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隻黃鸝四條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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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我為範美忠鼓與呼

(2008-06-16 14:31:06) 下一個
道德堰塞湖


地動山搖的那一刻,四川都江堰光亞學校語文教師範美忠不顧學生先跑了, 比兔子都快。他跑的後果很嚴重,全國人民很生氣,送他一個外號範跑跑。


“範跑跑”跑得有多快?假設從教室到操場100米吧。我在17-8歲他的學生的年齡的時候,最好的百米成績少於13秒。範跑跑不會比他的學生快,但既然比兔子快,應該能跑出個20-30秒的成績。


更可氣的是範跑跑還“洋洋自得”地自我表白,而且至今不認錯,於是全國人民更生氣了。網上評論鋪天蓋地,場麵那是相當地熱烈。


有網友質問:船長在船要沉沒的時候能棄船先逃嗎?軍人可以在戰場上臨陣逃跑嗎?類似的例子好像不夠有力,因為小範認為它的教師職業同這些職業畢竟不同,教師是拿筆的職業而軍人是拿槍的,他也沒有契約要求他冒死守在教室裏。有網友說泰坦尼克裏讓婦女兒童先上救生艇, 有搶上的男人被當場打死。可是小範說他並沒有跟學生搶路,或搶救生圈或其它逃生資源。有網友說教師職業是崇高的,就得先想到學生,可範跑跑不認為教師職業是崇高的, 或者說什麽職業不崇高呢? 清潔工不崇高嗎?農民不崇高嗎?看來拿空泛的崇高和道德來說事兒很難服人。而以下兩位網友引述了中國和美國關於教師職責的有關條例,我認為這比泛泛地談崇高和道德有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2。以加州Claremont校區為例,其“緊急狀況職責”的文件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發生時“每一個教師都有責任直接監管學生,一直與學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Each teach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his/her students, remain with students until directed otherwise.”)這個文件還明確教師有責任在火災、爆炸、地震等緊急狀況下組織學生從建築物裏撤離。(“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buildings, using designated signals and other procedures, a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fire, threat of explosion, or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大家在網上可以查查其他美國校區的此類文件,都可以看到大同小異的表述。除去個別詞匯的區別,基本出發點都是一致的,即在校期間教師對學生的安全負有責任。


我認為這兩條是批駁範跑跑的有力論據, 也很欣賞這種有理有據認真理性的討論方式。我想對此談談看法。這其中牽扯到的關於“自由民主”的話題,恕我不予置評。


從引述的兩條中國和美國關於教師職責的有關條例, 我認為有兩個關鍵詞:“緊急狀況”和“救護”。 “救護”既包括冒生命危險從廢墟救人,也包括組織學生到指定地點集合,提供毛毯食物和水等這些不起眼的小事兒。當然這些小事兒也很重要,比如在有可能發生餘震時,組織小朋友呆在相對安全的地方不要亂跑,否則小朋友就會有生命危險。


範在那天有沒有施行救護呢?據他的同事和校長講,小範在跑出教室後,是有同其他老師組織同學集合的。從這點來講,範在有可能發生餘震的情況下,沒有逃離學校回家或到其它地方躲避,他是提供了救護的,當然他沒有在地震發生的時刻,第一時間提供救護,他選擇了先逃生再救護。


再說“緊急狀況”。什麽是“緊急狀況”呢? 我在美國經曆過許多“緊急狀況”,在很多或者說絕大多數情況下,其實並不是那麽“緊急”, 甚至很多情況下,是誤報的“緊急狀況”(false alarm)。“緊急狀況”當然也包括地震,但在加州這樣的地方,誇張點說地震天天都有,我經曆的最強烈的有3級吧,頂多是大地溫柔地輕輕晃晃,大家也不在意。因此在感覺不到任何迫在眉睫的危險的狀況下,大家都非常有秩序地, 從容鎮定很有風度地順樓梯走下去,再由工作人員指引到外麵特定區域內。在這其中不大會發生混亂或人員逃跑或倉惶逃生的現象。


那麽8級地震是什麽情形呢?我沒有經曆過,要問經曆過的人才行。有些照片也給我們提供了想象的依據。地動山搖,天崩地裂,世界末日, 大難臨頭,不,是死到臨頭的感覺。它是一種沒有任何預警,瞬時發生的一種非常非常危急的“緊急狀況”。


