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就照二胡一刀的思路,和法官解釋自己是無心之失,本身有正職,當天隻是特殊原因多待了一下,然後如果沒有更好的說法
來源:
khyang86
於
2024-08-03 08:01:53
[
舊帖
] [
給我悄悄話
] 本文已被閱讀:次
就照實說明原因,而忘了時間也表示不知道有這一規定,並表示以後不會再犯。不用爭辯什麽,因為事實就在那裏 ,爭也不見的有什麽好處,就作認罪解釋(giulty with an explanation)