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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巨貪回國獲“輕判”:中國打的是甚麽算盤?(ZT)

(2006-08-22 18:01:52) 下一個
亞洲時報在線章雯雯撰文/在中國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於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後首個被美國移交回國的外逃巨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該案涉及14億元人民幣公款,但刑期在中國的標準而言算是“偏輕”。 有報導稱,中國為了成功引導貪官回國受審,跟外國達成了某種默契。表麵上看,中國此舉算是“便宜了貪官”;但事實上,如果中國他日能成功引導如賴昌星等潛逃國外的要犯,中國流失的巨額資金得以追回,中國的國家利益才可得到保障。 在中國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於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後,首個被美國移交回國的外逃巨貪餘振東近日被廣東江門中院判處12年有期徒刑。中國刑法規定貪汙超過10萬元(人民幣,下同)可判處死刑,但不少外國司法界皆接受“非暴力犯罪不適用死刑”的原則。有法律專家指,美國在決定引導餘振東返中國時中美雙方有所默契,其可免於一死正好是利用了上述中外司法觀念的差距。 4月1日《新京報》報導,3月31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貪汙、挪用公款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餘振東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00萬元。 然而,中國《刑法》規定貪汙人民幣10萬元就可判處死刑。餘振東案“罪與罰的嚴重偏離”,使輿論大為不解。有質疑聲音指,按照餘振東貪汙的數額足以達到中國死刑的標準,現在僅判處其12年有期徒刑,相當於餘振東每年的腐敗機會成本就高達一億多,這樣的判決“太便宜了”餘振東。 餘振東原為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1993年至2001年間廣東開平支行的前後3任行長許超凡、餘振東、許國俊貪汙挪用近14億元人民幣公款,東窗事後餘振東潛逃美國。2001年10月12日中國銀行在一次自查中發現了高達4.83億美元的賬目虧空。當月廣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餘振東立案偵查。 10月15日,餘振東等人經香港、加拿大逃往美國。同年11月5日,根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國要求美國就此案伸出刑事司法援手。經中美兩國執法機關密切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沒收了餘振東轉往美國的部分贓款,並於2002年12月將餘振東逮捕。2003年9月美方將所沒收的贓款全部返還中方。2004年2月,美國內華達州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12年)監禁,並於4月16日將餘驅逐出境並押送至中國。 目前世界上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另一個國家主要是通過引渡。引渡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雙方都是國際公約的締約國;第二種是雙方簽署了單獨的引渡條約;第三種是根據互惠原則和對等原則開展引渡。中國2002年12月通過《引渡法》,規定展開引渡雙方之間必須有的引渡條約。而目前,中國僅與21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其中生效的有19個,而中美之間簽署引渡條約,從而極大製約了中國打擊海外偷逃貪官。 而是次餘振東歸國受審的背景是,中美雙方於2000年簽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2001年3月8日該協定生效,中美兩國在刑事執法合作方麵步入“磨合期”。2003年12月中國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4年1月12日美國總統布什在美洲34國特別首腦會議期間頒布的法令,該法令規定美國將停止審批那些在公共職位上犯有貪汙罪、參與過貪汙行為或是從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進入美國。同年美國4月16日移交餘振東回中國。 為了能夠爭取回餘振東案的司法獨立審判權,中國在餘的量刑上與美方達成協議。2004年4月21日《12世紀經濟報導》透露,據美國當地法院的司法文件,04年2月份餘振東與美國政府所達成的辯訴交易協定要求,美國政府把餘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中國政府得到關於餘振東在中國起訴和監禁的相應保證。這份協議所描述的保證要求是:假如餘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餘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最後中國兌現諾言,江門中院對餘處以有期徒刑12年。 有法律專家指,中美關係、司法獨立等因素促成餘振東免於死刑的“家法處置”,“餘振東的免死是客觀的”。