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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拜門(2)

  陝北民間有“蛇盤兔,必定富”的說法。即女人屬蛇,男人屬兔,將來必定能發財,有錦繡前程。這一說法,是在舊時婚姻中的屬相相克相生觀念下產生的。民間認為,蛇機智、靈動,善於理財。所以,又有“夢蛇兆財”的說法。而兔柔順、溫和,又善於守財。古語又有“走兔歸窟”的說法,遂以為蛇與兔這對善於理財和守財的屬相結合在一起,肯定能發財,民間也視這對屬相為吉祥婚姻。在這一俗信的影響下,陝北又有“女人有福顧全家,男人有福顧本身”的說法,這是因為女人善於理財,可以顧及全家,男人守財僅能顧及自己。

  古時婚禮中所用的主要禮品

  儷皮

  儷皮是古代漢族婚姻禮儀中男方在行納聘禮時,送給女方的一種聘禮。儷皮是指成雙的鹿皮。以它為聘禮始於周代,到了晉代,儷皮也泛指獸皮,主要指豹皮。北宋以後,這種禮俗逐漸廢棄。

  束帛

  束帛是古代漢族婚姻禮儀中男方在納征時送給女家的聘禮。周代納征時以玄□束帛、儷皮為主,《儀禮·士昏禮》鄭玄注:“束帛,十端也。《周禮》曰:‘凡嫁女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晉代沿襲此製,王侯大夫行聘禮用玄□束帛。宋代以後,聘禮中還有用絲絹等物的,但已無嚴格的數量限定。

  帛是絲織品的總稱,束帛就是一束絲織物。玄是指黑色的,□是指淺紅色,即束帛應以黑色和淺紅色的為聘禮所用。陝北舊時婚聘中已將黑色改用深藍或藍色,用黑者較少。古人用黑,是周人崇尚黑色,黑色又是北方的象征,北方屬五行中“水”,有水即活,有水則生,以黑色兆“生”。

  穀圭

  穀圭是古代帝王娶妻時所用的聘禮,是一種美玉。據賈公彥疏《儀禮·士昏 禮》雲:“天子加以穀圭。”這種規定從周代一直沿襲到晉代,如《晉書·誌》載:“太康八年,有司奏,‘婚禮納征,大婚用玄□束帛,加珪’,尚書朱整儀:‘天子加穀圭。’”晉代以後逐漸廢棄。後人則改用金、銀。

  聘金

  是新郎及其親屬給予新娘及其親屬的贈品。元大德八年(1304)三月,據《事林廣記》載,當時較為普遍的聘金金額為,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緞六表裏,雜用絹三十疋;下戶:銀三兩,彩緞二表裏,雜用絹十五疋。陝北舊時的聘金,在禮金上大都論份,每份二百四十元,現在則論大份,即二千四百元,一般為兩份。另有布、鬥等。

  紅定

  是古代訂婚時聘定的禮物。自北宋以來,訂婚時習慣用紅彩纏酒瓶或酒壺。並用花紅繳於擔上,叫做“繳擔紅”,擔酒送往女家。也就是元曲中所謂的“肯酒紅定”。後來將紅定泛指聘禮。

  婚禮中的儀俗

  紅絲

  是決定婚姻對象的紅色絲線。五代後周王仁裕所著《開元天寶遺事》上《牽紅絲娶婦》中記載:郭元振年輕漂亮,有才藝。宰相張嘉貞欲納為婿。元振說:“知道公有五女,不知誰醜誰俊,等我考慮一下,別太倉促。”張說:“我讓五女居幔帳中,各執一紅絲露出幔帳,由你任牽其一,牽著誰算誰。”元振高興地答應了。結果牽出第三女,很美麗。後來便以紅絲比喻姻緣,並有了“千裏姻緣一線牽”的雅稱。

  幛幔

  新郎新娘入洞房的一係列儀俗中,首先是撒帳。帳,乃帳幔。帳幔是古時新婚之夜必備之物,一則可以將姑娘的羞怯之情遮掩在帳幔裏,另則,也是一種陳設。

  奠雁

  奠雁是古代漢族婚姻禮儀之一。是男家在行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等禮時,必須有人執雁作前導。《儀禮·士昏禮》雲:“昏禮,下達納彩,用雁。”以後各代沿襲此製。陝北在每一禮儀中都拿肉、酒之類到女家,就是沿襲此製。

