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告上法庭,可以完全歪曲事實,想怎麽說就怎麽說。
1,沒有做房屋檢查就離開了,而在起訴書裏,卻言之鑿鑿,搬家當天接受了檢查。
2,在8月30日已收到通知(短信和電子郵件),第二張支票寄出。在起訴時卻又一次裝作全然不知。
告人可以混淆是非。
起訴書共5點,敘事和目的占3點,告兩條,一是取消了第一張支票,告五千。二是超過月底沒收到押金,告雙倍押金賠償。這兩條之間穿插了一句話,因為拒絕支付清理費。
法官或旁人看完,組織起來的故事應該是這樣:房客接受房屋檢查後搬家,房東扣了欠費後退還了押金,然後又要扣更多押金,並以此為由,取消了支票,至今不退還押金。(起訴時間是9月初)
調解員問過雙方後,房客發現其他告不了,又改口稱提起訴訟時不知道押金已寄出(我估計開庭在證據麵前他會改口沒有收到短信和電郵,甚至可以說第一張支票取消後給他造成了巨大傷害,不再相信第二張會是真支票),也不知道清理樹葉的具體費用,直到9月17日收到支票後,才知道比第一張支票少了287,現在要追究這287的賠償。
就這幾個簡單事實,所有事件都有文字記錄(調解會不看任何證據)。房客明顯說謊歪曲,也敢告上法庭。我依然想不明白,法庭對說謊和亂告是否太包容。美國社會立足於誠信,撒謊一詞用來罵人是狠毒之語。而法庭是講真相的最神聖殿堂,卻似乎又是謊言最多的地方。
之前,我知道第一張支票沒用掛號信會成為攻擊點。調解員對此事隻一聽而過,對第二張支票卻問過雙方,在對方否認知道30號寄出後,一直追問什麽時候收到,什麽時候兌現。
現在,我想法官無需判斷清理樹葉費是否該扣,合同清楚且合理合法。法官的重點會是寄出第一張支票後,再扣是否成立。我的理解是,房客自行離開,房屋檢查等同於一直沒有完成,早期我寄出第一張支票是基於我對房客的幫助之心,如同之後扣清樹葉費隻扣一半,都是基於自願幫助,但是,清理樹葉的責任由房客承擔這點明確無誤,在30天期限內房東發現的房客責任費用,都有權力追究,甚至包括已寄出並兌現了支票,房東依然有權力去法庭追究。(我這事的客觀事實也確實如此,在房客離開後的兩周,大家的精力都集中在維修方麵,對清潔和樹葉方麵沒有關心。)
目前我還沒想出法官還有其他問題可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