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愛情婚姻探討信劄

(2011-02-07 03:42:28) 下一個

愛情婚姻探討信劄

GF 你好,

謝謝你的好意。 但我不得不說我不同意你信裏的觀點。

我對聖經的理解是:馬太福音說, 神所配合的, 人不能分開。太 19:6 可 10:9 。

現實中有不是神配合的婚姻,我給你舉了聖經裏的例子。 上帝命令猶太人離開外邦人,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裏那些回歸耶路撒冷的人都照上帝的命令和外邦人離了婚。

我也認為這個命令今天仍然適用,不是按表麵去理解,而是取核心原則:對於那些持守敵對上帝的價值觀而又不肯稍加改變,以至於矛盾不可調和的人,神允許這樣的配偶離婚。

現在, 我們要問的問題是:一個人如果主要為了找到身份戶口工作的目的結婚, 心中沒有對對方足夠的愛, 這樣的婚姻是神配合的麽。若連他自己心中都有疑問,這才是使人不能真正相愛的最根本原因。保羅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羅馬書14章23節。 一個人欺騙自己的心是早晚要出問題的, 婚姻也長久不了的。

神會讓人急急慌慌沒有時間思考就結婚麽, 你說這是不是欺騙, 是不是錯誤。愛我們的神會這樣的配合婚姻麽。如果這樣理解神, 才是褻瀆神。所以, 我認為這樣結合的婚姻不是神所配合的。

耶穌說我們的義務是 “神所配合的, 人不能分開”。就是說, 人的義務僅止於此。不是神配合的就沒有這個義務。你原是學法律的,應該懂得這樣的理解是符合法律解釋原則的。罪行法定, 沒有明文禁止的,就都是允許的。

因此,你所引的另外那些經文不能適用這種非神所配合婚姻的情況。 這些是我和你對聖經的理解有分歧的地方。

當然,我完全同意,即使不是神配合的婚姻, 如果以後誠心努力,能達到真誠相愛, 也是非常值得珍惜的婚姻。 沒有人無故認為分開會比不分開對家庭更好。但是, 這要看婚姻雙方個人的心態行為和承受能力,上帝之所以給人自由選擇婚姻就是因為每個人的承受能力有區別, 別人不可以強求他們, 而應該尊重他們的感受和需要。這才是上帝的寬容和大愛。

如果他們的愛不足以協調拉近彼此的價值觀彼此的適應而導致矛盾不可調和, 怎麽處理呢。 這種因為無愛也無價值觀的協調形成的, 本不是一個神配合的婚姻, 卻硬通過法律的手段綁在一起,這個婚姻實質上就成了囚禁二人的監獄,使一個人成了另個人的奴隸,或者二人互為奴隸。 婚姻中人如何對待“婚姻中的奴隸”,這個申命記15章12/15節耶和華神說:

15:12  你 弟 兄 中 , 若 有 一 個 希 伯 來 男 人 或 希 伯 來 女 人 被 賣 給 你 , 服 事 你 六 年 , 到 第 七 年 就 要 任 他 自 由 出 去 。
15:13  你 任 他 自 由 的 時 候 , 不 可 使 他 空 手 而 去 ,
15:14  要 從 你 羊 群 , 禾 場 , 酒 榨 之 中 多 多 地 給 他 。 耶 和 華 你 的 神 怎 樣 賜 福 與 你 , 你 也 要 照 樣 給 他 。
15:15  要 記 念 你 在 埃 及 地 作 過 奴 仆 , 耶 和 華 你 的 神 將 你 救 贖 。 因 此 , 我 今 日 吩 咐 你 這 件 事 。
聖經中這個處理原則反映出的是神的仁慈, 給這兩個人囚禁的人仍有未來自由幸福的可能和機會, 赦免他們原本所有的義務。 同樣的話和原則舊約裏反複出現過,耶利米書34章14節, 出埃及記12 章12節都說了同樣的意思。

這樣理解和應用聖經不是光看外表的文字本身, 文字隻是個符號, 應該看的是關係的本質。聖經文字背後的精神,意圖為何。

另一個重要的方麵是,聖經要求人順從心裏的聖靈,就是自己的良心來判斷和理解經文的意思是什麽,做一個對神誠實的人。否則, 不順從自己內心的聖靈而隨便曲意順從別人才是大罪。

太 12:31 所 以 我 告 訴 你 們 , 人 一 切 的 罪 , 和 褻 瀆 的 話 , 都 可 得 赦 免 。 惟 獨 褻 瀆 聖 靈 , 總 不 得 赦 免 。

人隻能給別人建議, 但不能充當他人心中的聖靈。 思想的改變需要的是神的聖靈親自在一個人心中做工才行。

所以我們才有國際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八條, 要求國家保護每個公民有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十八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隻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製。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國際條約所以有了這一條, 就是因為人類曆史上屢次出現同一本聖經, 不同的理解的情況。馬丁。路德因此與羅馬天主教決裂了。那是他按照他自己的良心誠實理解聖經的結果。恰恰因為他對聖經的解釋與天主教有區別,才有了宗教改革運動。

