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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問題

(2008-02-22 03:23:56) 下一個
聯合國國際法院一位英國法官Rossalyn  Higgins在她的著作“Problems and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書中闡述了一個核心觀點:國際法不是一套固定不變的規則, 它是一個動態的, 規則製定和變遷的過程,a dynamic rule-making process. 

國際法的淵源有三類, 國際條約, 國際習慣, 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另外,司法先例和廣為接受的專家思想也可做為確定規則的輔助手段。  國際條約和習慣規則如有衝突,何者優先適用,沒有一定之規,要因具體情況確定,比較多的可能是後法優於前法。

在一個法律問題上的國際習慣是什麽, 要從曆史過程和各個國家的實踐, 包括他們的行動state practice,和所持的法律觀念 opinion juris中尋找確定.  

2月17日塞爾維亞的科索沃宣布獨立,是一個檢驗聯合國憲章中2.7條不幹涉一國內政原則如何解釋的新案例。對此, 各國各持什麽態度, 發表了什麽樣的聲明,將來會在外交場合和國際組織采取什麽行動, 直接影響著將來明確規則的形成。 

在一位網友的搏客裏看到中國學者的有關文章,收藏在這裏。
 

俞力工:科索沃今日將宣布獨立

來源:謝盛友的搏客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php?blogID=32384

 今日科索沃將宣布獨立。預期中,美、英、德、意等國將會率先給與國際承認。俄羅斯普京總統則指出,科索沃獨立是個“愚蠢、危險行動”。為說明該問題的前因後果,茲重新刊登去年初拙作一篇,以供參考。

科索沃問題的法理與情理 

最近,聯合國所委派的協調科索沃問題特使、芬蘭前總統阿赫蒂薩裏(Martti Ahtisaari)表示,他對解決科索沃問題作出的建議,將待本月塞爾維亞議會選舉結束後,正式提出。        

眾所周知,塞爾維亞的態度一貫是“除了科索沃的宗主權之外,什麽都可談”;而科索沃一方,則是“不獨立,什麽都免談”。在此基礎上,阿赫蒂薩裏要想兩全其美,實比登天還難。科索沃雖然是個彈丸大小的地區,但牽一發動全身,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關係到一個主權國家的領土是否可以分割、是否可由聯合國作一裁決等等重大原則。如果貿然造成先例,不止是立即對周邊國家的穩定造成影響,存在了350年的“主權不容幹預”的國際共識也就從此徹底推翻,甚至於,今後任何國家的領土主權都隨時會受到挑戰。以下,就科索沃獨立訴求所涉及的法理、情理、政治、經濟問題,逐一加以探討。

科索沃問題的法理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協定確立了“主權不容幹預”原則之後,輾轉數百年的國際實踐,再經《聯合國憲章》的明文規定,已成為國際交往的普遍原則。此後,除了殖民地的獨立運動之外(注一),所有國家的分離運動或獨立運動均視為內政問題,外界非但必須保持中立、不得幹預,甚至在某一爭執方經過抗爭、取得實際有效獨立地位後,第三國為回避幹預內政嫌疑,還不得過於急切地與新獨立國建立外交關係或給予國際承認。就一般國際準則,國際社會應當在爭執方達成分離協議後(如捷克斯洛伐克與蘇聯的分裂)、或中央政府放棄對分離方采取武力手段後(如厄立特裏亞),方允許給予新國家國際承認。        

就前南斯拉夫的分裂而言,嚴格說來主要是外國幹預的結果。早在其加盟共和國提出獨立主張之前,美國國會便於1990年11月5日通過所謂的“對外行動授權法”(Foreign Operation Appropriation Law),要求南斯拉夫6個加盟共和國分別舉行選舉,且其結果必須得到美國政府的認可,否則在6個月內,將“撤銷一切援助、中止貿易往來和斷絕信貸關係”。該法律通過後不久,11月27日《紐約時報》即援引一位中央情報局高官的預測,“該法律將導致南斯拉夫的血腥內戰”。果不其然,同年12月23日斯洛文尼亞便通過選舉、決定獨立一途,並於1991年6月25日與克羅地亞同時正式對外宣布獨立,而從此之後,便與中央政府發生軍事衝突。繼該兩加盟共和國宣布獨立後,接踵而來的便是推展得更為激烈的波斯尼亞分裂運動。之所以激烈,原因之一是,其“伊斯蘭教徒”多數是奧斯曼帝國統治時期皈依伊斯蘭教的塞爾維亞族(注二),其人口比例至多占該加盟共和國的40%。他們突然間要求獨立出去,自然不會為本地約占30%的其他塞爾維亞人與占20%的克羅地亞人所同意;其二是該獨立運動一開始就有阿拉伯國家與土耳其的軍事援助,因此前南斯拉夫政府理所當然地支持該地區的塞爾維亞族,同時克羅地亞也毫不猶豫地盡量擴大在波斯尼亞的勢力範圍;其三是波斯尼亞的族群通婚頻繁,住居混雜,早已形成無法分割的百衲圖。然而1993年經聯合國特使萬斯/歐文(Vance/Owen)提出“分裂為十塊”的建議後,各族群便為了及時擴大勢力範圍而大打出手。        

