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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時期農村整社記實23.困難時期商品交換中的花樣

(2007-07-15 14:44:38) 下一個
困難時期農村整社記實

作者:惠文

23。困難時期商品交換中的花樣

自從原始社會末期,產生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以後,商品交換就具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等價和自由。即是,買賣雙方,一方願買,一方願賣,方能成交;交換中以等價物作媒介進行等價交換。對此,馬克思說:在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所說的自由,歸根到底就是商品交換的自由,是貿易的自由。這是商品交換的客觀規律。

在社會主義社會,要不要有商品生產?回答是肯定的。既然有商品生產,就應該有商品等價交換的自由。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商品等價交換的自由。這是違背商品經濟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的。它不但不會促進生產的發展,反而會破壞生產的發展,特別是破壞農村經濟的發展。

價值是勞動創造的。商品的價值量就是生產某一商品花去的社會必要勞動量。在正常的情況下,商品生產者隻有按照凝結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量,來進行交換,才能鼓勵商品生產者的積極性,生產出更多更好的商品,拿到市場交換。否則,就會傷害和打擊商品生產者的積極性,導致商品數量的減少。眼前的情況正是這樣:商品的價值完全是用政權、行政命令,用強製的辦法來規定,它嚴重違反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規律,因而導致了商品的奇缺和市場的蕭條。

商品少了,商品交換中自然產生出很多花樣。當前出現在商品交換中的諸多花樣,中外曆史罕見,可以說是當今中國的獨創。這在外國人或後代人聽來,還會認為是在編神話或說寓言之類的玩意兒。其實,它是事實。為了搞這些花樣,玩這些玩意兒,還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很多人為此耗盡了智慧和精力。誰要敢說這些玩意兒和花樣一個“不”字,那就會招致滅頂之災,隻能讚之為“正確領導”、“英明決策”,這樣才能得到你每月的25斤口糧,憑此以保持你的生存。

現行的商品交換花樣,大致有這些:

一、以行政手段,把社會上的全部商品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全部由國家統購,由國家統一掌握,任何人不能在市場上交換。國家在統購時,付多少錢,隻能由買方硬性規定,賣方不得有異言。農村社員自己種的糧、棉、油料之類,有的種得很少,連自己使用、正常消費都不夠,也得按統購數字和價格強迫出售,這哪裏還談得上公平買賣、自由交換?第二類,是經常變幻不定的,隻要當地政府和國營商業部門需要,認為有錢可賺、有利可圖,便可把認定的商品,上榜列為二類產品。定為二類產品後,這些商品隻能由國家和收購部門先訂購、派購,所需數量滿足後,剩下的才準拿到市場上去交換。由於生產的東西少,國家和統購部門的需要量大,往往是難有剩餘的。在訂購、收購過程中,收購部門往往都不正式公布是否已經收購足了,社員哪敢拿到市場去交換?二類產品在收購期間,是不準在市場上交換的,即使為了治病救命,也免不了被沒收的命運。第三類,除了一、二類外,剩下的才是第三類。三類產品從1958年大躍進以來,就不準開放市場交易,直到1961年四、五月份,由於客觀的需要(食堂下放了,每家每戶獨立生活,需要買賣很多雜七雜八的東西),才開放市場。市場一恢複,就朝氣蓬勃、熱鬧非凡,與國營商店、百貨公司相比,大不相同:一個熱熱鬧鬧,一個冷冷清清;一個真正在那裏根據需要自由買賣,一個卻擺著僅供欣賞、觀看,即使拿錢也買不到的“陳列商品”。守護這些“陳列商品”的售貨員站在櫃台邊,不是吹牛聊天,就是坐著打磕睡。顧客去買東西,不是百問不答,就是以傲慢、惡劣的態度同顧客吵架,甚至惡語傷人。

二、憑證購買。在一定地區一定範圍內,由物資主管部門發給購物證。人們憑證購買規定的商品。沒有它,就是拿著錢也買不到東西。購物證有發給單位的,有發給個人的。發給個人的又有高幹的、中幹的、一般幹部的、城鎮居民的、農村社員的、城郊菜農的、糧農的、老百姓的,當兵的又分軍官的、士兵的、老紅軍的……。買東西時高幹的可以不登記,數量不受限製,商品等級由購買者挑選;其他的既要登記,又得限量、限等級、限商品。

三、憑票購買。在實行憑證購買的同時,又實行了憑票購買的辦法。買布有布票,買工業品有工業品票,買米有糧票,買麵有麵票,買糖果有糖果票,買酒有酒票,買肉有肉票,買油有油票,買鞋有鞋票,買鍋有鍋票,買碗有碗票,買表有表票等等。食堂買飯有飯票,買饅頭有饅頭票,買菜有菜票;……若要出門,還得要有必不可少的車票、船票。總之,票券無法勝數,衣袋裏除了錢幣,就是票券,有時票券比錢幣還更重要。除政府商業部門在印製這些固定的票券外,各地商業部門還臨時油印發放某些商品的票券。其數量並不是以商品的基本單位為票券的基本單位,比如鍋是以一口為基本單位,可票券卻是幾分之幾口;手表的基本單位是一隻,而表票卻是幾十分之幾;有的商品票,隻是該商品基本單位的百分之幾。就是如此,一般幹部、職工、居民、農民是很不容易得到購物票的。比如過春節,發給城市居民的購副食品的票,農民沒有,居民每人5錢黃花、一錢木耳……。憑此,一個居民要活上70年,才能購得70錢的木耳,連一斤木耳也吃不上,真是死不暝目!但那些發購物票的經手人、領導人,則不受此限製,因為“肥水不外流”嘛!

