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就照二胡一刀的思路,和法官解釋自己是無心之失,本身有正職,當天隻是特殊原因多待了一下,然後如果沒有更好的說法

本文內容已被 [ khyang86 ] 在 2024-08-03 08:21:48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就照實說明原因,而忘了時間也表示不知道有這一規定,並表示以後不會再犯。不用爭辯什麽,因為事實就在那裏 ,爭也不見的有什麽好處,就作認罪解釋(giulty with an explanation)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