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繼承人中有外國人、居住在國
外的華僑,或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或所繼承遺產的一部或全部在
國外的繼承公證事務。
涉外繼承公證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繼承關係中具有涉外因素,所
涉及的情況比較複雜,辦證難度較高;二是適用的法律較複雜;三是在
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辦理涉外繼承要有一定靈活性,出具公證書
應以便於適用為原則,不拘泥於一種格式;四是涉外繼承公證應由司法
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書如
需發往國外使用,通常都需要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1、涉外繼承公證的管轄。涉外繼承公證由在國內的繼承人依據
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涉外公證處管轄;凡涉
及不動產的繼承公證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請涉外繼承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當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填
寫涉外公證申請表,注明辦證目的、用途,證書使用地,所需譯文、份
數等,並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2)被繼承
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國外提供的死亡證明應經過公證、認
證。(3)遺產狀況證明。(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有無
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
(6)其他有關材料。如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宣告死亡的
判決等。
3、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的審查內容和應注意的問題。公證機關辦
理涉外繼承公證,除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公證程序規定辦理外,還要
參照與繼承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審核以下內容:(1)被
繼承人的情況。(2)遺產的範圍、數量,有無放棄繼承權的人等。
(5)應適用哪國的法律。
公證處審查後,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具有繼承遺產的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遺產真實,繼承關係合法
的,應當區分情況,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證書。 涉外繼承的公證書可分
為兩類:一是繼承公證書,主要用於在國內辦理有關涉外繼承手續使
用,也發往部分國家使用。二是與繼承有關的公證書,主要是發往域
外,供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使用。如親屬關係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
書、死亡公證書、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無遺囑公證書等。
辦理此項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1)注意時效。有的國家對繼
承的時效規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
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
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
關公證文書。(2)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
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
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定,對國外
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
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並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
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
資料來源:
http://xajclaw.fyfz.cn/blog/xajclaw/index.aspx?blogid=24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