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明書、委托書、指紋、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等公證必須由本人親自到駐外使領館申辦,並在領事官員麵前,在有關文書上簽名或捺指印。
(二)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理。
(三)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辦理。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辦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虛構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文書申辦公證的,以及不按規定支付公證費等情形的,駐外使領館不予辦理。
(五)駐外使領館不辦理合同、協議類公證,不動產事務公證以及公司章程、注冊文件、招標投標、票據、貸款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合同、協議類公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涉及我國或駐在國金融、公司法律事務,應在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辦理;不動產公證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
(六)出生、死亡、無犯罪記錄等公證,應向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申辦,駐外使領館不出具上述種類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