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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岩專稿:球已踢到政府一邊,和諧需要政府示範(ZT)

(2006-12-08 19:16:54) 下一個
據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披露,今年1至9月,全國公安機關共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1.79萬起,比去年同期下降22.1%。群體性事件的大幅下降,一方麵說明轉型期社會矛盾有一個自然消長過程,此前一度攀升並不意味著形勢已逼近某種危機臨界點;另一方麵,也說明中國政府擴大社保範圍、把更多農民納入低保等建立和諧社會、減少社會緊張的努力已取得一定成效,一定程度減少了社會衝突,緩解了群體矛盾。()

但是,僅靠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收入調節手段,並不足以消除社會生活中的不和諧,因為很多群體性事件是由公權力越界、權力行使方式不當引起的。官民衝突與貧富不均一樣,都是導致當前社會不和諧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由於政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導性力量,這種由政府權力越界、權力行使方式不當所引發的矛盾,在中國最難調節,而且會直接影響民眾對中央構建和諧社會的信心。()

當年商鞅變法之時,為取信於民,曾立三丈木於秦國都市南門,告知百姓如有能把此木移至北門者,賞10金。百姓不信,無人響應。商鞅又告示,能移動者賞50金。終於有人大膽站出來,移動了木頭,商鞅馬上兌現賞金,以示誠信,新法乃大行於秦。()

改革即是變法,構建和諧社會同樣需要首先取信於民。政府必須通過行動而不僅僅是言語,使民眾相信:通過正常的合法途徑,矛盾是可望得到妥善解決的;如果反應過激,形成對抗,反而會跌入惡性循環,對哪一方都不利。這樣,才能使全社會普遍形成理性預期。當利益受損、情緒不滿時,民眾才會安於在法律框架內尋求解決,而不是訴諸極端。當前部分群體性事件的惡化,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因為政府未能立信於民,未能使民眾相信,政府會認真對待來自底層的利益訴求。由於缺乏這種互信,一個偶然事件就可能引發軒然大波。()

群體矛盾是人類社會的常態,即使建成和諧社會,也不可能根絕這種矛盾。因此矛盾存在並不可怕,關鍵是要找到妥善化解矛盾的對症之方。在利益分殊時代,包括群體性事件在內的社會衝突,主要是由利益分歧引起的。這種利益之爭,無疑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應該采用“構建和諧”的方式來化解,而不宜采用高度強製的專政手段。在官民矛盾中,官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麵”,其態度和處理方式決定著事態進程。因此,各級政府及其官員應該以身作則,盡可能成為“構建和諧”的示範者,擔負起“立信於民”的責任。()

從本質上說,市場社會是理性社會;隨著市場規範的日益成熟,企業、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理性化程度將越來越高。在市場化不斷推進的背景下,不但政府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民間也有著以“構建和諧”方式處理社會矛盾的需要。朝野之間這種朝向“和諧”的合力,是中國“構建和諧社會”有望成功的最大憑籍。()

最近發生的廣州“禁電”事件,為這種朝野之間的良性互動提供了最佳注腳。在11月15日廣州市公開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後,因此禁令而利益受到極大損害的廣州市30萬電動車消費者、廣東110家電動車企業及其9133名職工,並沒有采取極端方式表達不滿,而是首先通過媒體表達立場,繼而派遣代表到國家信訪局反映情況。而政府有關部門也沒有禁絕民間的不同聲音,而是聽任廣州當地乃至全國各地的媒體公開反映民眾對廣州“禁電”的不滿;也沒有阻止來自廣東的代表直接到國家信訪局上訪。由於官方能夠容忍民間利用合法途徑表達利益訴求,所以事態至今一直維持在理性、合法的軌道上。民間代表也沒有要求政府立即廢止“禁電”,而隻是要求就此事舉行公開聽證,讓各方聲音都能得到公正對待。()

迄今為止,事態各方都示範了“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需的理性與克製。下一步,球在政府一方,主要看政府有關部門能否合理回應民間的理性訴求。“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政府與民間雙方共同努力,僅靠任何一方都無濟於事。朝野實現良性互動的前提是雙方各自釋放善意,並對對方的善意及時作出回應。如果有關部門能夠理性對待民間的聲音,尊重他們的合法利益、合理要求,事態就可能繼續朝著良性方向發展;本是導致了些許不和諧的廣州“禁電”事件,就可能成為朝野“共建和諧”的經典案例。反之,在此群體利益與社會情緒的敏感點上,如果政府部門“不作為”,對民間的理性訴求無動於衷,則可能使良性互動到此為止,甚至從此轉入惡性對抗的軌道,或者埋下許多“不和諧”的種子──當民間對合法解決的渠道喪失信心後,他們要麽忍氣吞聲,在心中、在政府的視線之外積累負麵能量;要麽尋求極端解決方式。無論出現哪一種情況,都與“構建和諧”的方向背道而馳,都必然加劇人心與社會的動蕩。時至今日,有關部門對廣東代表信訪要求的緘默,傳遞了一種危險信號:在此官民矛盾的多發期,政府與民間的互信是很脆弱的;任何一方的反應不當或誤時,都可能使事態發生逆轉。壞事既可能變成好事,好事也可能轉為壞事。()

和諧需要示範。從個案入手、以典型案例來推動社會進步,是西方社會能夠實現相對平穩進步的成功經驗所在。這種具有規範建設意義的個例示範,比之國家領導人過問農民工收入之類的親民姿態,對社會進步的意義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廣州“禁電”既是麻煩,也是機會,一切取決於政府將為社會提供何種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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