如果說非常非常危急的“緊急狀況”不是“緊急狀況”,那是白馬非馬論。但是任何法律條文,執行起來都可能遇到特殊情況。法律要求你在兒童落水時去救人,你不會遊泳怎麽辦?隻能喊人或等別人來救。一個戰士在守衛陣地或向敵人發起進攻,如果敵機突然來襲,向他所在地狂轟濫炸,這時能否允許戰士先跑到掩體或附近的溝裏躲幾秒幾分,待敵機飛走後再繼續戰鬥?8級地震作為一種極其特殊的緊急狀況,是否足以讓我們在理解和執行條文的時候有所變通,允許一個教師選擇先逃生再救援?


當然,法規條文有可能不盡完善,甚至可能不合理,但是法律也不可以隨意曲解,否則法律就會形同虛設。那讓我們來問問法官吧,唯有法官擁有解釋權。當然也不能去找一個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法官來問。法官沒找到,找到一個權威: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接受記者采訪。


“。。。根據上述法律、規章,學校在教育教學期間負有保護學生安全的職責是確定的。”佟麗華說,但這個職責在什麽樣的範圍內是一個合理的範圍,值得思考和討論。


“比如學校有歹徒衝進來要砍殺學生,對學校老師來說並不一定要拿自己的身體去擋,但至少應當組織學生撤離,同時報警。發生地震這些自然災害,也不一定說非要拿身體去護學生,或是要求老師必須最後一個跑出教室。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教師要盡到一個基本的、必要的保護職責。”佟麗華說,這個職責就是最起碼要提醒學生趕快跑,要組織疏散、幫助學生轉移到安全場所。


看來權威也拿不準。這時一個最有力的聲音出現了:教師就是不能先跑,即使在8級地震時,也要先救學生,就像譚千秋老師和其他舍己救人的老師, 還有成都師範小學老師做的那樣!


說到譚千秋老師,我首先向他表達我最高的敬意。雖然我無法完全了解當時的情形,但我相信或者願意相信:他當時完全有機會逃生。但是他選擇了先救學生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他也奇跡般地救活了他保護的幾個學生。


譚老師身後留下了母親,妻子,上大二的女兒和一歲半未成年的女兒。譚老師舍己救人,他的死重於泰山,他是崇高而偉大的英雄。


我在想,我們這些活著的人,該怎樣紀念譚老師?當我們麵對他的親人,他的女兒的時候,我們該做些,該說些什麽?我們什麽也不能做,因為譚老師之死,對於他的親人來講,是不可彌補的損失。也許我們會這樣說:譚老師死的光榮,死的偉大,我們(你們?)應該為他感到驕傲?


我無意也不敢輕侮英雄,隻是鬥膽在這裏做個假設:譚老師如果當時選擇了先跑出來再去救學生,他就變成範跑跑了嗎?全國人民在網上的那些留言就會都加在他身上嗎?當我們麵對譚老師的親人的時候,我們敢不敢哪怕在我們的腦海裏閃過一絲這樣的念頭?


我不寒而栗。我們這些站在道德大壩上的人們, 難道就不能把742米的高程, 降低一點點, 也許不止一點點, 允許譚老師有另外一個選擇 - 盡管我們知道譚老師將永遠會把先救學生做為自己唯一的選擇 - 不為保護範美忠, 隻為告慰譚老師和安慰他的家人, 也為了千千萬萬活著的, 我們愛戴的, 有父母愛人及未成年兒女的老師們?


那麽如果我們有機會來到譚老師的墓前,是否可以這樣說: 譚老師,我愛你,我懷念你,我多希望你再回到我們身邊。我知道如果會有下一次, 即使你有機會先逃生, 你還會毫不猶豫地先去救你心愛的學生。可是老師我想讓您知道, 如果你能從死神那裏逃出來再去救你的學生,我會,我們依然會, 愛你... 我們可以這樣說嗎?我們不應該這樣說嗎?如果我們這樣說了,我們的"社會主流價值"從此就會顛覆,我們的民族美德就會蕩然無存了嗎? 如果我們可以這樣說,我們需要這樣對待範跑跑嗎?


