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訴訟你是對方的權利。除非對方的案件在小額法庭法官看來絲毫沒有理由,一般來說沒有討回訴訟費用的理由。
換句話說,你告別人,需要有casue of action,比如違反合同,個人傷害,等等。訴訟別人不是個人傷害,因為走法律程序而不是去打架是社會鼓勵人做的。
有的州有法律禁止frivolous lawsuit,但是懲罰也是在那個Frivolous lawsuit進行時由當事法官判誰付律師費,因為當事法官可以知道什麽是frivolouos)。等案件完了以後另外告一個官司,另一個法官不當事,很難決定一個以前的官司是否frivoluos,而且因為一個官司再開一個官司,是浪費資源,如果允許的話,一個官司結束了可以再用另一個官司接著打,法院一般不允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