  禦輪

  禦輪是我國古代漢族婚姻禮俗,即新郎親迎中的禮俗。其儀俗據《禮記·士昏禮》記載:“降出,禦婦車,而婿授綏,禦輪三周。”它的意思是:新郎到女方家迎親,在新娘上迎親車時,新郎將攀手的繩索交給新娘,然後由新郎親自上車,等車輪轉行三周後,再交給駕車人駕車。此俗類似現在的新郎搭臂,新娘挽之,緩緩來至車旁,由新郎開啟車門後攙扶新娘上車的儀俗。

  纓

  纓是我國古代漢族在女子許嫁時所係的一種彩色帶子。新娘入洞房時,新郎要親自為新娘解去纓。《禮記·曲禮》中雲:“女子許嫁,纓。”《儀禮·士昏禮》雲:“主人入,親脫婦之纓。”又有說纓為香囊者,《禮記·內則》雲:“衿纓皆佩容臭。”陳澔解釋說:“容臭,香物也……以纓佩之,後世香囊,即其遺製。”纓在後世禮俗中多不用。

  婚姻禁忌

  婚姻禁忌習俗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氏族社會。禁忌的內容十分龐雜,禁忌事項又因地區、民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婚姻的幾個重要階段。一、擇婚禁忌。遠古時有外婚製和內婚製兩種,是最早的擇婚禁忌原則。從群體意識的角度來看,主要的擇婚禁忌有:氏族外婚禁忌,氏族內婚禁忌,民族內婚禁忌,同姓不婚禁忌,異姓不婚禁忌,異輩不婚禁忌,表親婚禁忌,等級婚禁忌,行業婚禁忌。從個體意識的角度來看(也隱含著群體意識的幹預),主要表現為通過戀愛過程的禁忌,有:戀愛方式禁忌、職業禁忌等。二、議婚禁忌,是在選擇婚姻配偶的範圍及習俗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婚姻具體交涉的禁忌。主要有媒人禁忌(婚忌無媒)、納彩禁忌、婚齡禁忌、生肖禁忌。三、訂婚禁忌,此是確定婚姻關係的禁忌,包括納吉禁忌(納吉,議婚通過占卜後可以合婚並將此消息告訴女方的禮儀)、納征禁忌(納征亦稱“三納幣”、“大聘”、“過大禮”等,是男家正式將聘禮送往女家的儀式)等。有些地區及有些少數民族中實行卜婚禁忌。四、婚禮禁忌。是在婚期擇定以後和婚禮進行程序中的禁忌。主要有婚期禁忌(包括忌年、忌月、忌日等)、迎親禁忌(主要包括迎娶時辰禁忌、婚服禁忌、新娘上轎禁忌、途中禁忌、婚樂禁忌、陪婚者禁忌、下轎禁忌、進門禁忌)、拜天地禁忌、婚宴禁忌、洞房禁忌。五、婚後禁忌,是婚禮舉行後,對新婚夫婦的行為、生活、禮儀等方麵的禁忌,主要包括新婦行為禁忌、不落夫家禁忌、回門(回嫁家)禁忌等。六、離婚禁忌,是對離婚及離婚程序的禁忌。七、再婚禁忌,是對離婚者及鰥夫寡婦再婚的禁忌。

