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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論惡法與良法(ZT)

(2006-08-22 18:01:55) 下一個
來稿/所謂的惡法必須與良法相比較才能被稱為"惡法"。 總的說來,良法好於惡法,惡法好於"無法"。 在良法還沒有被找到以前,隻可能采用惡法。 隻有在良法找到以後,才可能代替惡法。消除惡法的辦法,不是生硬地取消現有的"惡法",而是應該去尋找並建立"良法",讓良法來替代"惡法"。 隻有在良法找到以後,才有可能對曆史上惡法造成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 例如,美國政?r)曆史上對工人罷工,和民眾示威的鎮壓方法,是采用開槍擊斃違法分子,的強製辦法。在良法出現以前,你不能說這是"惡法"。隻有在更為人道的鎮壓方法出現以後,例如,采用非致命強製,大量逮捕,等方法,實槍射殺的方法才被比較稱為"惡法"。 在二戰的時候,原子彈轟炸並不被稱為"惡法"。但是,在精確製導武器出現以後,你再用原子彈轟炸城市的方法,就會被稱為"惡法"了。 在曆史上,對於瘟疫的控製方法,可能隻能把某個瘟疫地區進行全麵封鎖。不許瘟疫地區的民眾逃出。但是,在新的診斷方法,抗菌素,和疫苗等方法出現以後,則可以針對瘟疫地區的民眾,進行個體處理,進行個體隔離和治療。顯然,前一方法是一種"惡法"。而後一種方法則是"良法"。 這?c)例子都說明,惡法是與良法相比較而言的方法。在良法被找到以前,惡法畢竟好於"無法"。在良法被找到以後,才可能替代惡法。 美國二戰的時期,曾經把在美國的日本人全部關進了集中營。後來,美國政?r)對此種行為進行了道歉。加拿大政?r)曾經建立過傷害華人的"惡法"。最近也對曆史行為進行了道歉。 這二個例子都是因為曆史的發展,使得同樣事件的處理方法已經找到更為人道的"良法",而顯出曆史舊法的"惡"。政?r)?r)所以對曆史問題進行道歉,是因為"良法"已經建立。如果根本就沒有找到"良法",政?r)肯定不會對過去的"惡法"行為進行道歉的。因為,無從比較,說明過去使用了"惡法"。 可見,隻有在良法找到以後,才有可能對曆史上惡法造成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消除惡法的辦法,不是生硬地取消現有的"惡法",而是應該去尋找並建立"良法",讓良法來替代"惡法"。 蘆笛先生批評本人從來沒有批評過"惡法"。卻沒有看到,本人一直都是在致力於尋找"良法",從而能夠使得"惡法"消除。例如,本人的戶口問題的建議。例如,本人關於"建立軍警執法程序法"等建議。都起到了用良法代替惡法的作用。請注意,隻有在良法"軍警執法程序法"建立以後,中國政?r)才開始對六-4無辜死亡者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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