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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押周正毅的上海監獄警察的感慨(ZT)

(2006-09-13 15:23:18) 下一個
以下內容發表在上海司法係統內部網絡

懺悔吧,有罪的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心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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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十三日,有感於“在現實生活中看到、聽到太多種種有違黨的依法治國、依法辦案、依法治監等一係列方針政策的事,心裏很不是滋味”,因此寫了篇《想起了胡曉陽》,貼在局域網的BBS論壇“思考者”欄目上。現在我說明,當時令我不平的,就是上海首富周正毅在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發生的種種怪事。在我看來,這些怪事不僅挑戰了《監獄法》,挑戰了依法治監的方針,挑戰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挑戰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而且還嚴重挑戰了提籃橋監獄和上海監獄係統廣大幹警的尊嚴和良知。

先來看已被媒體披露的“怪事”種種。

怪事之一:周正毅不用真名服刑。因為他是上海首富?是名人?還是別有難以告人的原因?千萬別用社會影響大來唬人,更別用保護國家機密來蒙人。遠的,如林彪、“四人幫”案中所有活著的案犯;近的,如陳希同(政治局委員)、朱小華(副部級幹部)等中央大員,被判刑後都用真名服刑,周正毅為什麽要用假的?他的腦子裏除了利用共產黨高官去賺錢、騙錢的陰謀和陽謀,難道還有社會主義的治國方略?居然有比中央大員更多的“國家機密”?

怪事之二:除了用假名,判刑三年的普通刑事犯周正毅未按正常程序收押入監。按照有關規定,除未成年犯、女犯直接由少管所和女犯監獄收押外,所有男性罪犯,包括判處死緩和無期的重刑犯,一概都由上海市新收犯監獄收押,然後根據一定的標準,將不同類型的罪犯,分流到不同的監獄中去。但周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後,經過某些神秘人物的安排,又極其神秘地直接從市看守所來到了提籃橋監獄。這種一反常規、處心積慮的做法,使人不得不浮想聯翩,心生疑竇:這一切究竟是為了啥?

怪事之三:周還是個誰都碰不得的特殊“囚犯”。據說,入監後不久,周正毅就過上了看有電視、抽有中華、食有冰箱、打有電話的特殊“囚犯”的日子;他既不參加集體學習,又不參加集體勞動;監獄的規章製度對別的犯人是天條,在周正毅麵前是兒戲,甚至連兒戲都不如。體現人權觀念的親情電話,在周那裏變成了想打就打的特權電話。可想而知,在周的心裏,代表國家莊嚴法律的監獄,成了什麽東西?共產黨是個什麽形象?辛辛苦苦捍衛法律尊嚴的監獄人民警察,又是個什麽形象?

近日,在上海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32個億,社保局長祝均一、寶山區區長秦裕等當事人被中央紀委“雙規”。未幾,專職看管周正毅的提籃橋監獄嚴管隊教導員俞某,在周刑滿釋放三個月後也被“雙規”,原因據稱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黨的工作紀律”。幾乎同時,周正毅因“協助調查”而再次被控。由於這幾件事都集中發生在中紀委百人辦案組進駐上海馬勒公寓之後,因此有人預言,上海正麵臨自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以來最大的政治地震,被某些人寵愛有加的周正毅被再次起訴、再次入獄也不是不可能;至少,他目前還是香港特區廉政公署通緝的第一號嫌疑犯。

法律是執政黨執政的基石,是維係國家和社會穩定的根本,是任何個人和團體為人處事最後的底線。因此,黨中央從曆史的教訓出發,一次又一次地強調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司法部目前在全國司法係統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在在希望執政團隊裏的任何人,要成為維護法治的先鋒。

對監獄人民警察來說,一切按《監獄法》辦事,在任何情況下,把在黨的領導下製定的法律法規,當作自己最高的上司,就是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最好的堅持和“共產黨員先進性”最好的保持。任何對現行法律法規和符合法律法規精神的規章製度的挑戰,就是對黨的執政基礎的挑戰,對共產黨員先進性的嘲笑。

如果我以上的立論成立,那麽,當年那些神秘的有權決定給周正毅在獄中享有特權、吃香喝辣的人就應該感到羞愧!如果他們不感到羞愧,那就意味著,以後再有比他們官大一級的人物給他們下達“指示”,他們仍然會把國家的法律法規置之腦後,竭盡所能,繼續在獄內濫用法外之權,照顧好新來的“李正毅”、“王正毅”。這樣做的結果是:共產黨領導的監獄就會一步步搞得烏煙瘴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就會付諸東流!

懺悔吧,有罪的人!如果有勇氣動搖國本、沒有勇氣為自己的錯誤行為向提籃橋監獄和全局幹警表示一下道歉,同時又不準備退黨,說明你們隻是一些把自己頭上的花翎頂戴看得高於一切的偽共產黨人。在政治體製改革不啟動,黨內民主仍然無法正常開展的情況下,普通群眾對那些厚顏無恥的偽共產黨人確實沒什麽辦法,而且誰嗆聲誰遭難,誰就會遭到打擊報複。但“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蒼天難欺”。曆史會公正地審判一切!

允許我重複一下在《想起了胡曉陽》裏引用過的馬克思的話:“法蘭西不缺少有智慧的人,但缺少有骨氣的人。”但願上海監獄係統裏多一點敢於堅持共產黨人氣節,勇於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有骨氣的人,少一點幹大事惜身、見小利忘義的口頭革命家!

2006年9月11日 _(自由發稿區發稿) ( )
(本文隻代表作者或者發稿團體的觀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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