有人會問,如果你的孩子在範跑跑的班裏,你還會替他辯護嗎?我首先說,我永遠都不會希望那樣的災難發生在我的孩子的教室裏.然而5月12日14時28分, 地動山搖的地震偏偏就毫無預警地發生了.在那樣的情形下,我不認為範除了逃跑,還能做些什麽.無論在體力還是在抗震知識方麵他都不會超過他的學生.根據我本人的一點抗震知識, 地震發生時正確的做法不是向外跑,也不是鑽到家具下,而是躲在家具旁.那麽他向外跑的本能反應,甚至都是不對的,他有可能不是在求生,而是在"尋死".既然範不是超人也非上帝,如果我還能要求他做什麽,恐怕就隻剩下讓他去殉葬或用他的生命換取我的孩子的生命了(如果真的可能的話). 即使他真的能犧牲自己來挽救學生,那麽這件事對他未成年的女兒公平嗎?道德嗎? 我們這樣的要求不是很自私嗎?


對於扶貧幫困或在沒有生命危險(或者沒有迫在眼前的生命危險)時去搶救別人生命這樣的美德,我們無疑是提倡的,我也願意身體力行之,就如為災區捐款,我們認為災區人民需要幫助,我們想幫助他們,我們就捐了。但是舍身救人這樣的美德或道德,和以財物救人這樣的美德是非常不同的。財物可以失而複得,千金散盡還複來;財物可以交換,可以一金而換十銀;財產有多寡, 有人有多,有人匱乏;在特定時候,有些人會比另外的人更需要這些財物。生命則不同。生命失去不再來。每個人都隻有一次生命;一般來講,我們也不會認為某人比其他人更需要活下來,而且即使我們想交換想選擇,也未必可能。那麽我們怎能像提倡以財物助人的美德一樣來提倡以生命來救人的道德呢?


提倡舍己救人,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其實是自私的。舉例來說,董存瑞和黃繼光當時有三個選擇(如果允許選擇的話):如果大家都不舍身,有可能大家都死;如果我不舍身,我可能不死;如果我舍身,我必死。那麽什麽是提倡呢?提倡就是讓別人去做,豈不是自私嗎? 我若自己舍身,我需要再去提倡嗎?我若舍身,我的目的就是想犧牲自己從而別人不必犧牲,那我為什麽還要提倡? 舍身救人就像一個金礦的地址,你若想擁有它,你會把它秘密地藏在心裏,你若想讓別人擁有,你才會去宣揚。 那麽我們是不是應該明確地說我們不提倡舍身救人?


首先,很難斷定什麽時候有生命危險,而什麽時候沒有。軍令在身的軍人也許顧不上考慮危險,那麽那些誌願者,在廢墟裏救人的時候難道就沒有一定的生命危險嗎?怎樣界定這個危險呢?我們是否需要製定一個條例或規定,比如說,在發生8級地震時,每個人包括老師,應該先以最快速度撤離到沒有迫在眉睫的危險的地方,然後實施積極救援?似乎不妥。有誰能在地震發生時判斷出幾級嗎?地震局過後都需要調整。怎樣最快逃生啊?也沒有人知道。怎麽辦呢?也許,可能,大概,多半還是靠“本能”吧?


而且,即便有這樣的規定,譚老師依然會先去救他的學生;即便沒有這樣的規定,範跑跑,還有我和許多人,也會在那種情況下“自覺”遵守,那麽這樣的法規不存在,也不必存在。我們有必要製定法規,促請人們在晚上睡覺時,不要忘記了呼吸嗎?


有人會說,幸運的是範的學校沒有死人。如果範的學生躲在桌子下死了而範沒有死,看他怎麽講?是的,如果那樣,家長肯定會埋怨或指責。心情可以理解,但未必有理。試想,既然範逃生的方式都不一定是對的,那麽其實也有一種可能是,他的學生躲在桌子下都沒事,唯有範跑跑一個人被掉下的門梁砸死了。那麽我們是不是應該指責說:你們這些學生都這麽聰明,知道鑽到桌子底下,看到你們的語文老師一個人傻乎乎向外跑的時候,你們就不會喊一聲:老師危險別跑,快鑽到桌子底下!