就中美達成辯訴交易協定對餘振東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4月1日《新京報》援引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慕亞平稱,“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在談論國際法問題上采用國內法的標準進行衡量是沒有意義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國遵守的國際慣例,中方要實現餘振東歸國受審的目的,必須做出符合國際慣例的承諾,並在此後的國內審判中遵守這樣的承諾。餘振東‘免死’是客觀結果,‘免死金牌’是無從談起。” 另一方麵,有法律專家擔憂,中國與外國在“非暴力犯罪不適用死刑”上的不同法律設置,易讓中國貪官誤以為隻要逃到國外就能揀來一條命。 2004年4月23日《檢察日報》報導,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林欣研究員稱,不適用死刑已經是一種國際趨勢。在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各類跨國犯罪方麵,中國很有必要轉換觀念,順應趨勢。中國刑法在關於貪汙罪的條文中,一直把死刑作為最高刑期。近年來,中國在與一些國家簽署引渡條約的時候,就遇到了如何對待“死刑不引渡”條款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在向有關國家請求引渡某些走私、賄賂、貪汙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時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問題。這必然給通過司法途徑正式引渡外逃貪官造成一定的技術困難。因而要加快中國《引渡法》中規定的“被請求國就準予引渡附加條件”相關配套規範性文件的建設。 林欣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規定,被請求國就準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但在請求國要求中國承諾對罪犯免予死刑時,中國在何種情況可以作出這樣的承諾、由哪個部門出麵等等,都需要有一個具體的規範性文件予以明確。 2004年4月18日《新京報》報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劉仁文博士建議中國順應國際潮流對非暴力罪行廢除死刑。劉仁文博士擔憂:“如果貪了幾億的因為跑到國外就可以不死,貪了幾百萬的卻可能判處死刑,百姓會有疑問:這樣的法律公平嗎?”劉博士認為,惟一的辦法是對非暴力犯罪廢除死刑。“廢除死刑,不意味對這種犯罪不嚴厲打擊。國內的實踐和國外的經驗都證明,死刑對於減少經濟犯罪沒有什麽威懾力,重要的是讓法網嚴密,讓犯罪分子無處可逃”。 餘振東是2000年中美簽署《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03年12月中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首個被移交回國在內地伏法的外逃巨貪。他的伏法被視作中國對外司法協作打擊外逃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也將成為來日類似案件處理的有益參照。 中國商務部的一份調查表明,近幾年來外逃官員數量大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這次中國“輕判”餘振東,其實就是要說服外國司法界日後交出潛逃要犯。一個餘振東的生與死跟中國國家利益關係不大,但500億美元的人民血汗金錢,卻是這場官司隱藏的關鍵詞。 應該指出,此例一開,中國司法界也要麵對一個問題:沒潛逃貪官要麵對死刑,外逃貪官則很大機會逃過一死,麵對這“雙重標準”的危機。事實上,中國司法界以至中國政府也不應回避以下問題:如果死刑能阻嚇貪官,為甚麽中國貪汙問題仍處於十分嚴重的水平?(注) (注):根據“國際透明組織”2005年調查報告,中國政府清廉程度在159個國家中排名第78名。 附錄:中國部分外逃貪官名單(據2005年9月6日檢察日報網路版) 汪峰,廣東佛山南海市口岸辦公室原副主任,涉嫌貪汙、挪用公款1417萬元人民幣、1321萬元港幣,於2000年1月從新西蘭被押解回國。 盧萬裏,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受賄2000餘萬元,有2600餘萬元巨額資產來源不明,2002年4月1日從斐濟被押解回國,2004年5月被一審判處死刑。 黃清洲,廣東省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總經理,涉嫌貪汙、挪用公款13億港幣,於2003年10月15日從泰國被押解回國。 楊萬忠,上海市核電辦原主任,涉嫌貪汙公款潛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經過7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將其緝捕歸案,5月18日被押解回國。 朱小功,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西歐辦事處原經理,涉嫌貪汙巨額公款,滯留境外不歸。2004年8月,朱被成功緝獲。 陳滿雄,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原經理,涉嫌挪用巨額公款潛逃泰國長達5年。2002年12月26日,廣東省檢察院將陳滿雄夫婦從泰國引渡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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