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月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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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死了, 卻沒有大快我心 作者 茹菲

(2008-11-29 03:55:15) 下一個
那個殺了6個警察的平民楊佳被處死了,我沒有感到大快人心,反而為他感到很悲哀。 

楊佳本是個老實本分的人,從小就按照“凡事講究規則”來行事,不亂穿馬路,看不慣父母亂丟茹垃圾,會跑過去撿起來,連玩丟沙包的遊戲都從不作弊耍賴。 
 不幸的是,他遇上了中國的警察和中國的司法。  

20061126日,楊佳在山西旅遊時,不幸跟當地警察發生了一場衝突。 在火車站買票時前後人擠人,他怕別人偷東西把包挎在胸前,警察說他不好好排隊,他頂嘴說排著隊呢,結果被請到派出所,被打了。他被10個民警圍打,導致3顆門牙被打斷,眼底積血和輕微腦震蕩。  

警察是誰?警察就是權威,警察就是法。公、檢、法獨立?那是說說給人聽的,你還當真?!楊佳沒有恭恭敬敬磕頭如搗蒜連連陪小心,竟然鬥膽頂嘴了!他不頂嘴都已經招來了警察;頂嘴?我就將你痛打。看你還膽敢藐視我警察的權威。 

門牙被打掉後,補牙花了幾千塊錢。

母子倆不斷地為此事上訪告狀,告到公安部。那回人家承認錯誤,的確是打了,賠禮道歉。還賠了三萬塊錢。”  

太原一事,母子倆算是稍微幸運的。盡管得帶著冤屈,帶著傷痛去告狀,總算讓那些不可一世的警察承認錯誤了,並且還賠了錢。 

三萬塊,隻是補償了楊佳補牙的費用,補償了母子倆上訪告狀的花費,或許還略有節餘。可對楊佳心理的傷害呢?他沒偷沒搶沒打架鬥毆也沒加塞兒,老老實實排他的隊,就無辜地招來了人民警察的打,心中的憤恨和冤屈,三萬塊就可以撫慰了嗎? 

在太原被打九個多月後,倒黴的楊佳在上海又遭遇了自以為是天是法的警察。  

2007105日傍晚時分,上海市閘北區普善路口。楊佳為了旅遊方便租用的自行車被警察攔下。因為楊佳騎著租來的自行車是一輛無牌無證的自行車,所以受到巡邏民警盤查。 

搞不明白警察為什麽不去查那些出租無牌無證自行車的商販,反而要盤查交了錢租了車的楊佳。如果法製係統很嚴密,規定無牌照的自行車不能出租,違法必揪,商販們遵紀守法,自然就不會發生楊佳一案了。那警察們既然默許了商販們出租無照自行車,為什麽要抓付錢騎車遵紀守法的楊佳呢。楊佳不是上海本地人,以為交了款騎車走人去溜達,理所應當,萬萬沒料到自己租來的是飛來橫禍。所以,楊佳對突如其來的民警盤查,當然十分抵觸: 

你為什麽要當著這麽多人的麵查看我的證件,限製我的人身自由?你為什麽不攔(他們),就攔住我一個……”

你有什麽理由在這占用我的時間?這是法律規定的嗎?你把法律拿過來,你會背!你就這樣子限製我的人身自由,你有什麽理由?  

法律?什麽叫法律?法律哪一條規定你臨檢無緣無故要這樣地搶我的證件。你怎麽可以限製我的人身自由?

