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們核實,不是要他們同意。

 

我不知道你看得是什麽文章,公正協會是這麽說的。不是要求其他繼承人“放棄”,而是要其他繼承人核實沒有其他遺囑,以免以後有爭端。

 

from https://www.egongzheng.com/article/153

中國公證協會《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審查確認遺囑的效力:

(一)遺囑為公證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對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並向全體法定繼承人核實,核實的內容包括詢問被繼承人有無其他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人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法定繼承人對公證機構的核實沒有回複的,或者無法與法定繼承人取得聯係的,公證機構在對遺囑進行審查後,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為公證遺囑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取得全體法定繼承人對遺囑內容無異議的書麵確認,並經審查認為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

(三)遺囑為在境外所立的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確認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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