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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江湖有碼頭

  “江湖”這個詞從字麵上拆開來看,就是地理上的三江五湖,而在北宋範仲淹的《嶽陽樓記》中有:“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此處的江湖則用來指民間社會,有與官家社會(朝廷)相對的意思。江湖社會有著獨立於官家社會之外的生活秩序。通常以暴力衝突為常態的黑道生態更能貼近所謂的江湖。另外還有“碼頭”這個詞也同樣是中國古代幫會最重要的行話之一。無論是江湖,還是碼頭,它們的起源都來自於漕運。

  乾隆三十三年(1768),在江蘇和浙江地區爆發了一起羅教大案。羅教在民間大量擴建信徒們的聚集地——庵堂。尤其是漕運線附近地區更是庵堂密集的地區,地方官員見庵堂泛濫,遂收集有關證據呈報當局。浙江巡撫覺羅永德得知情況後在其奏折中提出了解決方案:朝廷可以參照雍正年間浙江巡撫李衛的做法“亦應毀去庵名,改為公所,止許回空時暫為棲止”,同時“禁止一切糧船不許再稱羅教等名色,方可散黨類而絕邪教”。

  關於庵堂和羅教,在這裏需要稍加說明。

  漕運是封建王朝為了滿足宮廷和京城官員俸祿及財政需要,把全國各地征收的田賦,特別是糧米運往京城的一種製度。因為需要通過水路運送,這種運輸方式便稱為“漕運”。明代漕運主要是軍運,即由運糧軍人承擔運輸漕糧的任務。康熙三十五年,清朝政府對原有的軍運製度進行了調整,將原來每船10名運軍改為1名,其餘9名選募水手充任。這些水手、舵工基本都是河南、山東一帶的破產農民和手工業者,他們的辛苦所得相當微薄。當時規定,嘉白等幫水手在重運時,頭工給工價,銀六兩五錢,舵工給銀五兩二錢,水手給銀四兩。等到漕運船返程時不需要載貨物時,舵工給銀一兩七錢,水手一兩三錢。根據雍正年間的物價計算,糧船由南到北往返一次,水手、舵工、頭工所得銀兩,僅能購買米五至七石。

  因氣候原因,漕運是一項季節性的工作。每年官府將糧食從南方運往北京是”重運”,而空船返回南方就成了“回空”。在回空的這半年時間,糧船水手基本上處於無事可做的狀態。為了生存,他們會找一些體力活來貼補生活所需。如乾隆時期的官員李紱在其奏章裏如實反映:“臣奉旨催漕,留心體訪,數年以來,回漕船回空凍阻……破產不足,益以兒女,苦累難言,深可憫側。”

  在各個有漕運的省份中,江蘇、浙江承擔著漕運一半以上的任務。所以,這兩省的漕運碼頭也就成為水手們聚集的場所。而各幫水手大部分是來自於山東、河南的無業遊民,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明清時期,漕運線就是各級食權者的利益鏈,地方官吏層層盤剝,浮收勒折,中飽私囊,“東南辦漕之民,苦於運弁、旗丁,肌髓已盡,控告無門,而運弁、旗丁亦有所迫然”。江浙一帶農民視漕運為畏途,他們根本不願意從事這個行業,紛紛尋找另外的謀生手段。而山東、河南等地在當時是貧困地區,又加上連年逢災,老百姓能混口飯吃,就已經心滿意足了,所以他們以出賣自己的廉價勞動力來換取活命之資。

  那些依附在漕運線上的大小官員則瘋狂地進行利益分肥,他們對上瞞報浮誇,對下克扣加派,層層剝削。一條漕運線處處是玄機,有領運官和押運官對運丁的搜刮,沿途稽查官員及關卡胥吏對運丁的搜刮,有漕督衙門對運丁的搜刮,還有倉場衙門對運丁的搜刮。一路之上關卡重重,有時糧船還沒到達目的地,運費就已經所剩無幾,落到運丁口袋的就更是少得可憐了。