  上述這些禁忌現在多有改變或已經被拋棄不用,但它的遺跡及心裏影響仍在民間有所表現。

  生肖相克禁忌

  婚姻中的“命相忌”習俗,古時已經有了。這種諱俗現在仍很普遍。古人根據人的生辰八字再配以五行來確定人的命相是從屬於金、木、水、火、土中的哪一行。這是人們認為五行中有相生相克關係,人的命相又都在五行之中。若男女命相中的五行是相合的,則可婚配;若是相克的,則屬禁忌範圍。《禮記·昏禮》中就有五行相克禁忌之俗的記載。同時古人認為十二生肖中也有相生相克的關係。如東北地區至今仍流傳著:“豬猴不到頭,白馬怕青牛,金雞怕玉犬,龍兔淚交流,蛇虎一刀錯,羊鼠一旦休”的婚姻禁忌諺語。我國中原地區也流傳著“蛇配虎,男克女;豬配猴,不到頭;兔見蛇,如刀割”的生肖禁忌歌謠。從這一民諺來看,兔、蛇二屬相是不相宜的,這與全國大多數地區所說的“蛇盤兔,必定富”的民諺是大相徑庭的,可見,無論什麽禁忌還是相合,都有一定的說法。除了對雙方生肖的禁忌外,還有對女子屬相單方麵的禁忌。如忌女方屬虎,視屬虎女子為真正的傷人害命的“猛虎”。有些地區根據女子出生時辰的不同,又將虎分為“上山虎”(前半夜以前出生)和“下山虎”(後半夜以後出生),相比之下“下山虎”則更為可怕,因為它饑腸轆轆,要下山覓食,所以它更凶、更惡。送八字的目的就是為了明確男女出生的時間,如遇到虎這樣的屬相,則是要了解是前半夜還是後半夜出生。送八字習俗在漢代已經有了,除了漢族以外,藏族亦有婚配忌屬相相衝克的禁俗。舊時,受漢族的影響,朝鮮族的部分地區和苗族亦有議婚前先送男女生辰八字的習俗。

  結婚日期禁忌

  在很多地區,人們忌諱在無春之年或雙春之年結婚。無春是指在農曆的一年中沒有“立春”之日,民間稱之為“寡婦年”或“黑年”,民間認為在這一年裏結婚是不吉利的,會死丈夫。雙春年則是在農曆年中一年裏有兩個“立春日”。山東民間有俗語雲:“一年兩個春,死了丈夫斷了根。”民間認為一年兩頭春既有死丈夫之嫌,又有婦女另適人家之嫌,所以也很忌諱。婚期一般選擇雙日,忌擇單日,這是全國普遍流行的習俗。在近代推行公曆以來,人們尤其願意選擇公曆、農曆中的年、月、日以及星期等都是雙數這樣的日子為結婚日,認為是大吉的日子。漢族一些地區又有結婚“避七夕”的習俗。陝西《蒲城縣誌》中雲:“七月七日,迎新嫁女避節。”因為織女私自下凡與人間的牛郎婚配後慘遭不幸,以致生離死別。民間俗信認為“避七夕”,便可不被天覺,新人也可免遭分離的厄運。婚禮還需避開新娘月經期,民間有“騎馬(即戴月經帶)拜堂,家敗人亡”的俗語。結婚要避開“惡月”。民間將五月、七月、九月(台灣還有將六月視為惡月)視為惡月。俗信認為,婚於惡月,日後不圓滿、不和睦、不長久。民間還有結婚忌下雨、打雷、刮風、日食、月食等習俗,俗信認為如果遇上下雨、刮風、打雷這樣的天氣,媳婦一定是位惡婦,若遇日食、月食,就不會生養或兒女不全。台灣地區的民間認為,大婚之日下雨,丈夫容易變成酒徒。哈尼族認為結婚遇有日食、月食,就會生六指兒、雙胎或豁嘴嬰,水族認為結婚打雷是不吉利的,苗族則認為新娘出嫁在去夫家的路上若聞雷聲,就是最大的凶兆,是天意不允,故而,新娘就應立即返回娘家,婚約自然取消,雙方還不互相怨恨。

  婚服忌

  民間對新娘在婚禮中穿著的禮服在製作時間、材料使用、樣式型製以及製作人等方麵,都有很多禁忌。普遍流行的禁忌有:婚服忌舊,即婚服從裏到外,必須是全新的,不可摻一點舊,著舊結婚,有新婦不貞之虞。陝北民間將新娘稱做“新人”或“新娃娃”,一則,對新娘來到新郎家而言,就是新人、新娃娃,另則,就是指婚服是全新而言的。婚服忌白,俗信認為,白色是主喪之色,於喜慶婚事不吉。古時的婚服崇尚黑色,現在則普遍崇尚紅色。製作婚服必須選擇日子,選擇吉人。忌諱“不全人”做(或參與做)婚服和喜被。所謂“不全人”就是指福壽不全、子孫不全、雙親不全、不孕者、寡居者等。俗信認為“不全人”做婚服,新婚人日後也會落個“不全”的結局。在台灣地區,新娘的婚服忌用兩塊布縫接。又忌婚服上有口袋,以免裝走娘家的財產。有些地區還忌用帶有“疙疙瘩瘩”的材料製作婚服,怕日後有摩擦,家庭不睦。

