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雜談

叫他“隨意”,是因為不願受任何“八股文”風式的約束,想到哪兒就說到哪兒。喜怒哀樂,麻辣甜酸,都由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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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人士:這不同結果的例子應屬相同的案例?

(2023-11-06 11:41:22) 下一個

張三發現了一用錢生錢的生財之道,但苦於手中無錢,所以他用其估值$60萬的房屋為抵押,向李四借貸$50萬,年息20%,合同為5年。條款是,任何年還不上年息,李四可立即拍賣房產,收回借貸與利息。

情形一:張三按時完成5年合同,介大歡喜;

情形二:張三第一年就虧空$50萬,就無力還貸。但當李四去拍賣張三抵押的房產,才發現張三作假,把他隻值$10萬的房產虛誇為價值$60萬。李四隻好起訴張三商業欺詐,騙貸,希望從張三別的財產中得到賠賞。

這同一案例而不同得結果,張三均可以商業欺詐被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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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老X 回複 悄悄話 這是一個普法問題,有助於理解正在進行的川普商業欺詐一案。1.就如情形一,不管是否起訴,商業欺詐應是成立的;2.如果李四事先知道張三抵押房產的價值,貸50萬風險就會大很多,因而年息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是20%, 而是40%,因此李四少了很多收益。那麽李四在五年以後還可以起訴張三,要求追加20%的利潤(假定張三、李四當時均知道風險貸款有更高的年息);3.這樣的商業欺詐可否被刑事起訴?川普紐約一案現隻是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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