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域規劃與組織實施。負責區域發展與產業集群培育規劃項目的落實,審核企業發展的詳細規劃,監控其他組織的經營行為。
(2)公共事業投資與管理。投資建設水電、道路、通訊網絡、安防設施係統、公共區域綠化美化等公共基礎配套設施,並引入民營化委托代理機製對遺址保護區域的公共事業實行統一管理。物業管理費用由園區進駐單位和地方政府按一定原則共同分擔。
(3)組織協調。一方麵依據規劃要求招標確定每個園區的龍頭企業,對園區現有中小企業進行改造和資產重組,實施股份集團化統一經營管理戰略。對詳細規劃不符合遺址保護區域發展總體規劃要求的中小企業,應限期整改;對整改後的企業詳細規劃還審核不過的企業,應勒令盡快退出。另一方麵對規劃區內每個園區的農戶土地使用權進行片地估價,根據園區發展規劃要求,以成本效益分析法和影子價格為依據,確定農戶土地使用權股價和最低風險保證金,並由政府擔保,以此股金向企業入股,通過股份製形式將農戶擁有政策使用權的土地集中起來,由企業集團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統一經營管理。
(4)負責區域統一商標品牌建設與管理。
(5)引導建立企業協會和農民協會,協調政府、企業、農戶之間的關係、進行該區域發展的政策體係合作製定和組織實施,創建持續而有效的內部競爭與合作秩序。
(6)製定和實施區域發展規劃的政策支持體係。主要包括:遺址文化遺產資源補償基金的提取政策;協調企業與農戶關係的農戶土地使用政策;遺址保護區域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吸引企業投資和可持續經營的減免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之間網絡聯係的行為規則。對三兆村按照漢民俗文化展示要求改造建設新農村的相關支持政策。區域社會保障政策。
減免稅收優惠政策。按照項目建設投資回收期實施減免稅收優惠政策和低息貸款政策的年限及額度,提高企業投資的積極性。
(7)充分發揮企業協會、農戶協會、旅遊集團公司等中介機構的作用,通過他們的大力遊說,爭取贏得科研院所和高校、金融部門等國內外專家學者、投資者、遊客的廣泛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