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客認為我們選擇新的房客要求太高, 所以沒有及時找到新的房客。
房東沒有義務降低新房客標準,但是也不能提高新房客的標準,
2)因為沒有找到新的房客, 期間花了一個星期裝修了廚房。 所以房客認為在提前中止合同方麵不能扣
裝修的一個星期,如果你證明還在秀房子,不用還給他。如果裝修你可以證明是為了盡快出租(省舊房客的錢),也不用還給他。關鍵是你如何“狡辯”這個翻修是對舊房客有利的。
3)在6月, 7月, 8月半個月空期期間,房客付了的水費,電費, 垃圾費, 園丁費, 大概$800, 讓我全部還給他
房客搬走了當然不應該再付水電費。 這些費用隻有住在房子裏麵才應該負,他付了應該還給他。
現在我怎麽應對
1) 房客搬出後, 為了找到新的房客, 我化了$1000打理了後花園, 化了$2,000, 換了新的BBQ, 裝修了廚房 ($10,000)這些應該與原來房客沒有關係 隻是證明我在積極找到新的房客。
OKAY。fine
2)因為沒有找到新的房客, 期間花了一個星期裝修了廚房。怎麽應對?
見上(2)
3)空期期間的費用, 應該還回房客嗎?
什麽是空期的“費用”?空期的租金損失,隻要你在積極出租,應該向舊房客要。至於能不能從押金裏麵扣,要看州法。有的州允許押金用來抵租,有的州要求押金僅僅用來修理房客對房子的損害,丟失租金要另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