巴爾幹的局勢雖然混亂,其性質卻極其明顯地屬於一個主權國家的內政問題。然而遺憾的是,大多西方國家完全不顧國際法規定,不約而同地直接或間接給予分離主義者各種形式的援助、支持與鼓勵。其所采取的辦法,不外是製造對中央政府極其不利的輿論(如種族滅絕、集體強奸、萬人坑、擬定“鐵蹄”作戰方案等等);二是慫恿這些地區獨立,而後盡快給予國際承認。如此這般,便把原屬內政的事件當作“國際軍事衝突事件”來對待,並憑借此“理由”,對塞爾維亞人進行單方麵的軍事和經濟製裁。為了在法律上自圓其說,歐洲聯盟於1991年8月27日通過自己設立的“巴丁特委員會”(Badinter Commission),繞過聯合國與國際法規定,擬定了一個“巴丁特規則”,即“支持社會主義國家的加盟共和國獨立,且同意這些新國家維持原有的行政區”。這意味著,歐盟擅自製定國際遊戲規則,一方麵片麵袒護多數民族的獨立運動,同時卻犧牲少數民族的獨立權益。若幹歐、美法律專家似乎意識到這種手段還不足以充分保證“巴丁特規則”的付諸實施,甚至還提出巴爾幹的分離主義運動“隻允許一次的分離”…。總而言之,作為主權國家的南斯拉夫,就在如此極其孤立的環境下,遭到殘酷的對待與肢解。所謂“孤立”,自然是指當時的俄羅斯出於對西方經濟援助的殷切期盼,而無暇照顧巴爾幹問題;而中國,彼時則仍舊陷於國際孤立中不可自拔。至於美國與歐洲,雖然都有乘勝追擊的衝動,但前者的戰略目標明顯是“在歐洲範圍內,盡快建立對自己有利的新秩序”;後者,尤其是德國與奧地利,一是出於懲戒世仇(塞爾維亞)的衝動,二是在冷戰頓然結束、茫茫不知如何反應的當頭,盲目地跨上了美國的戰車(注三)。         

“巴丁特規則”雖然暫時給自己穿上了一件“法理”的新衣,也妥善地把一個個加盟共和國扶持為獨立國家,但緊接著要麵對不具有“加盟共和國”地位的科索沃省的獨立訴求時,問題就相當棘手了。尤其是,1999年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在沒有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對前南斯拉夫進行了長達79天的空襲、投擲了4個廣島原子彈當量的炸彈後,固然成功地迫使前南軍隊撤離科索沃省,其後又成功地推動安理會第1244號決議的通過,來為自己的非法軍事行動“漂白”,但是,此後所出現的新情況卻是:科索沃事件,已不再是個能夠讓大家蒙在鼓裏、幕後操縱的“黑箱作業”,而是由聯合國正式出麵、依據現行國際法來尋求解決辦法。換言之,國際社會必須在“國家主權不容幹預、領土不容分割”的基礎上麵對科索沃問題。        

根據安理會第1244號決議,聯合國所委托的北約組織管理當局有義務解除科索沃解放軍的武裝。這點,北約沒有執行,相反地,倒是把該武裝組織提升為科索沃自衛軍的地位。根據決議,前南斯拉夫政府準許遣返警察力量、維持科索沃的治安。這點,在美國反對下沒有執行,相反地,卻在北約軍事當局的眼皮下,讓科索沃的極端分子與科索沃解放軍把20萬塞爾維亞居民(目前僅剩10萬人左右)驅逐出科索沃。根據決議,國際社會重申“尊重南斯拉夫領土主權之完整”。這點,北約事實上已與歐盟一道,把科索沃轉變為一個“獨立國家”。此外,還以第1244號決議第11條第 e款“加促政治過程以決定科索沃未來之地位”的條文為借口,來為科索沃的獨立前途鋪路(注四)。問題是,聯合國本身,無論根據任何法律都不具備支配會員國領土主權的職權;此外,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委任阿赫蒂薩裏特使處理科索沃事務時,也不曾給過他“促成科索沃獨立”的任務。如今,果真阿赫蒂薩裏於塞爾維亞議會選舉結束之後提出“科索沃獨立”的建議,則意味著聯合國本身踐踏自己的《憲章》。然而,為了回避此“紕漏”,阿赫蒂薩裏將可能采取的“折中辦法”是:提出一個模棱兩可的“有條件獨立”建議,即給予科索沃一些時間,以 “滿足國際社會所期待的維護少數民族權益和完善民主法治的條件”,而後再爭取國際社會的國際承認。        

