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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采:被中國人大丟失的脊梁骨(ZT)

(2006-08-22 18:01:54) 下一個
自建國以來,享有國家最高權利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嚴重地缺乏“營養”,軟弱得連腰都直不起來。以至於人大主席劉少奇竟不能自保,含冤死去。現在,他們的狀況雖有些改善,但和他們享有國家最高權利的定義相比,仍顯得有些滑稽。待我上前仔細端詳,才發現──原來,中國人大的脊梁骨長在了別人的身上,自己變成了癱子。 為什麽這麽講? 讓我們從所有製入手,從憲法對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國家所有、到政府所有的論述中尋找答案。 首先,什麽是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由此決定了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和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這就是生產資料全民所有的主要含義。 憲法的局限在於,沒有明確提出為適應社會主義化大生產的需要,由誰來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全民生產資料的所有權。 但是,在上述生產資料全民所有的深刻內涵中,已無可分辨地告訴我們──有且隻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能夠代表人民行使此項在所有的權項中被世人公認為是最重要、最神聖的職權。 所以,確切地說,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亦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所有。 那麽,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呢?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階段統治的機器。它的主要標誌是國家機構。我國的國家機構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問題是生產資料國家所有,是由國家的哪一機構所有?是由其中的一個機構所有、幾個機構所有、還是全部機構所有?在此,顯然是模糊的。若由全國人大以外的其他機構所有,則與全民所有的真諦相背離;若由全部機構所有,一則擴大了全民所有的外延,實則易主;二也不符合全民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代表權必須明確、集中的要求。可是,憲法在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及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把國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來,並用國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 在我國,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主要表現為政府所有。當國家所有取代全民所有的同時,意味著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已被政府所有悄然取代了。 ──它完全違背了馬克思關於生產關係的論述。 馬克思認為:生產資料歸誰所有;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如何;產品如何分配是生產關係的三個重要方麵。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歸誰所有,誰的權力就最大。在我國,既然憲法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那麽全民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代表權就隻能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容質疑!可是,我們的憲法卻把這最最重要的東西弄反了! ──就是這一取代,徹底抽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脊梁骨,把他變成了癱子。於是,官為主取代了民為主,官僚主義取代了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被架空了。 ──這是我們這個社會的最大悲哀! 麵對蒼天,我大聲亟呼: 中國的人大──請速去索回你早就丟失的脊梁骨! 原載《博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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