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china-embassy.gov.cn/chn/lsfw/zj/gz/202305/t20230519_11079794.htm
(二)使領館不辦理涉購買、處分房產或其他重大財產公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確立的真實、合法原則,參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相關精神,申請人申請辦理購買、處分房產或其他重大財產的有關公證應提交房產證明或財產權屬證明、身份證明、夫妻關係證明等辦證材料原件,且作為行使公證職能的國家機關應對有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核實。鑒於使領館不具備對上述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的條件,因此不予辦理上述公證。根據上述原則,涉股權交易、貸款、行使股東投票權利等公司事務類公證亦不予辦理。申請人可在美國當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認證後,按照領事認證程序向本館申請辦理領事認證。同時,申請人須自行承擔認證書不被國內用文單位接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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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領館不辦理“擔保性委托書”公證。“擔保性委托書”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貸時,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權處分相關房產作為歸還借款擔保為主要內容的委托書。
注:涉房產處分公證包括但不限於涉房產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棄房產繼承權等事項的委托書或聲明書公證。涉其他重大財產處分公證包括對數額較大的非房產類財產,如珠寶、古董、銀行存款等進行轉讓等處分的委托書或聲明書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