四、憑條購物。有權或有以物易物的單位,需要計劃內的、憑證、憑票購買的商品,隻要開一張條子,就可不受限製地得到所需要的商品。

公社和醫院也擁有打條子的部分權力:孕婦需要雞蛋,公社可以打條子到公社下轄的商店購買;病人需要吃點白糖或紅糖,醫院有聲望的醫生出具證明、醫院蓋章,也可以到商店買。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五、搞協作、互通有無。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為了彼此的需要,以協作為名,互通有無,各標各價,交換商品。其實是以物易物,不過安上了一個與時代相稱的新名詞----“共產主義協作”而已。這個辦法,往往在掌握物資的商業部門、集體單位用得最多。

六、開後門。“開後門”原意是指有些人穿的大操襠褲,沒有係好褲腰帶,露出了屁股,不雅象,人們取笑其為“開後門”;或者某人做了什麽見不得人的事,不好意思,便關了前門,由後門進出,這也叫“開後門”。如今借它來用,賦以新意:買賣雙方,不通過正常渠道,不在營業門市部交易,而是通過不正當渠道,在商店後麵的儲藏室、保管室、庫房,在非營業時間、非營業地點進行的鬼鬼祟祟的交易。這種交易,往往是為了某種政治的、經濟的、人際的需要,為單位的頭頭、為親戚朋友、為熟人去幹的肮髒行徑。群眾把這類人戲稱為“臉嘴長得好的人”。商品交換中開後門成風,對於不同的人又具有不同的特點。當時在群眾中流傳著這樣一種說法:“高級幹部送上門,中層幹部找上門,一般幹部人托人,小老百姓莫得門。”

困難時期,由於商品奇缺,買東西排隊現象,特別普遍、嚴重。吃飯要排隊(飯店賣飯規定了時間,限額出賣,過時買不上就隻好餓肚子,逼著排隊),買需要票證的東西要排隊,比如城鎮居民,為了拿票買上一月供應的幾兩肉,頭一天晚上就要趕到肉店門口排隊。因為是限量出售,不排在前頭就買不上。買不要票證的東西更要排隊。商店裏,間或也賣點過期的、變質的、不要票證的東西(“處理品”),刹那間,顧客便排成了可觀的長蛇陣,擁擠不堪。為了能買上東西,爭輪次、爭櫃台,顧客與顧客之間、顧客與售貨員之間,常產生矛盾,吵架、打架的事情常有發生。

七、自由、公平的交易。這種商品交易,是商品生產社會本來意義的交易。隻有在自由市場的集市貿易中才能看見。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按質論價,自願成交。自由市場交易的一個最大特點,是價格比國家牌價高。以1962年3月份為例,情況如下:(見表2)


表2:商品的國家牌價與自由市場價對比表(1962年3月)

品名   單位 國家牌價 自由市價 備 注

大米   斤  0.093元 0.93元
菜油   斤  0.67元  8~10元
紅苕   斤  0.015元 0.15元
胡蘿卜  斤  0.05元  0.20元
棕片   斤  0.21元  1.10~1.20元
蓮花白菜 斤  0.08元  0.20~0.30元
白布   尺  0.28元  3.00~3.20元
豬肉   斤  0.67元  8.00~8.50元
水牛肉  斤  0.46元  5.00~5.50元
鯽魚   斤  0.47元  4.80~5.00元
雞蛋   斤  0.64元  7.50~8.00元


由於自由市場上的價格較高,商品出售者都願意把自己的東西拿到自由市場上去賣,而不願意賣給國家收購部門。因此,從自由市場開放以來,屬於訂購、派購的二類產品,國家收購部門花了很大力氣,想了很多辦法,都完成不了收購計劃。在直接從生產隊社員手中收購不到後,隻好轉移到市場上去收購。而市場價格又高出國家牌價很多,於是國家收購部門又采取了多種多樣的辦法來壓低市場價格。其辦法主要有:

㈠利用行政命令,硬性規定收購牌價。當市場上貼出告示後,上市的東西大大減少,很多人就不把東西拿到市場上去出售了。

㈡以國家牌價為基礎,規定市場價格不得超過收購牌價的15~30%。告示貼出來後,市場上雖然有少量的人拿東西來賣,但大量的東西卻在市場以外交易,其價格比以前的還要高得多。

㈢根據市場價格水平,規定掌握幅度,按現行市價,就低不就高。告示貼出來執行這個辦法後,拿到市場出售的東西又多起來了。但還是不如過去熱鬧,沒有恢複到過去的水平。

㈣根據集市自然形成的價格,讓買賣雙方協商議價,自願買賣、自由成交。結果,自由市場立即活躍起來了,拿到市場交易的東西又多了起來,市麵又恢複到過去的水平,而且價格也比較穩定了。這是在采取前三種辦法失敗後,對農村小商品生產者的讓步,是一種不得不采取的辦法。當市場恢複到以前水平後,簡陽縣市管會和有關部門並不甘心就此放開,還想再次規定市價(比自由市價低些)。告示一貼出,相當靈驗,市場上的東西立即又減少了,市場再度蕭條。即使有少量的東西上市,也在離市場遠遠的半路上就成交了,價格比在市場上的自由市價高得多。就這樣幾經反複,最後,還是以買賣雙方自由交換、公平交易告終。

㈤為農民設立服務部、服務點,用高於收購牌價、略低於或接近於市價的價格收購農副產品。這樣,農村社員還是願意出售的,收購部門也可以完成收購任務了。

196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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