  為了維護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益,運丁們自發地組織起來,以集體的力量來與各級官吏相對抗。而活躍在漕運線上的各個船幫之間為了實現本幫利益的最大化,也常常發生械鬥和仇殺。這就需要本幫的成員團結起來,共同對付其他船幫。這些抱團的水手就是漕運水手行幫的雛形。

  明朝中期,來自山東的一名運糧軍人羅清,在其退役後建立了羅教。羅教宣揚的還是救世論,天下劫難將至,人們如果能夠信奉羅教,不光可以得到“無生老母”的拯救,還能過上幸福的生活。這些蠱惑人心的說教,對於那些掙紮在漕運線上的水手來說無異於一道福音。也正因為如此,羅教興起後,那些常年漂泊在京杭大運河上的漕運水手們,便紛紛投入羅教的懷抱。

  羅教的救世論成為水手們的精神皈依之所在,而庵堂又成為那些年老無依、殘疾或窮苦水手們的避難之所。在明清時期,羅教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當時的中國社會兩極分化極為嚴重,底層社會就像一個龐大儀器的底座,而上層社會又按照等級製構成一個“微型金字塔”。從龐大的社會底座向上流動往往隻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那就是科舉考試。雖然到了清代,中央為了緩解財政困難,特開捐官一途,讓有錢人掏錢買官。但無論是科舉,還是捐官,能夠打開的通道都是十分狹窄的,大部分民眾無法通過這道窄門,隻能無奈地留在社會最底層。

  留在底層的民眾越多,社會的流民階層也就越發龐大。而處於社會底部的流民階層往往又迫於生存壓力結成秘密會社,也就是類似於黑社會組織的江湖幫會。人在社會生存都有一種趨利的本能性,希望能夠獲得社會的尊重:官吏可以依靠手中的公權力來贏得社會認可,商人可以通過財富的不斷累積贏得社會地位,那麽作為加入江湖幫會的流民則可以依靠組織帶來的庇護為自己贏得生存的空間。

  到明朝末年,有錢姓、翁姓、潘姓三人,流寓杭州,並在該地各建一庵,名為錢庵、翁庵、潘庵。由於三處庵堂距離糧船漕運碼頭很近,所以庵堂就成為水手們的臨時棲身之所。時間一久,這些四海漂泊之人也順勢加入了羅教。隨著人員的不斷增加,幾間庵堂已經無法滿足水手的需要。於是水手們湊銀集資又陸續建起了72座庵堂,並且在庵外還空出大片的土地,作為守庵人平日耕作所用。

  水手們在這裏不僅可以住宿,而且可以得到庵堂所提供的飯食,所需費用等到第二年水手們獲得漕運“雇價”時再行歸還。水手年老病故之後,還可以埋葬在庵堂附近的義塚。漕運水手基本都是北方人,他們在漕運線上辛苦勞作,連個落腳的地方都沒有。有的人暴病而死,也沒有地方可以掩埋。

  庵堂的存在,讓生者有臨時住所,死者有寸土可埋。由此可見,羅教對漕運水手之所以會形成凝聚力,實是切合了水手們的生計所需和精神依托。

  清朝權力集團看到越來越多的水手聚集在羅教庵堂,不免心存憂慮。雖然他們中的部分官員也承認庵堂“別無夜聚曉散及煽惑民人之事”,但還是於雍正五年(1727)對羅教庵堂進行查禁。雖然說是查禁,但隻查不禁。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由於當時浙江巡撫李衛的那份奏章。

  李衛的這份奏章更像是一份事件的處理報告,也是因為這份奏章,羅教案件才算第一次擺上皇帝的案頭。李衛在這份奏章裏沒有將水手羅教上升到幫會組織的層麵上,希望朝廷能夠以漕運大局為重,以溫和的方式來處理此事。蘇州巡撫陳時夏在其奏折中提到了水手的宗教信仰和流離失所的生活,雖然其中也有“多有不法之徒,恃眾打架,生事橫行”的語句,但並沒有將問題嚴重化。

