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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報律與言論自由(ZT)

(2006-10-03 16:00:37) 下一個
中國封建時期大一統的儒家意識形態,對民間言論箝錮非常苛酷。中國報業和言論出版律法均晚於西方大約200年,才逐漸露出雛形,但以後的政權更替徹底消滅了晚清作為擺設的新聞律法。1604年德國的《通告報》被認為世界上最早的印刷報紙。1822年9月,葡萄牙文《蜜蜂華報》,在澳門創辦,這是中國境內的第一份外文周報。1872年4月30日,中國曆史上最早的中文日報《申報》,創刊於上海。早在18世紀初,瑞典受英國在光榮革命中廢除新聞檢查製度的影響,製定了世界上首部嚴格意義上的《新聞自由法》(Freedom of the Press)。 清末政府在推行“新政”的進程中,首次製定頒布了五部近代意義上的新聞法規,即《大清印刷物專律》(1906年7月)、 《報章應守規則》(1906年10月)、《報館暫行條規》(1907年9月)、《大清報律》(1908年3月)和《欽定報律》(1911年1月)。清末報律是近代西學東漸之風的產物,然而它的製定和實施卻與新聞言論自由的法治精神大相徑庭,成為限製報館、摧殘報人的惡法工具。


一 報律禁錮言論自由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開始創辦近代報業,由於報紙發行量有限,影響不大,而且外報占絕大多數,清政府對辦報活動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幹預甚少。清末維新變法,國人辦報逐漸發展,傳播資訊和大量抨擊時弊的報刊,讓清廷大為不安,清政府曾製定官報章程三條,對官報言論作出初步限製,規定:“不準議論時政,不準臧否人物,專譯外國之事。”長期以來清朝對於出版權的控製並無專門法律,《大清律例》中刑律“造妖書妖言”條是清政府用來處理有關報紙案件,和對民間出版物及辦報人進行迫害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條規定:“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裏。”(見戈公振著《中國報學史》,三聯書店)。清雍正四年(1726 年)發生的“何遇恩邵南山案”,乾隆16年(1751年)發生的“傳抄偽稿案”以及光緒29年(1903年)的“蘇報案”都是援用此條判罪的。清末報律的製定與變革進程密切相關,其目的並不是為了保障言論、出版自由,而是清政府力求用法來控製報館,保證其求新、變法政策的貫徹和推行。

百日維新時,為保障維新派報刊的出版和言論發揮,康有為曾上奏請求定立中國報律,奏折得到光緒皇帝的批準。百日維新詔令還明確“允許自由創立報館、學會”。它標誌著中國封建時代第一次正式確認新聞自由。隨後,變法失敗,慈禧專權,囚禁光緒,封閉報館。然而,從1901年起,近代中國報業再次掀起高潮,報刊活動充分利用境外和租界等有利條件進行宣傳。新聞活動越來越頻繁,報業與政府、社會、個人及其相互之間的矛盾衝突日益明顯,而報業與清政府的矛盾尤為突出。“蘇報案”發生,清政府在辦理此案過程中頗費周折且顏麵掃地,因而深知報刊的作用和對之加以限製的必要,同時也認識到無法再以舊的手段去控製。所以在標榜實行“新政”,玩弄立憲騙局時,清政府開始製定專法來控製言論出版自由。1906年6月,奉派出使考察憲政的載澤等五大臣相繼回國,在給清政府的奏折中提出了“定集會言論出版之律”的建議,他們在讚美君主立憲國的言論自由,同時不無擔憂地指出:“以息邪說,而重關防”,“用以維持正義,防製訛言,使輿論既有所發抒,而民聽亦無淆惑”,“使一切邪說橫議不禁而自止”。奏折得到了清政府的認可,於是一批管理報刊出版的法規被陸續頒發出來。

作為我國近代第一部新聞出版法的《大清印刷物專律》,在對言論、出版自由的限製方麵表現為:第一,實行注冊登記製度,凡印刷物及新聞記載均須向所在地巡警衙門呈請,報交京師印刷總局注冊。第二,專門規定了“訕謗”條款,凡有“令人閱之有怨恨或悔謾,或加暴行於皇帝族或政府,或煽動愚民違背典章圖製”者,須科以10年以下的監禁或5000銀元以下的罰款等。第三,法律賦予地方各級行政長官以很大的司法權,規定他們有權管理對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隨意封閉報館。其他4部報律以此為典範,在限製言論、 出版自由方麵均有詳細的規定。由巡警部擬訂的《報章應守規則》第9 條規定:新開報館必須經過巡警所同意;嚴禁刊載“詆毀朝廷”、“妄議朝廷”、“妨害治安”、“敗壞風俗”和涉及“內政外交秘密的文字。1907年8月,清政府民政部擬定《報館暫行條規》, 其內容與《報章應守規則》相似,但把《大清印刷物專律》規定的注冊登記製度變為更加嚴格的呈報批準製度。

