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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討論集 二

(2011-06-16 02:59:45) 下一個

謝謝每一位網友參加討論。

忠於職守需要一種精神力量的支持。 - 苗青青 -

執行戒嚴令的士兵,正是忠於職守的典範 - 山東山西 -

士兵執行任務也要有判斷力,區分誰是暴徒。 學生肯定不是, 他們沒有武器。 - 苗青青 -

• 你徒手包圍白宮一個月試試。。。 - 陽明 -

• 啥算武器?磚頭石塊算不?:))) - 山東山西 - •

學生不回學校,客觀上掩護了暴徒,誤傷難免了。可悲 - 翠花的酸菜

苗青青

這樣想想,你有個青春期逆反的兒子,一意孤行, 惹你生氣。但是,無論他怎樣,你都不你都不會想他死。 即使你氣得要死,甚至即使他殺了別人,你也完全不會想到他應該死。你會盡量勸說他,或者不理他。給他時間學習做人, 是嗎。

翠花的酸菜

是藥家鑫的父親。 89 春夏之交,折騰時間也忒長了,能用的辦法都用了(除了聖經)

山東山西

Every mother's son is innocent.Every mother's son is innocent.

所以不要拿母子關係來比喻。不能官二代犯罪就不死不行,自己的兒子就給他時間重新做人。

對學生已經夠寬容的了。好像死亡的學生,沒有一個被定為暴徒,都看作誤傷。在我個人看來,那些知法犯法的學生,違反戒嚴令,阻礙士兵執勤,襲擊執勤士兵,都應算作暴徒。如果做同樣的事情,學生算誤傷,而其他人則算暴徒,不公平。

苗青青

學生手無寸鐵,他們遊行,並非故意幹擾公務。如果這裏有你兒子,他那石塊扔一下,你就朝他開槍麽。

每個孩子的生命都一樣寶貴,不僅對他自己的母親寶貴,對我們無關的成人也一樣。我必須得把你兒子的生命看的和我自己的孩子一樣寶貴。 這個道理你同意不。

山東山西

他們遊行?“在戒嚴期間,嚴禁遊行”,你不讀戒嚴令?這不但是妨害公務,而且是公然對抗戒嚴令。

“並非故意幹擾公務”,“他那石塊扔一下”?這不是故意,怎樣才算故意呢?

你到底真的不知道對抗戒嚴令的後果,還是裝傻?

你今天可真是在胡攪了。

苗青青

一個國家最高的法律是憲法,憲法說公民有遊行示威的自由,戒嚴令若下令殺遊行公民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他該當何罪, 你說說。

陽明

公民有遊行示威的自由,但必須在合法前提下。沒有一個國家允許你非法遊行,妨礙公務。

如果你在美國做 64 學生同樣的事,看警察怎麽對付你。

苗青青

即使非法的遊行,也沒有國家會下令對遊行的人開槍,這也是執法人員尊重憲法權利的體現。

我們這裏就見過自發未經批準的遊行。沒有警察開槍的。

陽明

如果你遊行時攻擊警察或公務人員,我相信美國警察可不會和你講道理。。。。

苗青青

攻擊警察或公務人員,這個必須得有證據,就是真的攻擊了,警察的手段還有個相稱性原則的限製。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他是學生沒有武器,你有,他扔個小石塊兒,對你也無生命威脅, 對手裏隻有石塊的學生,他的遊行又是行使正當憲法權利的,你開槍就超出了相稱性原則允許的範圍。 這種執法不必要地導致生命喪失,執法嚴重不當。違反憲法允許的範圍。

陽明

你知道美國有多少案例警察不必要槍擊最後無罪?那些戰士是自殺的?。。。。。。

苗青青

糟糕的個案是有,但我們不是要學那最差的,而是學習正常合理的好的製度。那種個案他們今後也要改,我們為什麽要和他們的最差看齊,毫無道理。

陽明

正是因為美國保護執法者,美國沒人敢和警察叫板, 64 這樣的事不會發生。值得 TG 學習 。

苗青青

你這總結不合實際,美國警察不對遊行的人開槍,特別當遊行的是學生的時候。

陽明

俄亥俄州肯大槍殺事件你知道嗎?學生有豁免權?你要真是法律工作者,太悲哀了。

苗青青

我不悲哀, 我花時間就是要減少這些悲哀。人間的悲哀事太多了。

陽明

法律最重要是公平,學生沒有特殊權利,謝謝。

苗青青

法律最重要是公平,公平的內涵及豐富,其中包括對學生有特殊考慮。你為啥謝我,莫名其妙。

山東山西

你看到的是對抗戒嚴法嗎?沒有可比性。

苗青青

這是現實,戒嚴的時候遇到遊行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要用法理推斷,就是他有符合憲法的目的,你不能開槍。這是現實,戒嚴的時候遇到遊行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要用法理推斷,就是他有符合憲法的目。