  新娘忌說不生

  新娘忌說不生是流行於我國北方漢族婚俗中的禁忌。因此,在給新娘吃“子孫餃子”(陝北稱做“兒女扁食”)時,故意將餃子煮得半生,當新娘吃餃子時,旁邊便會有人問:“生不生?”此時的新娘千萬不能說“不生”,一定要說“生”,說生是一語雙關,既表示餃子沒有煮熟,生著了,又可說出吉利話,說日後一定會生,可以傳宗接代,是一種“討口彩”的吉利問答,所以,即便是熟餃子,也應說“生”。

  新房忌擺鮮花

  這是我國漢族民間的婚姻禁忌,主要流行於我國北方。因為“花”開是有季節的,應時而開,適時而謝,是容易凋謝的植物。民間將新房擺鮮花視為露水夫妻的不吉之兆,所以有所忌諱。但新房內可以擺石榴花,因為石榴的生命力很強,又是多子的植物,被民間視為婚姻長久、家丁興旺的吉祥之兆。在這一俗信下,民間大都以字畫來裝飾新房,或用五彩紙條裝飾,以襯托喜慶的氣氛。

  婚期人忌

  民間俗信認為,婚禮參加者以及婚期中所遇到的人對新婚夫婦及婚家的未來都有一定的影響。普遍忌諱寡婦及服喪者參加婚禮,不少民族和地區還忌諱孕婦參加婚禮。甚至忌諱在新娘出嫁途中遇到寡婦、孕婦及服喪者。寡婦被民間稱為“鬼妻”、“單邊人”,孕婦被稱為“四眼人”或“雙身人”。民間俗信認為,婚期如果遇到這些人,新婚夫婦日後就可能有不吉的事情發生。我國漢族有鬧洞房習俗,洞房內除了忌諱寡婦、孕婦、服喪者進入外,還忌諱屬虎人、嬰兒以及生辰八字與新郎新娘相克者進入。因為虎傷人,這是不允許與新人相見的。洞房是喜慶之地,不能有哭聲,嬰兒容易發生啼哭,所以忌之。台灣地區還忌姑婆、姑母、小姑鬧洞房,因姑與“孤”同音,有她們參加就犯了“孤苦伶仃”、“孤孤單單”的忌諱。

  違時嫁娶

  我國古代禮法中有關婚姻的禁忌中,有幾種情況是不準婚娶的。

  一是居尊親喪不得嫁娶,自周至漢,一直重視此條禁例。《禮記·內則》中雲:“女子二十而嫁,有故者二十三而嫁。”其中所說“有故”,即指遇父母死亡而須守喪三年而不得出嫁。北齊時所定十惡重罪,其八曰“不孝”,就是居父、母喪自身嫁娶為不孝的一種表現,犯者罪不可贖。《唐律》將居尊親喪不得嫁娶的範圍擴大至丈夫及祖父母、伯叔父母等“期親”,《廟律》中規定:“諸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

  二是值帝王喪不得嫁娶。

  三是直係尊親被囚期間不得嫁娶。《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在囚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妄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妻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