1908年3月頒布的《大清報律》是以前所頒報律的總成。 與前者相比,在箝製報界、控製輿論方麵更加嚴厲:第一,呈送檢查時限提前,把事後檢查製度改為事先檢查製度,報紙應於發行前一日晚12點鍾以前,送交地方官署審核。第二,禁載內容限製加寬。朝廷消息未經公布者,報紙不得登載。第三,對報館的懲罰加重。如報館詆毀、煽動政體之語,擾害公民不語,處當事者處6月以上2年以下監禁,附加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金,報紙永遠禁止發行。其情節較重者,仍照刑律治罰。第四,采取保證金製度,限製報紙發行, 增加保押費,每月發行4回以上者由銀300元增至500元,每月發行3回以下者由銀150元增至250元。相比《大清報律》,《欽定報律》的核心內容即關於禁載內容的規定除個別詞語出入外,實質仍是大同小異的。

由此可見,從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專律》到1911年的《欽定報律》,其主要內容表現為箝製報界、控製輿論,而且它對言論、出版自由的控製呈逐步強化的趨勢。就世界近代出版法製史的發展趨勢看,是由預防製轉向追懲製,從事前檢查製逐步轉向特準製的保押金製,乃至呈報製。而我們從《大清印刷物專律》到《大清報律》來看,卻是逆世界曆史潮流而動的,由最初的呈報製向特準製,最後向保押金製加事前檢查製過渡。


二 官權大於報律

清末政府雖然製定頒布了五部報律,並且在1908年的《欽定憲法大綱》中還宣稱:“居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但在實施中並沒有依法辦事,相反,以權代法,甚至用殘酷手段破壞言論、出版自由。

清末報律的施行,在中央由民政部下屬的巡警部,在地方由各督撫具體負責。這種把檢查權與審判權混淆一團的體製根本違背了立憲政體行政、司法分權的宗旨。雖然後來的《欽定報律》增加了“關於本律訴訟由審判衙門按照法院編製法及其他法令審理”一條,但同時保留了該官署的行政處罰權。而且從實際運作看,大多數的報案仍由該行政官操縱辦理,由巡警衙門具體執行。少數報案雖然移交審判衙門審理,但審判官無權解釋報律,不能獨立核以報律定罪和判罰,而是聽命於該行政長官,因此實際的決定權仍操縱於行政長官之手,民政部、地方督撫一手抓,既是最高行政部門,又是最高司法首腦,新的執法機構有名無實。如1911年8月漢口《大江報》因發表《大亂者求中國之良藥也》、《亡中國者和平》等論說,被鄂督瑞徵以“宗旨不純、立意囂張、淆亂政體、擾害治安”等罪名飭令巡警道王履康查封,永禁發行。經理兼主編詹大悲被拘捕至審判廳訊問。第一次審問時詹以事實雄辯力駁,拒不承認。最後法官聲明不能作主,必須稟明督憲,督憲瑞徵欲以刑律治罪。與此同時,審判廳秉承督憲之命拿獲副主編何海鳴到廳,以該報所登“廣東亂事時評三件,皆是鼓吹刺客,下注海字”為據進行審問,何直認不諱,並質問法官此三項犯何種報律。法官答以“我不知道,這是上頭命令,俟稟過督院,再行核示”。其後審判廳將審訊情形及援據報律裁判之意見稟鄂督核示。鄂督以為輕縱,又嚴諭遵照擾害治安律文科罪,後因輿論壓力才批準審判廳依據報律判罰。審判廳最後以鄂督、檢察廳指控二點為該報犯罪事實,核以報律判處詹何二人各監禁一年半結案。(見劉望齡著《黑血、金鼓——辛亥前後湖北報刊史事長編》,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在報律的實施中,主管官員不但不依法辦事,而且還任意羅織罪名,以嚴酷手段摧殘報人。當時封禁報紙的主要罪名通常為:“擾亂治安”、“毀亂治安”、“毀謗朝廷”或“妨礙外交”等。主管官員就報紙文字中的隻言片語無限上綱。而報紙一旦被指控,就廣事株連,不僅發行人,主編首當其衝,其他稍有關係的如投資人、讚助人、撰稿人也往往獲罪。對於一些敢於揭露和觸犯他們的記者,更以原始野蠻手段迫害。最駭人聽聞的是1903年的“沈藎案”。北京記者沈藎因報道了有關中俄密約的醜聞遭清廷忌恨而被捕。不到半月,在未經任何審訊手續情況下被判斬立決。適逢慈禧壽慶不宜公開殺人改判“立斃杖下”。由此可見一斑,據中國人大新聞史學家方漢奇統計,從1898年至1911年,至少有53家報紙遭到摧殘,其中30家被查封,14家被勒令暫時停刊,其餘的分別遭到傳訊、罰款、禁止發行、禁止郵遞等處分。辦報人中,有2人被殺,15人被捕入獄,還有百餘人遭到拘留、警告、遵釋回籍等處分。(見徐培汀、裘正義合著《中國新聞傳播學說史》,重慶出版社1994年版)。