山東山西

那你讀讀戒嚴法去,行不?讀完了再來說話,好不?求求你了:))) -

beingandtime

自打耳光: 戒嚴令和戒嚴法是一回事嗎:)

你太急了吧?讓她看戒嚴法相關法律知識,有助於她了解戒嚴令的嚴肅性和法律地位。有矛 - 山東山西 -

我也認為戒嚴令不符合正當程序,違憲也不合法。 -beingandtime- ♀ (0 bytes) (4 reads) 6/7/11

青青不要理會上麵這些,人家有任務在身,陪他們說話不值: - ) -beingandtime- ♀ (105 bytes) (19 reads) 6/7/11

我花點時間普法,不然他們不知道憲法。每個公民都應該了解憲法,這件事才應該宣傳。 - 苗青青 - ♀ (15 bytes) (13 reads) 6/7/11

• 難怪花姐他們稱你為律師: - ) -beingandtime- ♀ (0 bytes) (6 reads) 6/7/11

陽明

普法自己得先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1989 年 5 月 20 日

鑒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製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89 條第 16 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 1989 年 5 月 20 日 10 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具體戒嚴措施。

beingandtime

斷章取義了吧?由總理宣布,但是由什麽程序作出這個決定?

陽明

你用的最多的就是“我認為”,你的個人意誌不代表正確。你不妨把戒嚴令違憲的部分貼上 。

山東山西

是憲法授權給國務院的職權,就不勞你操心了 :)))

看客 2010

憲法並沒有授權給國務院下達可以采取一切手段的職權。

苗青青

從戒嚴到開槍這是完全兩個性質的行為。戒嚴期間有行使公民權利遊行的,完全不能成為戒嚴可以開槍的理由。

陽明

你不知道有人搶槍,燒公交車,殺害戰士?戰士的生命人性天使們總忽視。

苗青青

那也隻能對付那些真對警察生命構成威脅的搗亂者,對那麽多學生隨便開槍還是錯誤的。

山東山西

你真的是一個法盲。你多讀一讀有關憲法和戒嚴法方麵的論述吧。你那一點法律知識,還是留給你自己比較好。真心的。

先搞清楚“戒嚴法與憲法的法理關係”,再來說話,不遲 :)))

如果實在找不到, wiki 上麵就有。(搜索 戒嚴 wiki )

“再次,戒嚴法對社會主體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基於憲法的授權,並非違憲。戒嚴法通常規定,戒嚴期間限製或者取締有礙國家安全和軍事行動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請願、自由通信的行為,甚至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工作權、教育權、自由貿易權、財產權等等;相反政府有權采取一些強力措施管製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行使一些和平時期不可能享有的權力。戒嚴法的這些規定對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作了重新分配,關乎憲政體製的重大調整,表麵上看是對憲法內容的改動,但這並不屬於違憲,原因在於憲法允許在國家危急形勢下,由戒嚴法對憲法內容作出一定程度的改動。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實也是權宜之計,最終目的還在於使國家盡快擺脫混亂,早日恢複憲政秩序。所以在維護憲政這一點上,戒嚴法與憲法是一致的,區別僅在於發揮作用的時間和采取的方法不同。”

苗青青

• 維基的東西沒有權威性,什麽人都可以貼。不能拿看當依據。你要研究各國的憲法解釋和憲法實踐, 還有憲法的法理來明白戒嚴和公民基本權利之間的關係。

看客 2010

拜托,你去看看中國的戒嚴法是什麽時間出來的再講好嗎:)

山東山西

戒嚴令和戒嚴法是一回事嗎:)

戒嚴令裏麵說得很明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89 條第 16 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不是根據戒嚴法。

當時沒有具體的戒嚴法。從後來製定的戒嚴法來看,當時的戒嚴令也是適當的。

至於請她去讀那些有關戒嚴的法律知識,是針對她在無知地強調公民遊行權利的至高無上性。

看客 2010

當然不是一回事。戒嚴令中講的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就是違法的。

山東山西

違啥法了?最好直接給出依據。否則來回太多,占用版麵。

苗青青

違反憲法的公民遊行示威合法權利,違反刑法的量刑原則條款,違法憲法的國家機關權限劃分。

陽明

遊行示威“合法權利” -- 合法是一切前提。請出示具體條款,否則空口無憑就是喊口號。

苗青青

看來你真不是學法的,連一篇文章都看不懂名堂來。建議你回去多花點時間學習,減少上網。

陽明

你如果是學法的,那真是悲哀。別以口號代替法律,在哪國都行不通。不知道你這樣的學習 -

苗青青

好吧,那就接著普法。 89 年六四戒嚴令規定:“在戒嚴期間,發生上述應予禁止的活動,

公安幹警、武警部隊和人民解放軍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強行處置。”

作為北京市長簽發的命令,它違反了下列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條文: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阻礙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執法行動,若構成犯罪,最高刑不過三年徒刑,罪不至死。

違反了憲法裏關於公民有遊行示威權力的條款。

違反了憲法裏關於一切立法權歸全國人大的條款。

具體條文呢,你要勤快點兒,自己去憲法裏查,不要事事都得別人教給你!

