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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人如己的含義

(2012-03-10 23:17:27) 下一個
小源網友的短文引起了關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和“己所欲,施於人”的討論。從聖經來看,這是 “愛人如己“的含義問題。

小源網友的文章原文:

“尋找“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另一半

孔子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意思是: 自己不希望他人對待自己的言行,自已也不要以那種言行對待他人。對應我剛來美國學到的一句話:You treat people the way you want to be treated,道理一致。

在多數情況下是合適的,但也有不明確之處,它與己欲的標準有關。


舉個小例子來比較按同一觀念處事的兩種態度:

第一:因為甲不喜歡聽批評的意見,所以甲就就不願意批評他人。
(或者用肯定句來陳述:甲喜歡聽好話,所以甲就隻說好話給他人聽,投其所好)

第二:因為乙不喜歡聽不講究方法的批評,所以乙在批評別人時不會不顧方法。
(或者用肯定句來陳述:乙喜歡接受合適的批評方式,所以乙會在批評時注意方法)

注意其中微妙的區別就不難發現,都是用同一種處事哲學,但第二種用的標準比第一種要高,因為個人和社會的進步是需要批評的,但批評的方式極為重要。

這說明人的“欲”,即”喜好”需要調整,要隨認知和境界而提高,標準用對了,才使得這種處世哲學在實際應用中接近完善。 因此應將它的另一半找出來:己所欲之,慎施於人。也就是說在施於人之前,即使是滿足了自己喜好的言行也需要審視自己所用的標準。

如果你認同這個道理,就再進一步想想找出另一半的意義何在。

作為普通人,上述兩種情況的微妙差別無大礙,可能隻是生活中為人處世的小事情,但作為決策人就可能會影響多數人。若自身標準低,再依照這條哲理來製定管理他人的規則,就看不見決策的智慧。比如,在公共場合禁煙的問題,如果決策人有煙癮自己不喜歡被限製,再用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就難以製定出合理合情的規則,除非自己意識到了這一點,不斷反思,提高認知,接近真理。 再舉一例,幾乎每個人都不喜歡被人監督,不希望增加透明度,那麽是否該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來指導行為呢?如果無人監督,沒有透明度,就難以防範和杜絕錯誤的苗頭,所以應該是第二種態度更合理,即注意方式地去增加透明度和加強監督,即使你自己也不喜歡被人檢查。

本人的愚見是應將另一半合起來使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之,慎施於人

注:”己所欲之,慎施於人”是本人胡思亂想的構詞,若有人使用過,純屬巧合。

成長:

“愛人如己。耶穌說:「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

這裏的“律法和先知的道理”指的是舊約中耶和華吩咐祂的子民要『愛人如己』。

孔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消極的,是告誡你“不要去做別人不喜歡的”。

而耶穌說的是積極的,要去愛別人如同愛自己那樣,“你主動的愛他人,是依據你愛別人的意願去行,反過來別人也會以你對待他/她的方式來對待你。”


苗青青:

俺理解,耶穌所說相當於“己所欲, 先施於人”。 這個“己所欲”,比如我希望生病時有人能關心我,我就要先關心別的生病者,若希望別人禮貌待我理解傾聽我,就先要禮貌待人,理解傾聽別人。 希望別人為我服務,我就要先服務別人。

但是這個己所欲裏麵確實像你說的要慎重,不能什麽都“欲”。

這裏有個禁戒就是十誡。所以我們信神的人不能”欲”信別神,不能欲拜偶像或者把自己當偶像,不可妄稱神之名,不可不紀念安息日,不可不尊敬父母,不可殺人,奸淫,偷盜,做假證,不可貪戀別人的人和財產。

俺理解,除這些神定的界限而外的"己所欲,先施於人”應該都是好的。

不過這些標準是滿高的,需要神的力量幫助我們做到。 咱們努力學習共同進步吧!

謝謝小源分享,你寫的貼子不長,但是問題都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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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青青 回複 悄悄話 小源網友的文章原文:

“尋找“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另一半

孔子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意思是: 自己不希望他人對待自己的言行,自已也不要以那種言行對待他人。對應我剛來美國學到的一句話:You treat people the way you want to be treated,道理一致。

在多數情況下是合適的,但也有不明確之處,它與己欲的標準有關。


舉個小例子來比較按同一觀念處事的兩種態度:

第一:因為甲不喜歡聽批評的意見,所以甲就就不願意批評他人。
(或者用肯定句來陳述:甲喜歡聽好話,所以甲就隻說好話給他人聽,投其所好)

第二:因為乙不喜歡聽不講究方法的批評,所以乙在批評別人時不會不顧方法。
(或者用肯定句來陳述:乙喜歡接受合適的批評方式,所以乙會在批評時注意方法)

注意其中微妙的區別就不難發現,都是用同一種處事哲學,但第二種用的標準比第一種要高,因為個人和社會的進步是需要批評的,但批評的方式極為重要。

這說明人的“欲”,即”喜好”需要調整,要隨認知和境界而提高,標準用對了,才使得這種處世哲學在實際應用中接近完善。 因此應將它的另一半找出來:己所欲之,慎施於人。也就是說在施於人之前,即使是滿足了自己喜好的言行也需要審視自己所用的標準。

如果你認同這個道理,就再進一步想想找出另一半的意義何在。

作為普通人,上述兩種情況的微妙差別無大礙,可能隻是生活中為人處世的小事情,但作為決策人就可能會影響多數人。若自身標準低,再依照這條哲理來製定管理他人的規則,就看不見決策的智慧。比如,在公共場合禁煙的問題,如果決策人有煙癮自己不喜歡被限製,再用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就難以製定出合理合情的規則,除非自己意識到了這一點,不斷反思,提高認知,接近真理。 再舉一例,幾乎每個人都不喜歡被人監督,不希望增加透明度,那麽是否該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來指導行為呢?如果無人監督,沒有透明度,就難以防範和杜絕錯誤的苗頭,所以應該是第二種態度更合理,即注意方式地去增加透明度和加強監督,即使你自己也不喜歡被人檢查。

本人的愚見是應將另一半合起來使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之,慎施於人

注:”己所欲之,慎施於人”是本人胡思亂想的構詞,若有人使用過,純屬巧合。

成長:

“愛人如己。耶穌說:「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

這裏的“律法和先知的道理”指的是舊約中耶和華吩咐祂的子民要『愛人如己』。

孔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消極的,是告誡你“不要去做別人不喜歡的”。

而耶穌說的是積極的,要去愛別人如同愛自己那樣,“你主動的愛他人,是依據你愛別人的意願去行,反過來別人也會以你對待他/她的方式來對待你。”


苗青青:

俺理解,耶穌所說相當於“己所欲, 先施於人”。 這個“己所欲”,比如我希望生病時有人能關心我,我就要先關心別的生病者,若希望別人禮貌待我理解傾聽我,就先要禮貌待人,理解傾聽別人。 希望別人為我服務,我就要先服務別人。

但是這個己所欲裏麵確實像你說的要慎重,不能什麽都“欲”。

這裏有個禁戒就是十誡。所以我們信神的人不能”欲”信別神,不能欲拜偶像或者把自己當偶像,不可妄稱神之名,不可不紀念安息日,不可不尊敬父母,不可殺人,奸淫,偷盜,做假證,不可貪戀別人的人和財產。

俺理解,除這些神定的界限而外的"己所欲,先施於人”應該都是好的。

不過這些標準是滿高的,需要神的力量幫助我們做到。 咱們努力學習共同進步吧!

謝謝小源分享,你寫的貼子不長,但是問題都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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