曆史後來的發展證明, 天主教的理解, 追究別人而不追究自己的行為,出賣贖罪券聲稱能為人赦罪的方法, 是自己奪了上帝的權力,在別人生命中取代上帝的角色,完全錯誤的。

上帝是人人都要敬畏的, 人永遠不可能成為上帝。

因此後來,現代國家的憲法都有了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這一條作為每個公民平等的權利。 新教改革以後,提倡聖經人人有權自己讀,自己領受, 建立個人與上帝間直接的關係,不再依賴於某個很可能靠不住的教士,或者教皇。教會敬拜和聚會共同學習是神的要求,但這不是為了使某個人對聖經的理解絕對化和神話, 教士牧師也有不斷依照聖靈對他的引導不斷加深理解聖經的義務。

一個人可以主張自己對聖經的見解,但如果強迫別人接受你的見解就構成了違反他人憲法權利和人權條約權利的罪行。給別人提供自己的理解做為她可以選擇接受的信息是好的, 但以自己的理解取代聖靈對別人的啟發和帶領卻是錯的,這個度的把握是考驗人智慧的。

耶穌差聖靈來,是為了“叫世人, 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為罪,是因他 們不信我。為義,是因我往父那裏去,你們就不再見我。為審判,是因這世界的王受了審 判。約翰福音 16 章 8-11 節。

“隻等真理的聖靈來了, 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 他要榮耀我,因為他要將受於我的, 告訴你們。 13-14 節。

這些說的都是神在人心裏作工,使人認識真理, 認識自己。決不是別人強迫他或她接受某一種認識。常常是,傳福音的人自己尚做不到神的要求,如何可以強迫說服別人接受他所說的呢。所以人都要謙卑依靠神, 不能單依靠自己的聰明。

還有,行善這件事在信仰生命裏的份量有多少。人為什麽會有愛呢,人是靠基督的愛感動激勵而活出愛,而不是靠追求善行就可以多行善的。 這是馬丁。路德與天主教在聖經理解和教義上的根本分歧。 他們對於聖經基本思想的意見都不同, 教皇強迫路德服從他們, 結果隻導致曆史的錯誤, 而不是真理的勝利。最後還是教皇在人們覺醒的壓力下廢止了出售贖罪券的作法。 這個教訓是今天我們要避免的。

你的指控說, 別人故意不順服神, 那是你的論斷。每個人都隻有義務順服良心或者聖靈對他自己的引導得出的對聖經的理解,沒有義務服從你個人對聖經的那種具體理解, 如果他的心不認為那是符合聖經的。

人最重要的是認識自己的錯誤,向神承認自己已經意識到的錯誤,並且避免未來重蹈覆轍。一個人的錯誤是什麽, 如何改正, 那是他自己的心首先要能認識領會,才能把後悔變成行動的, 別人不可以替他作選擇決定, 讓他的自由意誌和理智完全發揮作用, 這是神向來的美意。

人不是靠善行多而稱義的, 在神眼裏, 人的善行都是很少很少的, 但他通過基督的愛來感動我們的心,以至人在一定程度上願意為愛而愛。 但人仍不能自稱為善人。

引一段馬丁路德”論稱義”的文章, 他對人性的觀察和稱義的原則代表他對因信稱義的理解:

“一次一個羅馬教神父和我辯論時說,惡行既使人定罪,所以善行能使人稱義。 我回答他說, 你的這個論點毫無價值。 你所說的善行和惡行, 彼此並無關連。 惡行是完全壞的, 因為他們是從一個壞透了的心發出來的。 善行卻不是徹頭徹尾地好。 即使在一個正直的基督徒身上,也找不出完全的善行來。 因為他們是從那稍為從罪惡中恢複過來的微弱順服發出的。 無論是誰,隻要他能從心裏說, 我是一個罪人, 而上帝卻是公義的, 或在臨死時誠懇地說:主耶穌基督啊, 我把我的靈魂交在你的手裏,他就可確信自己被上帝看為義, 而決不是一個輕慢上帝,專靠自己善行的人。”

這本書書名是:馬丁。路德文選, 社科院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這段話出自142頁。

所以, 我對於你說的, 擔心某人的行為不夠好因此他的救贖不保險的說法不能同意, 是因為在因信稱義這個原則問題的認識上, 我讚同馬丁路德的說法, 不讚同你的。

這就是我對聖經的理解, 人最關鍵的是學習理解聖經, 並努力順服自己心靈所理解的聖經要求。 每個人如何做基督徒,是自己的自由學習選擇過程,各人自己對神負責。我們要做的是學會尊重別人的良心和他們按自己良心引導所領受的真理以及在此基礎上所作的選擇, 不要以為你我自己所說所想都是絕對真理。 我們也隻是人, 同樣有人的理解局限, 有些理解正確,有些可能理解錯誤。

這是我自己的理解, 僅供你參考思想。

願神祝福你帶領你得著更多啟示。

[ 打印 ]
閱讀 ()評論 (2)
評論
苗青青 回複 悄悄話 回複虔謙的評論:

謝謝你,這是我和朋友的討論。
歡迎你分享有關文章。
虔謙 回複 悄悄話
有一篇東西,過一陣和你分享。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