  四是帝王臨時禁婚。這是統治者對專製權利的濫用,如晉武帝泰始年間,廣選天下女子充宮時,先下詔書,禁天下嫁娶。

  生養禁忌

  生養禁忌是指婦女懷孕、分娩及哺乳期間對懷孕者及其家人、外人的禁忌。普遍流行的禁忌類型主要有:一是孕期禁忌。婦女懷孕期間,對孕婦本人及其家人行為設置了一些禁忌範圍,禁忌主要是基於對“胎神”的保護及避免孕婦難產而設置的禁忌。二是衝犯禁忌。孕婦、產婦被民間視為“不潔”之人,因而被禁止接近,接觸婚、喪、祭祀、巫術等儀式場所及器具等。禁止接近家中神台、灶、井、磨台等要地,禁止孕女的不潔之氣衝犯神明、喜慶之氣或汙染所接觸的事物。三是飲食禁忌。是為了保證嬰兒順產,正常健康地發育,為孕婦、產婦所設的飲食種類的禁忌。四是分娩禁忌。包括產地、產房、產床、胎盤處置以及飲食方麵的禁忌。五是坐月禁忌。分娩後一月內,對產婦、產婦家人生活行為方式的禁忌,以及與外人交往的禁忌。六是執炊禁忌。是對懷孕婦女及產後經過一段時間後允許下廚的禁忌。七是嬰兒出生禁忌,包括嬰兒出生時間的禁忌(年忌、月忌、日忌),出生方式的禁忌(逆生忌、橫生忌、仰俯生忌、便溺忌等),嬰兒相貌禁忌(有須忌、牙忌、六指忌、豁唇忌、連體忌等),嬰兒性別忌(忌女嬰),等等。八是育養禁忌。包括哺乳禁忌,繈褓穿衣,飲食禁忌,洗浴、剃發處置禁忌;命名、認幹親禁忌,外人衝犯禁忌,等等。生養禁忌包括從懷孕、分娩到嬰兒撫養幾個階段的禁忌。民間禁忌內容與具體事項有濃重的迷信色彩。現在禁忌已很少了,但還有以下幾種禁忌仍在民間流行著。

  孕婦忌兔

  孕婦忌兔屬於生育禁忌範圍。民間忌孕婦食兔、見兔。此俗認為,孕婦如果吃了兔肉,就會使嬰兒長兔嘴(即豁唇)。這一習俗的流行已有很久,《淮南子·汜論》中雲:“孕婦見兔而子缺唇。”《論衡·命義》中又雲:“妊婦食兔,子生缺唇。”由此可知,此俗最晚也是始於漢代。舊時,河南一帶還忌孕婦跳豁牆,或於門檻之上劈木柴,否則生子即為豁唇。

  忌月食夜產子

  古人之所以忌月食夜出生者,認為是不能長壽。《三國誌·方技傳》記載:管輅為月食之夜出生,雲:“輅長以曰‘天不與我年壽,恐四十七八間,不見女嫁,兒娶婦也……又吾本命在寅,加月食夜生。天有常數,不可得諱,但人不知耳’……明年二月卒,年四十八。”古人認為,人的靈魂與人的身影等同,月食夜無月,看不到嬰兒的影子,便認為是短壽。

  忌五月產子

  古人稱五月為“毒月”,故而忌五月結婚,也忌五月出生。《史記·孟嚐君列傳》記載:孟嚐君“文以五月五日生”。其父田嬰“告其母‘勿舉也’,其母竊舉生之。及長,其母因兄弟而見其子文於田嬰。田嬰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頓首,因曰:‘君所以不舉五月子者,何故?’嬰曰:‘五月子者,長與戶齊,將不利其父母。’”即認為五月出生者,長及門戶高時,將要妨其父母。《論衡·四諱》亦雲:“諱舉五月五日子,經為正月,五月子殺父與母,不得舉也。已舉之,父母偶死,子以此月生,精熾熱烈,壓勝父母,父母不堪,將受其患。”故,古人忌五月子的原因是因“五月陽盛”。此禁忌習俗在我國曆史上極為嚴格,《後漢書》中雲:“武威郡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產子,及與父母同月生者,悉殺之。”因對五月生子的忌諱,故古人多為五月子改姓,改出生年月日。《晉書》雲:“陳元達字長宏,後部人也。本姓高,以生月妨父,故改雲陳。”《齊東野語》:“童貫及徽宗本以五月五日生,以俗忌移之十月十日。”五月五日生子不舉的禁俗在我國民間的影響極為普遍和久遠。但也是很早就曾有人對此懷疑和提出反對的禁俗,如孟嚐君就是最早提出反對意見的人。

