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1)
2016 (2)
2017 (5)
張三發現了一用錢生錢的生財之道,但苦於手中無錢,所以他用其估值$60萬的房屋為抵押,向李四借貸$50萬,年息20%,合同為5年。條款是,任何年還不上年息,李四可立即拍賣房產,收回借貸與利息。
情形一:張三按時完成5年合同,介大歡喜;
情形二:張三第一年就虧空$50萬,就無力還貸。但當李四去拍賣張三抵押的房產,才發現張三作假,把他隻值$10萬的房產虛誇為價值$60萬。李四隻好起訴張三商業欺詐,騙貸,希望從張三別的財產中得到賠賞。
這同一案例而不同得結果,張三均可以商業欺詐被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