這樣的對抗在路口一直持續了40分鍾。 

當然,楊佳的對抗又冒犯了不可一世的警察,被帶回芷江西路派出所繼續接受“訊問”。 

後來,楊佳指控當日在派出所遭到七八個警察的毆打。上海市公安局對於楊佳在訊問期間被毆打的說法給予了否定。  

在國內時有個朋友是警察,他說把什麽人帶到派出所後,肯定是先拳打腳踢一頓,先讓他領教一下再說別的。可以想像,想要跟警察講理的楊佳在派出所被詢問前受到了什麽樣的禮遇。 

上海市公安局當然了肯定對毆打的說法給予否定。所謂官官相護也。 

被釋放回到北京之後,像前次狀告太原警方一樣,楊佳多次通過信訪件、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和閘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門投訴,提出開除相關民警公職、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的要求,認為不應對他進行盤查。 

對此,公安督察部門經過核查,認為民警執法依法有據,無不當之處。兩次赴京對楊佳進行法製宣傳和疏導勸解,但他均不予理睬。 

為了息訪,警方二次派人去北京做工作。 消息說, 十七大期間,上海警方曾在京找過楊佳,跟他商量1500元數額的賠償,但楊佳不肯罷休。6月份,上海警方給楊佳去了電話,你不要把這件事情搞大了。” 

如果上海警方覺得自己沒錯,為什麽會跟楊佳商量賠償呢?如果他們一直都是正義的正直的,怎麽可以屈尊去“商量”呢? 

200871日,楊佳闖入上海市閘北市公安分局,接連用刀襲擊多名警察,最後造成六人死亡。  

200871日楊佳案發生後,他的媽媽王靜梅從此人間蒸發。     “ 

那時侯網絡上說楊佳的母親失蹤了的時候,相信絕大多數人心裏都明白:她是“被”失蹤了。 

王靜梅為什麽得“失蹤”呢?200710月那日,楊佳母親接到楊佳從上海閘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打來的電話,說警察把他直接拉到一個小黑屋子裏麵打了。作為第一證人知曉楊佳被警察毆打,也知道後來楊佳上訪與警方交涉的整個經過,王靜梅是楊佳案的唯一的知情人。  

之後的一百三十多天中,上海公檢法對楊佳案件實施審訊,並做出死刑判決。在舉世矚目的有最輝煌的奧運會的光榮曆史時刻,楊佳的母親正在精神病醫院“接受強製性治療”。 

200872日深夜,王靜梅被大屯派出所的警察強行關進了北京公安機關所屬的精神病院---北京安康醫院。

既然人在精神病院,說明她精神有問題,可是偏偏那個律師讓這個精神有問題的人簽了授權委托書。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她簽字了的東西,算數嗎?那個授權書是有效的嗎? 

王靜梅的姐姐王靜榮在居委會通知後,於119日去安康醫院見了王靜梅。姐姐“感到十分驚訝,以前的猜測終於得到了驗證,王靜梅不是自己失蹤,而是被送到精神病醫院治療了。” 

王靜梅在醫院裏跟姐姐說:“後來出事了之後,北京大屯派出所的人就來找我來了,把我們家翻的亂七八糟的,我現在出去,還跟他們沒完呢!你有搜查證嗎?他們把我家翻的那麽亂,72號大晚上就把我送到這來了,他們什麽意思啊? 

而北京公安大屯派出所於七月十七日,裝模作樣的接受了王靜容的人口丟失立案! 

這種為了某個案件讓人失蹤的做法,在文革時有過,在當今的北朝鮮也有。不明白怎麽還會發生在高科技輝煌奧運後的今天?一介平民王靜梅的威脅力那麽大,以至於非得失蹤精神病才可維護司法的公正?就因為她知道事實?真相就那麽可怕?  

最高法院1121日作出核準楊佳死刑的裁定。楊佳母親王靜梅23日被有關方麵從精神病院接出,24日在上海見了楊佳一麵, 隨後被送回北京家中告別了精神病院的生活 

25日晚,王靜梅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非常著急,她給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律師打了電話,開始準備申訴書,希望能見兒子最後一麵。 

2611時,新華網發出消息《楊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新聞發出前1小時,王靜梅還正在想辦法遞交連夜趕出來的申訴書,希望能再見楊佳一麵。

隻有28歲的楊佳和那六個警察死了,成了那個經濟騰飛卻沒有公正和正常法製的社會的犧牲品。 

不知道他們的生命代價,以及舉國矚目的楊佳媽媽被失蹤和精神病的經曆,是不是可以讓法製稍微正視一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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