因為它的違法性,所以六四後全國人大行使立法權製定了新的戒嚴法。

新法規定:戒嚴期間,隻有當麵臨暴力襲擊、暴力抗拒或暴力威脅等緊急情況,而且使用警械無法阻止時,才授權執勤人員使用槍支(第二十八條)。至於其他非暴力違抗戒嚴令規定的情況,如非法進行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聚眾活動,非法佔據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場所煽動進行破壞活動,衝擊國家機關或者其他重要單位、場所,擾亂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哄搶或者破壞公私財產等等,在阻止無效的情況下,全國人大隻授權執勤人員使用警械強行製止或者驅散,並未授權其使用槍支(第二十六條)。

看出名堂來了嗎,就是說對付遊行的學生不能使用槍支!

全國人大這個立法行動就等於默認:六四時總理命令北京市長發布的戒嚴令授權采取“一切措施”是不對的,所以改了。

就是說全國人大已經在法律上給六四一個說法了,開槍不對,開槍違法。這回你明白了吧。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你要執行公務也要好好研究自己國家的法律,不然會說錯話,你今天說的話,為警察開槍辯護,都直接違法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所以你一定要回去好好認真地學習,。 再來跟人辯論問題。明白了嗎。

我這裏都淩晨五點了,我還有工作明天,所以我不再奉陪你了。

陽明

• 你說的兩條法律根本已不適用,再貼駁的內容,1981年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法律規定,在軍事行動地區,軍人不得殘害無辜居民,違者處以刑罰,嚴重者可判死刑。

---- 如果居民有違法行為,還是無辜居民嗎?還適用嗎?

阻礙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執法行動,若構成犯罪,最高刑不過三年徒刑。

------ 如果威脅到戰士生命,這條還適用?

苗青青

法律是講時效的。 89 年有效的就是這個刑法。 你說的那寫特殊的例外,采取特殊行動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證明你的情況是怎麽個特殊法。才能個案確定,一般原則不能輕易違反。

陽明

警匪槍戰時傷及無辜,別的國家沒有?搶奪軍械殺害軍人你的兩條法律還適用?

苗青青

人證物證俱在,情勢危急警察生命,你可以辯護說例外情況,但你要說幾百個學生都是這樣死的,令人極其懷疑。

所以連全國人大都覺得作為原則,對學生動槍是錯的,新的戒嚴法不允許了。這還不明白嗎。 你要再不明白,直接去找全國人大代表給你解釋去,他們有向政府解釋立法的義務。

陽明

戒嚴令既然發布了 , 就是現行有效的法令 , 違反的難道不是違法 ?

苗青青

法律秩序是有高低效率等級的,下位法,北京市另不能違反上位法國務院的法規,同理,

國務院的法規不能違反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包括刑法,這些法律又不能違反法律製度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89 戒嚴令違反了當時有效的刑法,憲法,他就是違法的,是當時政府決策者犯下的錯誤。因此而帶來的財產損失,公民應該可以根據全國人大製定的行政訴訟法狀告政府,並請求政府按照國家賠償法給與賠償。

因為涉及到違憲問題,一般在別的國家是在憲法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我們國家沒有憲法法院,但可以提請全國人大的法律委員會做違憲審查,這個應該是立法法裏麵有規定。

考慮到 64 是一個特殊的事件,全國人大設立一個經人大批準的專門的賠償訴訟法庭來研究出一些具體的賠償原則和標準,對於解決二十年來懸而未決的問題極有好處。死者亡靈可安息,家屬得到公平的賠償,變雙方對立為雙方和解,這個辦法最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以後人心平了,攻擊謾罵政府的言論自然消失,或大大減少。 良好的法律製度和完善的司法體製以及他們的有效運作是現代社會穩定工具。軍車坦克是永遠不可能帶來對內穩定的。

陽明

你說了半天違法 , 就是說不出違反哪一條憲法 ..

苗青青

我現在沒時間,你不會勤快點自己搜搜麽,怎麽這麽沒用呢。
 
注:後來,我給楊明網友寫了一篇新文,引證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謝謝山東山西和楊明網友的討論,雖然我們觀點不同,但你們促使我做了更細的研究和思考。也借機謝謝大家踴躍參與討論。

談談六四戒嚴令的違法問題和解決辦法: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1106&postID=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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