  與地方行政官員不同的是,那些漕運總督則希望朝廷能夠下重手,絕其根源。畢竟他們才是直接分管此項工作的官員,如果水手羅教不斷發展壯大,不光會給漕運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還會衝擊到他們的官場利益,分取他們的黑色或者灰色收入。

  其實浙江巡撫李衛提出的溫和處理,並沒有什麽不妥。這時候的羅教水手並無具體的犯罪事實,更沒有出現有組織的對抗官府、衝擊當局的不法行為。像官員奏章中所提到的“恃眾打架”或者閑著沒事“生事橫行”都屬於民間社會的常見行為,很難引起朝廷的警覺。

  對於朝廷來說,羅教水手隻是漕運集團最底層的運丁,而他們的組織行為並沒有真正威脅到官家集團的利益,所以官府才能夠容忍他們的存在。也正因如此,當李衛提出,保留部分庵堂,改為公所,漕運水手仍然可以棲居於此的建議時。雍正皇帝不但沒有反對,反而接受了他的意見。

  在這次整肅行動中,70餘所羅教庵堂朝廷關閉了40所,剩下的30多處庵堂改為水手們居住的“公所”。但朝廷對住在這裏的水手附加了一個條件,那就是不允許再信奉羅教。

  雍正這種寬嚴相濟的態度,並沒有破壞水手羅教的組織狀態和結構。雖然經曆了雍正五年的那次查禁,但是信奉羅教的漕運水手並沒有減少,各庵堂內仍然藏有羅經、羅像,居住在裏麵的水手們依然信奉羅教,與先前並無二致。

  此時水手羅教的內部體係雖然已呈現出地位高下之分,教中有“教主”和“分教教主”,但這種區別並不是來自於界限分明的權力等級。“教主”的身份與大家族的家長、行業師父差不多,這種地位的高下之分隻是為了維係內部的穩定。如果我們拿後來的青幫與之比較,水手羅教的權力體係顯然是粗放型的。

  因為雍正年間查而不禁,乾隆三十三年(1768)清廷決定再次查禁羅教。就如何查禁,作為事發地的父母官,浙江巡撫覺羅永德奏請仍然沿用雍正年間的成例。但是他的奏章受到了乾隆的駁斥,乾隆的態度顯然要比他的父皇來得果決。他認為:“從前雖經李衛查毀經像,而房屋尚存,以致故態複萌,各庵內仍藏羅經、羅像,是其惡習難返,非徹底毀禁,不能禁絕根株。如果沿用前法,則數年之後,查禁稍疏,伊等勢必又將公所變為庵堂。至於回空水手棲息一事,則不必官為籌辦,由水手們自行解決。遂把羅教和大乘教庵堂徹底摧毀,拆下之木料與地基,估價後留充地方公用。”

  按照乾隆皇帝的意思,要將庵堂全部拆除,不得留存,永絕後患。

  既然皇帝下了旨意,地方官府衙門自然不敢怠慢,一舉搗毀浙江庵堂22座、江蘇庵堂11座。漕運水手精神棲息之地被連根拔除,不光庵堂被全部拆除,就連蘇州羅教首領朱文顯、性海等人也被抓獲,擬斬監候(死緩),杭州守護庵堂的二十二人或發往新疆為奴、或發往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庵堂容留水手也處以杖責徒刑,就連那些年過六旬的人犯也嚴懲不貸。

  水手羅教在江浙一帶剛出現的時候,庵堂確實起到了維係水手群體的作用,並且增強了漕運水手之間的凝聚力。庵堂被毀後,在水手行幫形成的初期,羅教所起到的互助功能進一步加強。當有水手遇上困難時,均有同伴前來照應;當與漕運弁丁及其他人發生衝突時,必有同伴挺身相助;當本幫利益受到他幫威脅時,幫中成員也會群起攻之。

  當時羅教的幫會章程中也強調,“道友”們之間應該“幫喪助婚,濟困扶危”。由羅教發展而成的青幫的幫會歌謠中也同樣唱道:“出門在外挨了打,露露家理沾沾光。若是斷了盤費錢,湊上幾吊你還鄉。或者攤上小官司,眾人撥錢你上堂。陰雨連天困住你,十天八天住不妨。天下大雪挨了凍,眾人拿錢製衣裳。”