不要指責幸存者了吧。當我看到被壓在沉重的預製板下三天還在頑強求生的陳堅的故事時,我忍不住哭了。他是一個平凡的人,卻是我心中頂天立地的英雄。那些在廢墟裏頑強生存幾十小時後獲救的人,還有震後十幾天獲救幸存的礦工,也是我心中的英雄。救災的軍人,武警,消防隊員,醫生記者,誌願者們是英雄,災區無數死裏逃生,包括許多現場截肢而獲救的人,隻要他們在逃生時沒有故意搶奪他人逃生的機會,那麽在我心裏,他們都是英雄。


麵對網上的爭論,有時我甚至忘記了主題。我們不是在討論“道德”,“高尚”,和“崇高”嗎?在討論這麽道德高尚崇高的話題的時候,怎麽連起碼的理性討論都做不到,而多是些髒話和謾罵呢?這不是很諷刺嗎?為了高尚而無恥,為了崇高而低俗,為了道德而自私,讓“郭跳跳”來PK“範跑跑”,我們就是這樣重構社會價值嗎?郭校長,某教授,某某教授,某某某教授,還有許多人,是在建造道德的大廈,還是偽道德的堰塞湖? 行文至此,截至6月12日17時,唐家山堰塞湖壩前水位回落至713米,蓄水量0.837億立方米,泄流槽流量48.4立方米/秒,洪峰已安全通過遂寧市。我和所有關注唐家山堰塞湖的人一樣終於鬆了口氣。又傳來消息,小範已被拿下,押在了大堂上:《此時此刻,必須把“範美忠”釘上曆史恥辱柱》(網友新作)。


諸君且慢。你們已經把人類幾乎所有的罪都加在了他身上,現在又找根柱子把他釘那,你們把他當成耶穌了嗎?


真鬧心,大熱天的,放了罷。


海蘭江 200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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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隻黃鸝 回複 悄悄話 對於範美中來說,我覺得他應該去靠這個教師證。

既然他喜歡這個職業,就應該去爭取這個教師證,我並不認為這對他來說是個難事。 反過來說,在考證的過程中,熟悉下教師的基本職責對他來說是有一定好處的。


兩隻黃鸝 回複 悄悄話 zt
先舉個類似的例子。

2006年12月4日,19歲的美國陸軍戰車機槍手麥金尼和其他4人正乘車巡邏,一枚從街旁房頂上投下來的手榴彈掉入車內,卡在兩架發報機之間,當時隻有麵朝車後的麥金尼看見。 當時麥金尼所在的位置使他可以輕易地按訓練要求跳出車外逃生,於是他大喊一聲“手榴彈” ,通知其他人逃生,同時自己站起身準備跳出車外,但是此時他意識到其他4人不知道手榴彈在哪裏,另外車門按戰鬥要求鎖住了,那些人根本無法及時逃出,於是他又坐了下來,用自己的背部擋住手榴彈,麥金尼犧牲了,其他4人則存活下來。

這裏請注意,麥金尼接受的訓練是要求他盡快自己逃生,決非犧牲自己搶救別人。事實上,手榴彈投進戰車的事情並非偶然,而是時有發生。 就在麥金尼的車子出事前不久,他所在連隊的另一輛車就遇到過同樣事件,機槍手得以逃出,其他幾人非死即傷。

本月二號,美國總統布什把象征美國軍人最高榮譽的榮譽勳章追授給麥金尼。

對自覺自願基礎上的英雄主義需要表揚,因為人類從事的各種事業有時要求有超乎常人的勇氣和犧牲精神。沒有加加林式的人物,理想就缺少翅膀。

與此同時,美國社會上並沒有蹦出個什麽“比爾.跳跳” 或者“約翰.跳跳” 對著那些跳車逃生的士兵們指手劃腳,更沒有人要在美國陸軍操典中加入“舍己救人” 的要求。

對平凡百姓在不非法損害他人利益前提下的保護自我生命和財產的行為萬萬不可指責,否則根本談不到人人生而平等。 範美忠也是人,他的生存權同其他所有人的生存權是平等的,否認他在地震中逃生的權力,實際就是否認人人生而平等;要求所有的人都當譚千秋,最終隻能把社會引向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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