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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恭:權力監督需要“第一動力”(ZT)

(2006-10-08 18:50:26) 下一個
來稿/最近,中國反腐戰線捷報頻傳。幾乎與北京主管城建的副市長劉誌華被抓同時,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於6月12日被中紀委“雙規”;6月底,明碼標價、公然買官賣官的河南上蔡縣委書記楊鬆泉被檢察院批捕;7月底,挪用公款澳門豪賭的原蕭山區衙前鎮明華村總支書記陳關生被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3年。()

類似案例還可舉出不少,媒體的報道幾乎無日無之。這些案例一方麵彰顯了中央反腐倡廉的意誌和決心,體現了反腐工作的進展與成果,另一方麵也反映出權力腐敗之猖獗、權力監督之艱難。李寶金的濫權貪瀆非自今日始,卻一路官運亨通,從公安局基層幹部到政辦室副主任,副處長、處長、公安局副局長,直至轉任檢察院檢察長;自1998年6月擔任檢察長以來,他與房地產商關係密切,“在天津政界並非秘密”,卻一直未遭查處。楊鬆泉買官賣官、侵吞“防艾”專項資金已有5年曆史;陳關生先後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3928.9萬元,挪用集體資金241萬元,曆時也3年有餘。這類例件大都是因為其它案件、其它原因才被帶出,因此其最終被查處,很難說是必然還是偶然。()

為什麽各種常設的監督部門(如紀委、監察局)在這些地方形同虛設?為什麽監督機製會失效、失靈?為什麽被權力侵害的對象無力抵製權力,隻能任其橫行?根本原因是腐敗分子擁有公權力所賦予的合法傷害權,能夠堂而皇之地對無權者造成傷害,而無權者則缺乏有效的反製手段,求告雖有地,自衛卻無門。()

決定人們行為選擇的是現實的利害關係與力量對比。李寶金的口頭禪是:“不行?不行就查你、辦你!”天津住宅集團下屬一公司被一開發商坑了1700多萬元,李寶金給該公司批條說,不許要,也不許上訴;結果,該公司連工資也發不出來,職工得病也沒錢治。該公司為什麽要對李寶金的話奉若聖旨?無它,李寶金代表的檢察院掌握了對該公司決策者的合法傷害能力而已。受害者所麵對的一般選擇是:上告,結果難料,一切取決於受理部門的態度;如若告不倒,必然要承受強硬報複,後果很嚴重。因此,隻要濫權者擁有龐大的關係網、保護傘,受害者自料搬不倒對方,一般會選擇忍氣吞聲??事實證明,這種忍辱負重往往是弱勢者的“次優選擇”,符合他們的切身利益。()

能夠造成傷害是力量的本質特征。掌權者與普通老百姓在傷害能力上的巨大懸殊,是受害者無力自衛、不能製衡權力的根本原因。而“利益關連”則是有能力傷害腐敗分子的監督機構可能對腐敗現象視若無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關連是化解傷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僅是沒有合法傷害的能力,而且也沒有建立利益關連的能力,或者說他們所能建立的關連利益在掌權者看來遠小於直接使用傷害權所能獲得的利益。()

人類社會和物理世界一樣,再完善的理論模型、再精美的規則設計,沒有將之啟動的“第一動力”,都運轉不起來。在中國,由於常設機構的監督功能可能因為利益關連而被削弱,所以權力監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動力”。原中組部部長張全景近日接受媒體采訪時稱,“事實上,由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構築的製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閣,就成了一紙空文”??製度為什麽會被束之高閣,成為一紙空文?是因為體製內動力因利益關連而耗散,權力監督缺乏“第一動力”。顯然,這種“第一動力”隻能來源於被濫權所傷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須賦予普通老百姓一種對濫權者可以造成合法傷害的能力。這種能力必須可直接產生作用,而無須求告其他權力者才能生效。在迄今為止的政治建構中,這樣的能力主要有兩種,一是民主選舉,二是輿論監督。顯然,民主政治是中國政治進步的長期目標,而輿論監督則是短期內可行的選擇。()

國家林業局在解釋最近發生的野生動物狩獵權拍賣風波時稱:實際上,從1985年左右,野生動物狩獵在我國已經開展,此前均采用了內部審批的方式,“隻有申請人、審批人知道,社會不知情”;但在行政許可法出台之後,“不拍賣不行了,傳統的行政審批是違法行為”。()

一方麵,行政許可法等程序設計促使政府的操作公開、透明,但真正迫使拍賣推遲的卻是媒體對此一消息的熱烈反應。正如林業局人士稱,“公眾的關注程度超出我們的想象”,“國人對狩獵權拍賣的看法很多,為慎重起見,有必要再聽聽各方意見”??可見,輿論監督在此充當了權力監督的“第一動力”,而程序設計隻是為這種監督提供了便利。雖然輿論不能直接決定公共事務,但它具有對公共決策者造成一定傷害的能力,使決策者不能不顧忌其影響。()

輿論監督所必須的言論自由在當代中國已有大幅增進,但在涉及官民關係、政權穩定等敏感話題上,仍然諱莫如深,甚至被以新聞通稿形式統一表述。究其原因,一方麵是政府存有希望媒體隻幫忙、不添亂的不切實際觀念,即企望媒體在不具備傷害能力的條件下也可監督權力;另一方麵,由於輿論監督既針對官員的私利行為,也針對公利行為(公利行為也可能引發官民衝突),當監督壓力增大時,官員從利己立場出發,一般會首先收縮公利行為而非私利行為,從而可能造成輿論監督既無利於反腐、又有損於行政能力的情形。這既是濫權者反對輿論監督的借口,也可能確實是中央擔心輿論監督負麵性的理由。()

世界各國經驗及中國幾十年的經驗教訓表明,在權力監督上,沒有兩全其美的路可走。“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顯然屬於一廂情願,有所得就必有所失,政府必須作出取舍。要有效監督權力,就必須賦予普通老百姓一定的合法傷害能力,並準備承擔“行政能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所降低”的相應後果,盡力將負麵影響控製在不損及政權穩定的範圍內。說到底,政府的選擇取決於它的決心與意誌,取決於它對權力監督與其它目標的輕重緩急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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