等有權機關可以啟動問責程序等。
薑明安認為,建立政治追責機製首先要把追責條件具體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罷免案的通過要經一般多數還是絕對多數;要按照事態的嚴重程度或影響大小來決定應當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的級別,比如,特大事故追責到省一級或者地市一級,重大事故追責到地市一級或縣一級,等等。而目前在我國,由民意代表機構進行的政治追責鮮有實例,而到底何種情況應進行政治追責,追究到何種級別,目前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薑明安認為,按照法治的要求,對官員問責和要求官員引咎辭職,應當有製度化的規範,未來應當完善這方麵的立法,起碼要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標準,比如,出現什麽類型的事件,傷亡多少人,導致多大的經濟損失,造成多大的國內國際影響,應由哪一級(縣級、地市級、省級以及中央)官員來承擔責任等。
同時要形成製度化的政治問責的慣例。這種慣例是有約束力的,不同於“人治”狀況下因人因事而異的處理,而應當是同樣或者類似的情況,要有同樣或類似的處理。否則,隻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問責上主要考慮一些不應當考慮的因素,也無法形成對官員的責任壓力。薑明安表示,這次孟學農和李長江的辭職,希望能形成一種慣例,對今後的同級官員在轄地或負責部門發生同類級別的安全責任事故,便可作為一個參照。
對於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個人來說,這種責任有時候看起來可能不是那麽“公平”,比如孟學農因山西襄汾垮壩事件引咎辭職,就有一些人為他叫屈,認為他到山西任省長時間不長,可能還不是很了解情況,而很多問題是多年積累的結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幾任領導任職時就埋下的根子。
對此,薑明安解釋說,“哪怕他任職時間隻有幾個月,應當承擔的政治責任也不能回避,這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來說是必需的。”政治責任的存在,就是要讓官員,特別是占據領導崗位的官員知道,掌握權力是有風險的,從政就要“如履薄冰”。隻有形成這種壓力,才能增加官員的責任感,如果他沒有能力承受這種壓力,就不要接受這頂“烏紗帽”。
而且,即使承擔了政治責任,並不意味著可以撇開法律責任。引咎辭職並不能取代法律責任,領導者沒有直接的失職瀆職行為,就無須負法律責任,但反之則依然可能要負法律責任。比如,此次的問題奶粉事件,性質如此惡劣,影響如此之大,石家莊市和質監部門的官員即使承擔了政治責任,是否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最終的調查結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莊市委書記也被問責,而山西襄汾潰壩事故同樣對臨汾市委書記有問責。薑明安認為這顯示了問責製度方麵的一個進步。因為以往很多問責通常隻是針對行政一把手,而很少針對黨委一把手。但實際上,各級黨委的一把手是直接行使公權力的,因此,黨委一把手也應當承擔政治責任。
“權力要與責任對等,有多大的權力,就應承擔多大的責任。”薑明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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