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該做的事是,由 9/1 開始起租,到美後住在旅館或是同學家三天。因為商業出租,不可能為你的方便而任意更動已經準備好的租約,對方收你一個月的租約,但是你實際隻住三天,這不是霸王條款的問題,而是你的選擇,同樣的問題,租屋公司可不可以給予你這個方便,當然是有可能,我們三十年前來美國,也有同樣的問題,有的地方就是不給予方便,也隻能摸摸鼻子,認栽,但是也有合理的地方,給予一些方便....
事實上,日後應該做的是,簽約之前與租屋公司的代表麵對麵的協商,你是出錢的一方,事實上你應該有話語權,而不是簽約之後再反悔。
老貓的看法是,這筆錢,你們應該要不回來,因為租約上的租期是由 8/1 開始,所以法律上對方有理,這種事一定要在租用之前就說清楚,而不是事後再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