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民周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4日11:47
但願人們痛定思痛,以毒奶粉事件引發的廣泛民意為契機來完善食品安全方麵的法律製度,並推動整個社會的法治化進程。
撰稿·滕彪
2008年9月11日,甘肅省衛生廳首次披露該省內59名嬰兒因食用三鹿奶粉導致腎功能不全、1人死亡。隨後,在全國很多省市都發現多個相似病例。在三鹿嬰幼兒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汙染被曝光之後,伊利、蒙牛、雅士利等20多家品牌的奶粉和液態奶也被檢出三聚氰胺。隨著被發現的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的增加,“三鹿門”引起震驚,食品安全問題再度受到巨大關注。
各方紛紛作出反應:企業召回有毒奶粉、發布聲明,受害者退貨、索賠,政府抓捕涉案人員、免職相關官員、停止食品類生產企業國家免檢、布置質量大檢查,公眾的批評和反思還在持續。
毒奶粉事件有政治、經濟、道德文化等層麵的綜合原因,構成這一事件因果鏈條的,有個體奶農、奶站,奶粉企業的各級主管,有行業潛規則的製定者,有管理部門的官員。從法律的視角,各方的關係如何?有關人員、企業和管理部門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三鹿罪與罰
三鹿奶粉危害了全國至少數以千計的嬰兒的健康乃至生命,在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三鹿集團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依照現有的信息,三鹿集團可能放任奶農添加三聚氰胺。如果查證屬實,則三鹿集團觸犯了刑法第144條,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 ”,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即使三鹿在8 月前對有害原料毫不知情,那麽8月以後仍然繼續生產並銷售有毒奶粉危害嬰兒,而且明知奶粉有毒還不緊急召回,根據刑法第144條,構成故意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無論哪種情況,按照單位犯罪的兩罰製,對單位判處罰金之外,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同時承擔刑事責任。
退一步講,即使毒奶粉是奶源所致,三鹿集團沒有主觀犯罪故意,三鹿集團有關責任人檢測不嚴也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134條,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所謂規章製度包括國家發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企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製定的安全生產、工藝技術、安全管理等方麵的規程、章程、條例和辦法等,也包括那些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反映了生產、科研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並被長期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
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因食用有毒奶製品而導致結石等疾病甚至死亡的受害者,生產企業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顯而易見的。
上下遊責任
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還沒有證據表明超市等奶粉零售單位有明知奶粉有毒而銷售的行為,因此不構成銷售有毒食品罪。但是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的規定,如果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在賠償受害人以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目前在三鹿門事件中被抓的絕大多數是普通奶農。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質的檢測指標,向出售給三鹿集團的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應受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明知有毒而故意添加,有關原料提供者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但必須指出的是,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應該是生產者和經營者,而不是原料供應者。從法律角度,奶農與產品質量沒有關係。奶粉製造商與消費者是一個合同關係,與奶農是另一個不同的合同關係;如果質量不合格,奶農應該承擔對奶粉生產企業的違約責任;而質量檢測是生產企業的事情,政府也負有質量監督之責。如果三鹿發現奶農供應的牛奶質量不過關,應該拒收或退貨,而絕不能在最終消費者出了事之後,把責任一股腦兒地推給原料提供者。
企業之外
在毒奶粉事件中,根據目前的情況分析,顯然有質檢、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或者故意隱瞞事故不上報,導致受害區域擴大,受害人增加。如果查證屬實,有關人員將構成瀆職犯罪,應根據刑法第397條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政府機關因為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擔責任,“三鹿事件”不是第一例。2004年安徽省阜陽劣質奶粉係列案件中就有當地工商局工作人員因瀆職而受審。
國家質檢總局作為食品安全的法定檢驗監督機關,對食品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早在2004年阜陽毒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就被檢出不合格,全國停止銷售,但這件事的追究卻戛然而止,不久質檢總局和藥監局等機關聯合為三鹿奶粉發文,允許銷售。2007年“美國寵物食品檢出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後,國家質檢總局聲稱檢查了嬰幼兒奶粉等12類的80 0批次食品,均未檢出三聚氰胺;2008年6月,質檢總局抽檢了嬰幼兒奶粉,認為部分質量較好的產品中,三鹿名列第一。而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後,質檢總局幾天之內就檢驗出22家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生產企業,由此看來質檢總局不是沒有能力檢驗,而是沒有認真履行職責。2008年6月,就有湖南患者瞿先生投訴到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但沒有得到重視。以上信息表明,質監總局有關責任人即使沒有徇私舞弊,至少也是玩忽職守,觸犯了刑律。
從2002年起,國家質檢總局正式啟動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質檢總局核發了三鹿集團的生產許可證,收取了許可費,卻沒有有效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最終釀成惡果。三鹿集團的產品長期被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為“國家免檢產品”,意味著拿自己的信譽給三鹿做擔保,現在三鹿集團出事了,沒有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道理。同樣,河北省和石家莊市的官員,如果查實嚴重失職瀆職,也應該視情況承擔法律責任。
至於那些毒奶粉的廣告代言者、製作節目吹捧三鹿的傳媒機構(所謂“1100道檢驗檢測”)、給無良企業頒證授獎的機構、封鎖消息的人士、知情不報的醫生、弄虛作假的專家……除了可能的法律責任之外,恐怕更要承擔道德責任。在中國的轉型時期,法律的視角是極其重要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既需要信仰、心靈、道德力量的支撐,更呼喚一個使法治能夠健康運行的整體環境。但願人們痛定思痛,以毒奶粉事件引發的廣泛民意為契機來完善食品安全方麵的法律製度,並推動整個社會的法治化進程。(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