 不言而喻,這麽做,明顯是對“尊重主權完整”的國際法普遍原則與1244號決議的赤裸裸破壞。就近而言,科索沃北部毗鄰塞爾維亞的塞族居民就可能要求獨立,或要求與塞爾維亞合並。其次,從前南斯拉夫分裂出去的馬其頓及黑山兩國,甚至塞爾維亞南部,都有許多阿爾巴尼亞人口,一旦他們也效法科索沃要求獨立將如何處置?科索沃本身失業率超過50%,人口中也有不少具有建立“大阿爾巴尼亞”的衝動。一旦他們提出與阿爾巴尼亞合並的要求,必然會引起整個巴爾幹地區的動蕩。西方陣營裏,西班牙也可能提出反對。若非如此,其巴斯克獨立運動便大可援引科索沃的先例而堂而皇之提出獨立要求。除此,俄羅斯,將可能按同一模式推動格魯吉亞境內的南奧塞梯與阿布哈茲的獨立,以及,也將推動摩達維亞境內的特蘭西瓦尼亞的獨立。其它地區,別說是台灣、新疆、西藏,包括美國的夏威夷、得克薩斯州,甚至任何宗教、文化團體都可據此前例推動獨立運動。這樣的世界,不論是否正式修改國際法,是否能夠取得新的法理依據,肯定是個弱肉強食、超級大國渾水摸魚的叢林世界。科索沃問題的情理        

科索沃對塞爾維亞人而言,是個神聖的文化發源地(注五),其上千年孕育的情感,相當於中華民族對待陝西省。二十世紀初,塞族人口比例還占此地的多數,但經過阿爾巴尼亞族的大量移民、高生育率和不斷的排擠(二戰期間阿族人還協助德國占領軍驅逐塞人),到了九十年代,阿爾巴尼亞人口已超過全省的70%。九十年代前(注六),阿族人還僅僅著眼於爭取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其後眼看國際社會有意肢解南斯拉夫,便提出了獨立要求並成立科索沃解放軍進行武裝鬥爭。當某些國家提出“人口多數”作為支持科索沃獨立的依據時,顯然忽略的是,大多國家的局部地區都有少數群體構成多數人口的情況,但這現象並不足以成為爭取獨立的充分條件(注七)。還有人著眼於塞爾維亞人口隻剩下10萬人,因此認為不值得為如此少數人口讓聯合國與歐盟鬧得人仰馬翻。這種想法也顯然忘了正是因為阿族一方濫用暴力,反映出其缺乏基本立國條件;同時,“維護人權”還是北約組織對南斯拉夫進行狂轟濫炸時所提出的冠冕堂皇理由。如今,持雙重標準縱容阿族一方的暴力行為,無異於鼓勵大家采取暴力手段達到獨立目的。至於塞爾維亞,除了經受全麵的戰爭破壞、長期經濟製裁和政治孤立之外,還必須先後容納上百萬來自各個新獨立地區的塞族難民。數天前,報載“聯合國為了迎接科索沃的獨立,又未雨綢繆地在塞爾維亞南部毗鄰科索沃地帶,規劃了可容納6萬塞族新難民的難民營…”。        

目前科索沃地區僅存的10萬塞族人口(經民族清洗,阿族人口已達95%左右),多居住在受到聯合國維和部隊保護的隔離區。盡管如此,每年在暴力威脅下喪生的塞族人仍有400人之多。無論是設在倫敦的“維護少數權益小組”(MRG),或“人權觀察組織”,均多次指出,“在歐洲範圍內,少數族群在如此恐怖的環境中求生存,可謂之獨一無二”。極具諷刺意義的是,當1999年北約部隊與聯合國專員進入科索沃之時,其不可一世的氣態有如進駐戰敗國。如今,當20萬塞族人口陸續被趕走之後,占絕對優勢的阿族人口卻把維和部隊視為“殖民統治者”。其實,科索沃解放軍曆史上就有與德國納粹勾結的傳統,其成員中又潛伏者大批犯罪集團分子。如今該地區還沒獨立就已成為販運西亞毒品的最大歐洲中轉站,往後更可能與素有“歐洲貧民窟”之稱的阿爾巴尼亞一道,成為歐洲地區最大的安全隱患。

