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問題的關鍵是,兩個字,"I siged"... 其他"理由"的都是無用的點綴. (你應該看到這個文件之時,就雇用 agent 幫你把關,或是雇用地產律師,幫你字字斟酌。) 當你這兩件都沒有做的時候,你就已經輸了。
特別是你應該在簽字之前告知對方"告訴他們如果想買這房,必須去雇一個買房經紀",而不是簽字之後再說。同時,讓十萬的價格是你的決定,不是對方的,你自己降價,事後又覺得劃不來,這是你的問題。
老貓會建議您,找律師與對方律師談判,爭取雙方各讓一步,完成交易,不要在這裡浪費時間。 反正最終,這個房子會是對方的,唯一的問題是,你會收到房屋買賣全款還是拖個三五年,最終扣除法律訴訟費用與您來回往返的費用,你得到 0 。問題就是這樣簡單。記住,你本人不在當地,同時對方就住在其中,付不付你錢,對方無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