  房事禁忌

  房事禁忌就是性行為禁忌,與婚姻禁忌一樣,它最早形成是源於遠古時期的圖騰信仰,與婚姻禁忌有著直接聯係。無論原始氏族時期,還是當今社會的諸多少數民族中,一般來說,凡禁婚的範圍也同屬於性行為所禁的範圍。除此以外,又形成了許多有關性行為者年齡及行為日期、地點、方式、範圍等諸多具體的禁忌。普遍流行的有:一、婚前性行為禁忌,這是對男女於婚前發生性行為的禁忌,此禁忌尤其對女子更為重要,舊時,漢族地區普遍流行著“洞房驗貞”的習俗,這是對女子婚前是否有違禁行為的檢驗。二、婚外性行為禁忌,這是對已婚者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所設的禁忌。婚外性行為既不合法,又違反了民間禁忌習俗。民間視婚外性行為是最不道德的事情,視行為者為淫者,而“萬惡淫為首”正是對這種婚外性行為者的強烈譴責。並相信淫者會招致輪回報應。許多地區與民族對婚外性行為都有不同程度的懲罰,最嚴厲者可處以極刑。三、養生房事禁忌,是對有妨於合法夫婦自身健康的性行為的禁忌,包括對行房年齡、行房時日、行房頻率、行房時的情緒、行房後的行為等諸多禁忌。四、外出房事禁忌,包括對夫妻外出做客在主人房舍中性行為的禁忌,外出旅行場所(如船上)行房的禁忌。五、褻瀆房事禁忌。指的是在祭祀時間,祭祀場所以及神明所在之處行房事的禁忌。包括在宗祠裏、祖堂上、廟宇內、神龕下、井灶旁、墓地、棺柩處等位置嚴禁性行為。在日食月食、暴風驟雨、閃電、雷鳴、地震等情況下禁行房事等。否則,即認為是褻瀆神靈,違抗天意的行為。六是經孕期房事禁忌。

  房事禁忌習俗源流甚長,且內容極多。其中諸多禁忌原則及事項含有科學道理,又符合傳統的道德觀念,故而,至今仍普遍流行。

  親屬禁忌

  親屬禁忌主要有翁媳忌和叔嫂忌。

  翁媳忌

  我國民間俗信認為翁媳之間應當遠而避之,禁忌接近。此俗的源流甚為久遠。《莊子·寓言》中雲:“親父不為子媒。”《詩經·新台》中記有:衛宣公為子媒,見婦甚美,遂妻之的曆史真實事件。《禮記·曲禮》中稱這種父子共妻的行為是“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由此可見,最早的翁媳互避之俗是源於忌怕“亂倫”的心理。這種亂倫行為,民間稱之為“爬灰”。就是由此俗衍化出後來許多有關翁媳之間的禁忌事項。如翁媳不可並肩而坐,《漢書·賈誼傳》歎秦朝風俗敗壞,媳乳其子時與翁公並肩箕距,此乃犯了重諱(“箕踞忌”與“翁媳忌”)。漢族民間有“公公不搭媳婦肩”、“公公背媳婦朝華山,出力不討好”的俗語。苗族地區以及山東地區忌媳婦與公公同桌共餐,納西族有“翁媳不對坐,不談笑”的禁俗。

  叔嫂忌

  我國漢族及諸多的少數民族中都有忌諱叔嫂接近的習俗。《禮記》中有雲,“嫂不撫叔”、“叔嫂不通問,不相為服”。因叔嫂為同門內非夫妻關係者,嫌疑最重,故而忌近之。此俗源於圖騰時代的“亂倫”心理。古時,匈奴人兄死,妻嫂是恐種姓之失,但未正其夫妻名分之時,其禁忌是很嚴格的。妻嫂,即娶死了丈夫的嫂子為妻。至今,許多民族仍有“叔嫂不通問”的習俗。納西族人有夫兄與弟婦之間不能對坐、說笑的習俗。苗族有成年兄弟不經允許,不能進入兄嫂、弟媳居室的習俗。

  七出與三不去

  七出是我國古代漢族婚姻製度。所謂七出就是古代男子休棄妻子的七條原則。據《儀禮·喪服》記載七出者,無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大戴禮記·本命》又雲:“婦有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七出又稱為“七去”、“七棄”,它帶有深厚的封建思想,是男尊女卑思想在婚姻製度上的具體表現。

  婦女犯七出,是男子休棄妻子的根本原則,隻要有七出之一,就可休棄妻子,但又有些特殊情況,雖犯七出,仍不能休棄妻子,即“三不去”,是對婚姻關係的補充原則。

  所謂三不去,亦稱做“三不出”,是封建社會中丈夫不得休棄妻子的三個條件,是對七出的法律限製。三不出是源於《大戴禮記·本命》的規定。三不去是指有下述三項條件之一者,可以不依“七出”的規定。“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休妻時無娘家可歸者)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去;前貧賤後富貴(結婚後曾同丈夫共甘苦而後富貴者)不去。”《唐律疏議·戶婚》中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但又規定,“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例”。明律中也有此類似規定。