三惡法遭遇報界軟抵製

清末社會危機四伏,報界作為不同利益群體的代表,希望表達各自的呼聲,要求法律的承認與維護。清政府箝製言論、摧殘報刊、報人的種種措施必然引起報界的強烈反彈,為了爭取言論、出版自由,報界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普遍抵製報律的實施,使之形同虛設:

第一,托庇於租界和外人,擺脫報律束縛。在開辦報刊登記手續時,許多報刊利用清政府唯恐開罪洋人的心理,以外商名義注冊,使清政府不敢輕舉妄動,為報紙出版爭得機會。上海《國民日報》曾以英商在英領事館注冊;日知會員馮特昆所辦漢口《楚報》係在香港注冊。卞小吾所辦的《重慶日報》則聘日本人竹川藤太郎為名義社長。端方督鄂時,就不敢對“懸評旗”的《漢口日報》隨便下手,隻好先將該報買到手,“而後封禁之令始下”。

第二,采用假名注冊登記。在公開合法的出版物中,有部分報刊的發行人、編輯人、發行所、印刷所使用假名登記,“神出鬼沒,使官吏知有其紙出,而不知其發行印刷之所而無從封禁”。如北京《國風日報》發行人白逾恒化名“烏有氏”注冊,廣州《齊民報》、《天民報》的發行人偽托“馮光裕”、“黃平”,實際並無其人。所以,盡管開辦手續形式上較為完整,但實際上沒有照律辦理。

第三,在刊載內容上,旁敲側擊地抨擊弊政,迂回曲折地宣傳革命思想。報界抑製報律最突出地表現在無視報律禁載規定,一如繼往地揭露弊政,抨擊外交得失,點名“侮罵”各級政府官吏;有的采用隱諱手法,“正言若反,寓言曲筆”,以瞞過清廷耳目;有的在受檢後故意采用開天窗的辦法以激動時論,獲得以無勝有的效果,迫使巡警官署宣布“不再檢查”。《神州日報》通過照錄法庭審訊革命黨人的供詞來闡述革命大義,並且大量編發清朝各級政府發布的有關革命黨活動的通報、緝捕革命黨人的函電文告等,向讀者透露革命形勢。

第四,抑製處罰。當遭受處罰時,當事報館也根據不同情形,積極采取抵製措施,如對輕微罰款,一般也遵照執行,但也發表抗議聲明;對暫禁發刊、永禁停刊、查封等較重處罰的,雖被迫接受,但仍多方設法衝破禁令,或謀求報界同仁幫助,發動輿論反擊;或另創報館,再辟陣地。其它報館則紛紛行動、聲援被壓迫同業。

總之,盡管清末報律對報館的限製寬泛,而且清政府著力推行報律,以期達到約束報業、控製言論的目的,但由於報界的全麵抵製,加之清政府自身日趨衰落,報律終於難以生效,報業逐步發展成“輿論之母”,“與軍隊之勢力相輔而行”,直接動搖了滿清專製王朝的統治地位。


四 報律失效原因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從中可以獲得一點曆史的啟示:清末政府依照東西方先進強國的成法,先後製定頒布了五部新聞法,並且設置專門機構著力推行報律,顯露出法製近代化的端倪,但是終於沒有取得成功,清末報律並未真正切實貫徹。相反,清政府對言論、出版自由的摧殘卻激起報界強烈的反抗,清廷控製輿論的能力更加削弱。分析其原因主要在於:

其一,報律自身存在著嚴重弊病,使之難以貫徹推行。如作為報律核心的“禁載”和處罰規定主要仍來自於通行的舊法和既有行為規範,清政府實際上是將以前對待報刊的一套落後的慣例和常規法律化、製度化,而與保障新聞自由的近代法治精神根本無關。而且禁載範圍的規定過於簡略,對於什麽是詆毀宮廷、淆亂政體、擾害治安、損人名譽等缺乏具體界定標準。立法貴在施行、條文用語應明確具體,否則,一方麵使執法機構操作時可彼可此,或百般羅織,妄加罪名,嚴加處治;或放任自流,聽之任之。另一方麵,報界仍然我行我素,漠視報律,借口報律限製太寬而拒絕遵守。

其二,行政、司法不分的體製必然導致人治而非法治的惡果,在此前提下,新聞自由隻能是空想。清末負責報律實施的為巡警衙門和地方督撫,審判廳有名無實,即檢查權與審判權不分、行政與司法合一,所以,官府有權力而無責任,即使濫用特權,隨意製造報案、製裁報館也無需承擔失查失誤之責,這樣一來,報律對官府缺乏甚至沒有約束力,反之,報館隻有責任義務而無權利,隻能絕對服從,動輒得咎。



2006年6月——9月

——原刊《人與人權》(www.renyurenquan.org)2006年10月號

(清朝報律與言論自由 全文完www.peaceha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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