科索沃動亂的政治與經濟因素        

鮮為外界所知的是,美國以北約駐軍名義,在科索沃烏羅瑟瓦奇市(Urosevac)附近所建立的軍事基地是美國自越戰結束以來在海外所建的最大軍事基地。基於上述所提到的塞爾維亞當局的態度,可以預料塞族據理、據情、據法永遠不會承認科索沃的獨立。這意味著,國際上“抑強扶弱”的背後,往往隱藏著使軍事幹預永恒化的動機。如果美國誌在對歐洲聯盟所推動的“共同的安全與外交政策”進行幹擾,同時又一並打擊俄羅斯在斯拉夫世界的影響力,借肢解南斯拉夫建立軍事據點不失為戰略部署的一步好棋。       

 從克林頓總統提出的“危國不入”(failed state)概念,到布什擬定的“隻打具有支付能力的敵人”的“布什法”(Bush’s Law)看來,無論是阿富汗(注八)、伊拉克,甚至科索沃,與一窮二白的朝鮮對比之下,都具有重大經濟利益。科索沃占地雖小,其褐煤、鉛、鋅產量均高居歐洲地區的第二位。除此之外,金、銀、鉻、鎳都有極大的開采價值。因此,“臨時管理當局”接收科索沃的行政管理之後,便展開了將國有、集體企業“民營化”的工作。據估算,如果將所有540個工礦企業悉數招標出售,將會帶來100億美元的收入。迄今,在一位德國專家(Joahim Ruecker)的籌劃下,已完成了120個企業的轉型工作,並為行政當局帶來了1億多美元可供支配的進帳。        

無論科索沃問題的事態發展原因為何,且暫時撇開區域性糾紛不談,冷戰結束後一目了然的是,美國嚐試著對國際秩序進行全麵的改造,而最為重要的領域,即是對國際法的“主權不容幹預原則”進行幹預,其中,既包括以“維護人權”、“人道主義幹預”為由,對主權國家的內政進行幹預;一是“采取造成既成事實的辦法,分割主權國家的領土”。科索沃事件不過是這兩種手段的結合運用(注九)。        

至於歐洲聯盟,在肢解南斯拉夫的過程中,很不自覺地充當了美國的打手,因此把自己置於進退兩難的地步。所謂“進”,係指歐盟一旦意識到美國走得太遠,便以反對戰爭的立場,把脫韁之馬、涉入伊拉克戰爭的美國再度拉回聯合國的框架。然而,一旦設法利用國際法和安理會來約束美國,卻又對自己淌入巴爾幹的渾水、親手破壞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先例無法自圓其說。安理會自不待言,近二十多年始終扮演著替美國的顢頇行為一再背書的角色。長遠看來,曆屆安理會理事國如果不潔身自好,僅僅著眼於小生意人的短線交易,有朝一日任何過去錯誤投擲的讚成票都可能成為自己喪失主權的“法理依據”。2007/01/19 

(注一)殖民地之允許獨立,主要原因在於殖民主義帶有嚴重種族主義歧視和掠奪資源目的;


(注二)西方媒體所宣傳的波斯尼亞“伊斯蘭教族”不過是個認同性十分鬆散、宗教信仰相當淡薄的群體,而非政治學意義的民族。即便科索沃的阿爾巴尼亞族,也早已在奧匈帝國和鐵托政策的影響下,相當的世俗化;


(注三)有關歐洲國家的態度,涉及麵極廣。限於篇幅,將另作專文討論;


(注四)筆者於99年6月17日已在《科索沃紛爭的啟示》http://www.clibrary.com/column/ligong/lg5-16.html一文中預言此條文將會受到濫用;


(注五)迄今,科索沃地區塞爾維亞族於中古時期所建的絕大多數教堂都已讓阿族暴民摧毀;


(注六)鐵托於1980年死後,次年即有少數極端分子提出分裂要求,但該主張並不為多數阿族所認同;


(注七)就前南斯拉夫全國範圍而言,阿爾巴尼亞人口僅占7.7%;


(注八)阿富汗北部是中亞石油、油氣通往巴基斯坦的必經之地。這也是美國支持北方聯盟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九)有關“人權”與“主權”問題,參見拙作《主權的危機與安南的聯合國改革建議》http://blog.daqi.com/article/8512.html

 又見有關文章:誰的科索沃
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802/0219_23_403947.shtml


See also:
http://www.guardian.co.uk/commentisfree/2008/feb/19/kosovo.eu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08/feb/19/kosovo.serbia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08/feb/21/kosovo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08/feb/19/kos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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