  但是行幫權力體係的不斷強化,使得早期形成的幫與幫之間,水手與水手之間的互助功能也受到了限製。因為這時候的水手行幫已經不滿足於內部之間的互動,幫會的首領人物從個人利益和幫會整體利益出發,他們開始琢磨著向外擴張地盤,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回報。在行幫權力中心的控製下,幫會內部成員也將鬥爭的矛頭指向了更大的區域空間。

  在當時,幫會對外鬥爭的主要對象是漕運線上那些盤剝他們的大小官吏們。

  漕幫如果僅靠水手運糧所得根本就無法正常運轉,更別說發展壯大了。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各幫派讓水手在漕運時順帶幹些販私的活。利用漕運走私早在明朝就已經出現,到了清朝更是屢見不鮮。但官方不會坐視不管,因為販私在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漕運秩序。對此,清廷采取的是堵疏結合的辦法。朝廷準許漕運人員可以隨船攜帶一定數量的沿途“土宜(土特產)”,但國家嚴禁的物品是不允許走私的,比如說鹽、煙土等。朝廷這種管而不嚴的做法,助長了漕運水手販私的囂張氣焰。在當時的交通條件下,運河是南北交通的要道,每逢漕運之時,漕運水手總是不放過任何一個販私的機會。

  隨著販私活動的猖獗,官府加大了漕運的稽查力度。為了逃避和抗拒稽查,行幫水手就會聯合起來,共同來對抗官府。

  促使水手聯合成幫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討要工錢。漕運水手的工錢十分低廉,又不斷受到各級官吏的層層盤剝,致使水手常常捉襟見肘,入不敷出。正因為如此,水手們就會利用集體的力量,“索加身工,糾眾毆官,司以為常,恬不為怪”。在討要工錢的鬥爭中,行幫起到了重要的組織作用。此外,在競爭就業及與其他幫派的鬥爭中,行幫也成為保障水手利益的後盾。

  雖然漕幫與各權力集團的博弈有其局限性,但卻並不妨礙其組織內部的發展。當社會政治形態發生變化時,江湖幫派便會迅速轉化成強大的社會力量,向漕運以外的其他領域不斷滲透。

  朝廷出台的一係列措施對羅教來說是一次重大的打擊,這樣的打擊,讓水手羅教走到了生存的十字路口。對於一個社會性的組織來說,當遭遇到正式權力的打壓。為了能夠保存實力,他們往往會選擇走一條轉型之路。

  水手羅教的活動形式也由地麵轉為地下,既然庵堂被推倒,那就轉移到老堂船。那取代庵堂的老堂船又是個什麽地方呢?當時的每個幫會都設有一老堂船,堂船上懸掛著羅祖畫像,委派一人專管香火,並管理全幫水手的收支賬目,此即當家,亦稱老管,一般由數人輪流當值。他們製定幫規、儀式等,掌握著對幫中水手的生殺予奪大權。每個幫會內部,儼然就是秘密的獨立王國。在幫會的傳統“家法”中,有乾隆禦賜“盤龍棍”,上有八個大字:不遵幫規打死勿論。雖然我們無法從青幫幫規中找到關於處死的條文,但是家法八百是足以致人死地的酷刑。

  在這種轉化的背後,一個新的民間權力體係正在悄然建立,一種既脫胎於水手羅教,又有別於水手羅教的社會民間組織也應運而生。那就是中國古代兩大幫派——青幫和洪幫。

  以乾隆為首的官家集團之所以會對羅教痛下殺手,還是出於內心對於民間集會組織的恐慌。官家集團以為隻要嚴禁水手習教結社,將他們集會的地方拆除,就可以完全破壞這一民間組織。但隨著活動形式和活動地點的變化,羅教逐漸適應了新的形勢,其轉型之路並沒有遇到任何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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