  女子犯七出被丈夫休棄後,歸還娘家稱之為“大歸”。大歸有兩層意思。其一,即指休棄歸家的婦女。其二是已嫁婦女歸母家後,不再回夫家,但仍保持夫妻關係。《左傳·文公十八年》中雲:“夫人薑氏歸於齊,大歸也”,就指的是這類的大歸。後來又有人將最後的歸宿或者死稱為大歸的。《文苑英華·顧況祭李員外文》中雲:“先生大歸,赴哭無由”指的就是死亡。

  與七出相類似的婚姻製度,又有“五不娶”。五不娶又稱為“五不取”,是我國古代婚姻規範。指的是不應該聘娶五種人家的女子為妻。據《大戴禮記·本命》雲:“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亂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惡疾不取,喪婦長子不取(也作喪父長子不取)。逆家子者,為其道德也;亂家子者,為其亂人倫也;世有刑人者,為其棄於人也;世有惡疾者,為其棄於天也;喪婦長子者,為其無所受命也。”古時“娶”與“取”通,“子”也可用做“女兒”。此文義是:違背道德規範家的女兒不能娶;惑亂人倫家的女兒不能娶;世代有觸犯法律受刑罰人家的女兒不能娶;世代有惡疾人家的女兒不能娶;家裏死了母親(或父親)的長女不能娶。

  特殊婚姻

  特殊婚姻在民間也經常見到,主要有以下幾種:

  衝喜

  舊時,男女雙方訂婚以後,如果男子身患重病,百治不驗時,男家便開始籌辦婚事,把女子迎娶過門,以為如此能衝走病魔,使男子的疾病痊愈,故名衝喜。

  《紅樓夢》第九十六回中說:“況且寶玉病著,也不可叫他成親,不過是衝衝喜。”也有為未婚夫之父母生病而衝喜的。如《常州府誌》載稱:父母疫病,不行婚禮,但肩輿,舁女而歸,謂之“衝喜”。

  衝喜在民間常可遇到,是以喜衝愁、以吉衝凶的心理反應。

  續弦

  續弦是指妻子死後再娶。我國古代以琴瑟比喻夫妻。《通俗編·婦女·續弦》中雲:“今俗謂喪妻曰斷弦,再娶曰續弦。”陝北民間將續弦稱做“後娶”,女人的再嫁稱做“後走”。

  叔接嫂

  叔接嫂是轉房或收繼婚的一種。即兄長死後由弟弟收納寡婦嫂為妻室,俗稱做“叔接嫂”或“叔就嫂”。古時稱做“報嫂”。這種婚姻不舉行特別婚禮,隻在正式轉房之日,請一些親族長輩及地保等人吃一頓酒席,以作“見證”。

  這類情況,陝北亦有,但並不多見。亦有兄弟死亡後,哥哥鰥居將兄弟媳婦娶為妻的。

  接腳夫

  古時,婦女死了丈夫之後,在家再招一個男子為夫,稱為“接腳夫”。《吏學指南·親姻》:“接腳夫,謂以異姓繼寡婦者”,或稱“接腳婿”。《癸未雜識別集·林喬》雲:“旋登徐元傑之門……既而元傑家為伐柯,一村豪家為接腳婿。”亦可省稱為“接腳”。關漢卿的《竇娥冤》中雲:“老漢自從來到蔡婆婆家做接腳,誰想婆婆一向染病。”陝北民間則稱這種婚姻關係為“招夫”,或簡稱為“招”。這種婚姻關係是因為:一是前夫留有孩子,但年歲尚小,家中又缺乏撫養能力,所以招夫以養家。二是家中僅此一子而死亡,為延續香火而招夫生子以頂門開戶。

  贅婿

  贅婿是我國古代婚姻形式之一。即男子在結婚後到女方家落戶。贅,質也,家貧無聘財,所以入贅。在春秋戰國以及秦漢時期的贅婿都是出身貧家,無力娶妻,所以質於女家的。贅婿沒有地位,受人歧視。秦漢時的七科謫就包括有贅婿。到了宋代以後,除家貧無聘資而入贅的外,更多的是丈人家無子而贅婿入代,為女家支撐門戶。曆代對贅婿形式有一定的規定,如贅婿不能參與女方家的家政。生子後隻能隨母家姓等。贅婿製度實質上是母係氏族社會遺俗的發展,它是舊時夫從妻居製度的主要形式。

  贅婿亦稱“入贅”、“上門女婿”、“養老女婿”。贅婿在《史記·滑稽列傳》中就有記載:“淳於髠者,齊之贅婿也。”《漢書·賈誼傳》:“家貧子,壯則出贅”,這類男子實際上是變相的賣身為奴,故而社會地位也低下,秦漢七科謫中居第三,僅次於刑徒,深受歧視。凡這類情況者,都是因家貧,交不起聘禮,質身於女家的。近世的贅婿,純為接續宗祧和補充勞動力,這一類就比上一類的地位要高。

  贅婿在姓和財產問題上,大致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由於女方家中無男子可傳宗續祧,或因特別寵愛而不願讓女兒離開父母遠嫁。若屬此類,男子終身入贅,到女家後要改從女姓,並享有財產繼承權,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另一種是因家貧交不起聘禮不得已以服役的形式來支付妻子的身價。若此,男子入贅女家不必改姓,在女家勞動時間依約定為期,少則數月,多則十幾年。

  隨母下堂

  隨母下堂是姑娘隨著母親一起嫁到繼父家裏,成為繼父的兒媳。即民間所說的“老配老,小配小”。這種婚姻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寡婦有正值出嫁年齡的女兒;二是寡婦要配的男子也有正當娶妻年齡的兒子,而且年齡大體相仿,八字與寡婦的女兒相合。這樣,母女倆便於同日一起嫁給父子二人,結為老少兩對夫妻。還有一種情況是繼女隨母下堂,即寡婦結婚時其女尚幼,新夫兒子的年齡也不大,開始隻以繼女隨母生活,後來,繼女與繼父的兒子產生愛情後結婚。隨母下堂除不要過門禮外,其餘都按正常禮儀辦理。

  陝北有另外一種情況叫“將老換小”,即寡婦嫁給的男人將他的女兒嫁給寡婦的兒子,形成了既是繼父,又是嶽父,既是繼母,又是婆婆的家庭關係。這種婚姻情況一般是寡婦無財力為兒子娶親將己身嫁出換回兒媳。也可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可分門另戶生活,所生子女隨父姓。

  童養媳

  童養媳是指舊時撫養未成年的幼女以備將來與其兒子結婚。因為童養媳是在婆家養大的,所以,有些繁文縟禮,如說媒、聘禮、迎新等事項均可從略。有的童養媳不知自己的生身父母,有的雖與生身父母保持一定的聯係,也因自幼分離,沒有享受父母對她的特別關愛,也就顯得有些生疏。童養媳通常是出身貧困家族的女子,由於從小被賣到婆家或包辦訂婚,所以常受到家庭的歧視。這種婚姻製度常使姻親關係疏遠,也影響到親屬組織的正常作用,對婦女地位和年輕夫妻組成的家庭都很不利,他們的婚姻也得不到父母應給的賀禮與嫁妝。

  指腹為婚

  指腹為婚亦稱“指腹”、“指腹聯姻”、“指腹之約”、“指腹裁襟”等。此俗是兩婦女同時懷孕,指腹約定,產後若為一男一女,待生育長大後,無論貴賤懸殊,都要結為婚姻,故名指腹為婚。此俗最早的文獻記載見於《後漢書·賈複傳》:“複(破敵)傷創甚,光武大驚曰:‘……聞其婦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南北朝時頗為盛行,如《魏書·王寶興傳》:“王寶興母及盧遐妻俱孕,崔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婚。’”《南史·韋睿傳附韋放傳》:“韋放與吳郡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腹為婚。”此俗自元代起為法律所禁止,但民間相沿不廢。訂婚時互割衣襟或贈金釵等信物為憑。

  陝北舊時此俗一直有之,但又有所異。此俗一般是在“世交”人家中有,在指腹為婚的同時又約定若兩家均為男孩或女孩時,將來長大後結為“兄弟”或“姊妹”,世代通好下去,這是一種“盟親”形式,所以在民間一直流行著。

  與指腹為婚相類似的,在陝北有“奶頭親”之俗。即兩家人家各有男女,尚在繈褓之中或正處於嬰兒之時即許以婚配。

  坐堂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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